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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原理

郑永流
2018-08-15 09:39:55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的“交叉”学科应用在法律职业中表现得最为具体和充分,教义的和非教义的两种法律知识类型在法律实务中通过个案的法律论证结合在一起。法律实务与以认知求真为目标的法律研究不同,它是解决问题和纠纷导向的,追求的目的是判断和决策的适当性和有说服力

  法律的“交叉”学科应用在法律职业中表现得最为具体和充分,教义的和非教义的两种法律知识类型在法律实务中通过个案的法律论证结合在一起。法律实务与以认知求真为目标的法律研究不同,它是解决问题和纠纷导向的,追求的目的是判断和决策的适当性和有说服力。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要处理的是特定情况,需要满足他们的客户对特定问题有明确答案的要求,而问题和纠纷并不是按民法典、刑法典或学科分类发生的,虽然案件被归为民事或刑事的,但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的问题,层出不穷。问题和纠纷本身更多是综合的、弥散的、非纯粹的,因而,要恰当地解决问题和纠纷,需要法律人综合运用大量的多科性知识和职业技能,正如人们对中国基层干部工作特点所描述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

  各人文学科则通过理解和批判的方法提供“善/恶”的正当性判断,它们在制定法本身的性质之外处思考,将道德、政治、文化、宗教、种族、性别等因素纳入识别法律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以批判方法为例,批判法律研究的核心主张是:一切法律都是政治,在立法和司法中充满着对社会福利、权利、道德、分配公正、经济效率等的政治纷争。女性主义法学认为社会和法律都是充斥着男权意识,法律具有男人的性别。这些主张影响到人们关于什么是正当的法律和如何正当地应用法律的判断,回答法律判断的大前提问题。

  以展现事情的因果关系为任务的经验和数据,道德、政治、文化、宗教、种族、性别等作为正当性判断的因素本身不是法律,经验命题和正当性判断要指明制定法的法律问题是在教义学中显现的,没有教义学甚至法律问题都不存在,或者不知问题有何法律意义,因为教义学是法律存在的家,其任务是识别、解释和体系化制定法规范。因此,经验命题需转化为规范命题,正当性判断需转化为规范性判断,教义学为这种转化提供了框架和平台。首先,如上述,教义学安排法律通过允许、禁止、命令和激励四种应当的模式,规定了人们行为的一般模式、模型、标准或方向,具体是条件的表达方式,即有这样的条件便产生这样的后果,规范结构是事实构成+法律后果。其次,设立了一些转换装置,比如一般条款、法律原则、不确定概念等,以便让正当性判断进入规范之中。再次,提供了一整套以法律解释为主体的法律方法,使得它们能通过教义学的回应从外部进入法律体系的内部,如宪法等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客观价值上对私法关系的效力,是通过对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一般条款作合宪性解释而发生的。

  尽管经验命题和正当性判断有时能越过现行法律而直接作用于生活,但在一个法治社会,通过教义学的转换而致法律系统的价值的调整与升级,使正当性反思和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普适性。易言之,非教义学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对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的各种回答,必须经由教义学的对什么是法律的识别才有意义和实际效力。当然,教义学可能错误地拒绝非教义学,但非教义学只有在被教义学正确地接受时才把正当转为合法。同时,非教义学的知识是依托教义学的知识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进入的,没有教义学,非教义学的知识是漫无目标的,破碎的,无效的。

  有鉴于法律教义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对什么是法学必须重新界定。本文认为,法学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知识,法律包括实证法(制定法)和非实证法,这种知识由教义学式的和非教义学式的法律研究和应用的知识构成。非教义学的知识体系是开放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都可在制定法形成和运行的某一阶段和领域介入,在它们介入制定法后所生成的知识就是法学知识,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也即,对制定法的整体及至某一条文既可以作教义学式的研究,也可以是非教义学式的研究。

  法律研究和应用的交叉性,使之成为一项高品位甚至高冷的事业,它需要从业者兼通教义学与某些学科,不仅要有广度,也需有深度,正是因此,在法律研究和应用的久远历史中,不断有百科全书式的学问大家愿意现身,如德国法学家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1817-1903),他以《罗马史》而获1902年诺贝尔文学奖,法律研究和应用历来是学术和实用双重意义上的“显学”。“显学”也意味难学,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困难,之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学者,他们意在提供解决问题的视角和方法,在于他们研究(还未及应用)法律时本能地只有本学科的视角,常常找不到或看不清法律问题是什么,空余明眸,发现不了聚焦的目标。所谓法律问题由生活事实是否适合既存的规范而生,如在列车的卫生间里抢劫是否为中国《刑法》第263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须加重处罚?能否发现法律问题依赖法律教义学构筑的关于法律的知识体系;更难以发现法学问题,几乎每一个法律问题均可在法律教义学体系的不同层面上被转化为法学问题,形成不同的理论。只有在发现了法律问题之后才能谈得上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之于力图跳出教义学框架的法律人,未免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不熟悉或一知半解,许多关于因果关系的结论不是建立在用科学方法得来的数据上,或是基于个人的感悟和经历“想出来”的,或是把“随意”误当“随机”而进行的调查得来的,并用表格、饼图、矩阵等形式把失真表现得更加漂亮和真实。在论文中常见“本文采用实证方法、经济学方法”,可见的只是几个数字,仨俩经济学术语;在争论中常常听到的是“我认为”,鲜见“证明为”;论文的结尾难觅“结论”而“结语”连篇。

  观念易变,方法沧桑,法律常在。在这个领域,既未像霍姆斯预言的由统计学或经济学一统天下,也未如凯尔森所愿,将形而上学和经验科学驱除,唯留得法学的纯净。即便交叉研究今已成气候,内部也时有冲突,如法律与文学对立于法律与经济学。本文对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和应用的根据的论证,在风险社会+大数据的形势比人强的压迫下,意不在努力掀起交叉的又一波高潮,相反,主要是“穷理以致其知”,探究为什么在法律研究和应用中各学科是如此的交叉,是真如德国量子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马克斯·普朗克所说:“科学是内在的统一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分,不是由于事物的本质,而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还是另有奥秘?回答如上。附带才是提醒跃跃欲试的各科学人,最要紧的不是马上投身交叉之海,而是要形成对法学的新理解,充分认识交叉的困难所在,且须溅身冷水,思索一下,自己有无操弄大潮的技艺。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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