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野下的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暨中意刑事法研讨会举行-中工理论-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读书娱乐旅游绿色城建社区打工

理论

法治

全球化视野下的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暨中意刑事法研讨会举行

本报陈虹伟整理
2018-09-19 08:37:55  来源:法制日报

  自1997年刑法将单位犯罪明确纳入规制范围以来,至今已逾20年,在这20年间,与单位犯罪相关的刑法理论逐渐成熟并日趋完善,但由于相关条文的模糊性,各界对于单位犯罪之评价仍争议颇多,在很多问题上莫衷一是。应否承认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单位与单位成员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选择单位罪责的追究路径等问题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面临的课题。为促进中意刑法学者对单位犯罪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并从国际、国内等多重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9月15日在北京召开“全球化视野下的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暨中意刑事法”研讨会。

  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的安东尼奥·菲奥莱拉(Antonio Fiorella)教授以及来自意大利雷焦卡拉布里亚地中海大学的尼古拉·塞拉瓦齐(Nicola Selvaggi)副教授,同时参会的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的专家学者。此外,会议还以新颖的视角与前沿的话题吸引了众多学子的关注与到场。

  开幕式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的主持下,本次会议正式拉开帷幕。赵天红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举办的背景与目的以及整个会议流程,之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教授、曲新久教授、安东尼奥·菲奥莱拉教授分别致辞。汪海燕表示,中国自清末修律开始即大陆法系国家学习,改革开放后主要是汲取德日的刑法学理论,与意大利交流相对较少,希望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开启中意两国的刑事法和其他领域的交流。安东尼奥·菲奥莱拉说明了全球化、国际化视角对应对单位犯罪是非常必要的,本次会议的议题将会是目前甚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以内很有意义的话题之一,并介绍了单位基于犯罪的责任在意大利的立法情况。曲新久表示,单位犯罪规制入刑法以来,很多问题尚未解决,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和人员、资金等的跨国流动,单位犯罪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了全球化视野之下,面临全新的挑战,因此本次会议议题具有重大意义。

  嘉宾致辞结束之后,本次会议正式进入研讨环节,共分为五个单元。

  第一单元 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构造。本单元由曲新久主持。清华大学教授黎宏认为,理论上单位罪过的内容表现为把单位领导的罪过直接归于单位自身和单位具有监督过失两种情况,判断单位的监督责任,应考察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有效性,但在具体应用中要注意区分以单位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的情形,对单位领导意思背离单位宗旨、目的、制度时,不能视为单位意思。

  北京师范大学周振杰教授认为,首先应该将单位犯罪的问题分为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提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是个人责任而是社会责任,应逐渐向风险责任进行转变,并在刑事责任认定逻辑上引进刑事合规计划等概念,对于单位刑事责任的范围,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限制,以免阻碍经济的良性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从对单位“能否制裁”“为何制裁”“如何制裁”三个方面发表了见解,提出目前只有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不承认单位犯罪,澄清了三个理论误区,即1987年《海关法》最早规定法人犯罪,1994年《法国刑法典》首次确定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德国和意大利没有法人犯罪。石教授认为“机关”只能成为单罚制的主体,提出应增设资格刑为单位犯罪的制裁方式。

  最后,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发言,他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提出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聚合犯罪,提倡单位责任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责任根据各自的行为来判定。

  赵天红首先对4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提出现行刑法实然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应以如何完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理论和实践意义作为讨论方向,同时以网络犯罪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演变过程并以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不同的责任特点出发,提出无需对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做立法上的限制。耿佳宁博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即在方法论上同意叶良芳教授关于单位责任与单位成员责任相分离的观点,但在具体内容上更倾向于黎宏教授将监督过失责任归属于单位的见解。

  第二单元 单位(法人)刑事责任与过失犯理论的重构。本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黄风教授主持。黄风表示中国政法大学在中意法学交流方面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其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的交流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目前也在持续性的良好发展中,相信以后能发展得更好。

  安东尼奥·菲奥莱拉教授首先发言,他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解释了意大利2001年通过的231号立法令关于单位责任性质的相关内容,虽然最终的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但必须遵循刑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并按照刑事认定程序进行判断,具有刑事责任或准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单位的主观罪过,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由检察机关举证证明,如果单位具有完善的犯罪防范体系,无法预见单位成员规避规则,则不能惩罚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发言谈及单位罪责观念和追究单位罪责的路径,认定应当由个人犯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由单位犯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因为个人责任原则是刑罚制度和学说不能动摇的根基,且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差别也逐渐缩小,使得单位作为独立意义的犯罪主体的实质基础已逐渐消失。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徐久生教授发言,他介绍了目前德国刑法领域对于单位犯罪的实践做法,即以处罚自然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前提,如果这个自然人行为人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某种刑法里面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那么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但性质是行政处罚。

  第二单元的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对前面3位学者的发言总结为扩张、限制和否定单位犯罪三种立场,并提出三种破局之法:第一,坚持传统的刑法处罚,认为单位犯罪就是应该保留甚至应该扩张;第二,进行路径的转化,由个人犯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第三,基于反对论,否定单位犯罪这个概念,把单位犯罪的条款推到行政处罚上去。

  第三单元 单位(法人)犯罪的处罚制度,由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主持。王教授提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包括构成要件和处罚制度两个方面,单位犯罪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这二者之间互相的牵扯,但从逻辑上讲,这两方面是可以分开讨论的,前两单元的发言主要涉及对构成要件的理解,本单元主要围绕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展开讨论。

