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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诉讼法颁行”的一次高端对话

蒋安杰
2018-11-21 08:30:33  来源:法制日报

  顾永忠

  胡云腾

  陈国庆

  郝春莉

  ▲顾永忠(左一)、李寿伟(左二)、王建平(左三)、卞建林(右三)、王敏远(右二)、熊秋红(右一)

  ▲张世国(左一)、周加海(左二)、罗智勇(左三)、方炜(右三)、许兰亭(右二)、钱列阳(右一)

  陈卫东

 

  众所周知,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后,经历了1996、2012年两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与进展。为了贯彻党中央精神,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司法改革成果,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及时调整与跟进。

  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018年10月26日,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且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目的主要包括: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体现了新时代的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1月17日,为推进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东卫刑事辩护研究基地,共同举办“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行”高端论坛,来自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两高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律师界、理论界代表与会研讨。与会者就“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三个方面的主题进行研讨,气氛热烈,从下午两点持续到晚上近七点,论坛上各种观点有交锋、有碰撞、有共识,值得回味,更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陈国庆,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处长方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顾永忠,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教授许兰亭,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等都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特别将参与对话的与会者发言摘要刊登,以享读者。

  致辞环节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个人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从立法技术来讲,这是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应该说这是具有开先河意义的重要举动。刑法由常委会修改已经出台了九个修正案,这种立法技术、立法方式能够及时适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需求变化。但是刑诉法修改,虽然过去修改过两次,但应该说比较滞后,两次修改相隔都是十几年的时间,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生活、刑事诉讼活动飞速变化的需求。这次修改虽然内容不多,但是就立法技术方面我认为开了一个好头,今后只要不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重要法律的原则相抵触的,像宪法所规定一样,我觉得可以由常委会来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个特点从内容上来看,这次修改是有限的,我个人认为是应急性的,主要是解决了我们最近这几年,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当中,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问题,一个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一个是强化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追逃追赃的问题,这些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都做出了积极的、比较健全的回应。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重大。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司法改革与法治改革进入新时代出台的背景下颁布的的第一个刑诉法修正案。带有很多“新时代”的特点。第一,体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修改的很多内容体现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有关内容,是政治性、法治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有机统一。第二,体现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和立法完善的有机衔接。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速裁程序,从实践的角度而言都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的试点工作。将试点成果与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经过试点总结经验,最后上升为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种路径。第三,体现了解放思想与制度创新。经过这次修改,刑事诉讼又新增了几个新程序,使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更加丰富。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它改变了原有的诉讼模式。使被告人认罪与否成为程序选择一个新标准,诉讼活动按照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来进行,是我国诉讼程序的重大改变。这种诉讼程序也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程序,充分说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是相向而行,而非背道而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效果。此外如缺席审判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创新,符合与犯罪做斗争的实际需求。第四,加强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诉权的保障。表现为强调律师的作用,不仅在认罪认罚从宽当中要求保障律师的有效参与,而且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告人聘请律师。新的修正案对诉权的保障、对律师作用发挥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在增大,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司法保障更加重视。第五,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领域都是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困惑的问题。在案件日益增多,办案压力增大的情形下,这次刑诉法修改有助于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开展培训等形式加以贯彻落实,做好新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最后我还想表达一个意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新阶段,本次刑诉法修改也还有一点遗憾,就是没有把以审判为中心写入刑事诉讼法,而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协助法都写上了。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不仅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应当在相关的内容和条文中加以体现和具体化。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机制,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非常重要的一次修改。

  一是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问题。这次修改调整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保留了14个罪名,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更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诉讼监督的性质。这些罪名,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发现的可以立案侦查,监察委发现的也可以立案调查,形成了对这类罪名并行调查、侦查,还可能存在并案调查、侦查的问题。因为这类案件不多且都涉及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我们初步认为这类犯罪检察机关侦查时,一般由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数量不多而影响比较大,司法人员犯罪各方面干扰较多,由市检统一进行立案侦查,有利于防止干扰,加强侦查力度。从法律上看这部分侦查权不是某一级检察院的,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也不排除最高检察院、省级院在必要时对有些案件立案侦查或者指定下级院侦查。

  二是关于缺席审判程序。可以加强与监察委沟通,先找一两个案件,由他们调查后由检察机关先起诉,提请法院进行审判,看这类案件具体程序怎么走,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使这一程序真正落地。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关系问题。个人认为,实际上缺席审判程序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比如缺席审判,决定对缺席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赃款赃物一并可以通过审判处理,处理后对这类案件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基本上空置了。第二,这里面写到如果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以后,被告人没有按照要求到案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如果送达不了,被告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到案,无法送达情况下怎么办?还开不开庭?还有通过各种工作遣返,一旦有遣返意愿的,也没有必要搞缺席审判。

  三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改革,不仅改变了诉讼方式,强化了律师作用,实际上整个改变了刑事诉讼的理念。认罪认罚从宽直接是检察机关、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沟通协商的过程。我们现在没有用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的概念,但不可否认它吸收了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程序的内容,而且有所扩大。对刑事案件区分认罪不认罪,如果不认罪,不管案件多么简单,也按照普通程序严格审理。如果认罪,不管是轻微还是严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无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凡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都可以适用,审理方式都可以进行简化。现在速裁程序,就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现在也需要研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进一步简化。

  郝春莉(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是大手笔之作,