  中山大学聂立泽教授首先提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关注“利他性”,行为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犯罪,且单位的存在及运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对单位以及单位成员应考虑从轻处罚。其次,聂教授认为单位内部自然人的犯罪属于一种混合式的共同犯罪,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甚至可能是二者皆不具备的意外事件。同时,聂教授提出应该将单位犯罪中的罚金刑认定为主刑,进而解决其追诉时效的问题,同时考虑借鉴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前科消灭制度。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文姬副教授通过建立模型、收集、分析数据等实证研究的方法,根据责任人抽象罚金刑与责任人抽象自由刑的交叉分析,提出应将部分单位犯罪中的罚金刑幅度和起点降低;根据对单位犯罪与相应个人犯罪罚金刑进行类比,提出在部分罪名中彻底分离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第三单位两名评议人分别介绍了德国和日本关于单位犯罪方面的情况,清华大学王钢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方面的情况,指出德国理论界认为单位犯罪有违“责任主义”的本质与无法实现刑罚的功能而抵触承认单位犯罪,且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力度已经足够。中国政法大学曾文科博士介绍了日本方面的情况,指出日本将单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的并不多,因为起诉前需要经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判断,起到了分流的作用,法院宣判罚金的上限是5亿日元,但行政处罚却没有上限,所以公正交易委员会很少将案件提交法院。

  第四单元 单位(法人)违法行为的治理策略。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李邦友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来自意大利雷焦卡拉布里亚地中海大学的尼古拉·塞拉瓦齐副教授,他主要从两个方面介绍了意大利第231号立法令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合理性:第一个逻辑层面上,从刑罚目的角度以及预防单位犯罪违法性措施的角度,论证为什么要将单位的处罚界定为准刑事体系,以及为什么这种体系是更加行之有效的。第二个实证角度上,塞拉瓦齐副教授认为意大利的处罚模式,不仅在本国起到了行之有效的效果,而且通过大量数据证明其也是欧盟以及西班牙等国家学习的一种经典模式。

  北京师范大学袁彬教授提出了对单位犯罪扩张立场存在的三个弊端,主张应对单位犯罪采取限制的立场,即只有单位实施的行为与其基本业务相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单位犯罪,这是由单位的构造及单位犯罪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副教授对本单位进行评议。他认为,目前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与处罚逻辑存在错误,因为若某一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自然人构成,那么作为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即同时承担单位成员刑事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处,而自然人刑事责任显然要高于单位成员刑事责任,因此最终将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罚,这实际上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一种架空。

  第五单元 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由中国政法大学王桂萍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教授首先提出了目前单位犯罪中所存在的两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单位变成了实践当中某些个人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以及“由于某个事项被认定成单位犯罪,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相比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处罚要轻”,然后分析了这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应将单位责任与单位成员责任相分离,对于单位决策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而对于没有决策权的底层、中层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组织体有组织缺陷、合规缺陷、文化缺陷或者监督过失,才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娄秋琴,娄教授从刑事实务的视角主要谈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单位犯罪是一种聚合性犯罪,是人、财、物的聚合,其实施犯罪产生的危害性往往比单个个人实施犯罪更重,应当改变立法对单位犯罪自然人处罚更轻的现状;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治理结构日趋完善,尤其是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的出现,单位意志需要通过集体决策予以体现,认定单位意志要考虑不同种类的单位形态,考察单位设立的目标、议事规则、治理结构等;第三,可以借鉴意大利第231号立法令,要求单位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单位犯罪责任认定具有深远影响,但要首先解决设立体系的标准和明确举证责任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于冲副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评议。他首先对上述3位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认为上述3位教授均采取的是限制的立场,只是在具体观点上分为责任分离论、责任补充论、责任限制论三种。于副教授最后还提出了自己对单位犯罪的思考,即在网络时代、人工智能时代、风险社会的时代,对单位犯罪应该采取在肯定的基础上进行限制的观点,而扩张论的观点本身是存在悖论的。

  闭幕式

  曲新久教授提出,要跳出法律的范围,站在历史、社会、国际等角度和视野去看待单位犯罪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次会议主题的旨趣之所在。阮齐林教授认为,本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单位犯罪的两个视野,即全球化、国际化的视野与中国视野,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探讨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陈虹伟整理)

编辑:张苇柠

书库

工运

  • 就业总量持续增长 就业结构调整优化

    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四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就业工作摆在优先位置,想方设法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提升了就业总量,保持了就业形势的长期稳定。

  •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刻阐释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运行规律,赋予了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求各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先进制造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柱

    经济体系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含产业结构、财税体制、货币金融体制、企业制度,等等。其中,产业结构与产业体系是核心。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柱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规律使然,是新工业革命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 宣传思想工作要捧着一颗心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首先需要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营造一个昂扬奋进的精神环境,这是宣传思想工作的价值所在

访谈

文献

  • 抗日名将的挚爱与赤诚

    “为民族,为群众,二十年奋斗出生入死,功垂祖国;打日寇、打汉奸,千万同胞自由平等,泽被长淮。”这是194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委员会为新四军第四师师长彭雪枫战死沙场所作的挽词。彭雪枫很早参加革命,在红军时期,先后追随毛泽东同志参加五次反围剿、四渡赤水等著名战役。抗战爆发后,彭雪枫任八路军总部参谋处处长兼驻晋办事处主任。

  • 文献构筑信史 数据引领未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前夕,“抗日战争与近代中日关系文献数据平台”上线发布会9月2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举行。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抗战研究要深入,就要更多通过档案、资料、事实、当事人证词等各种人证、物证来说话。

排行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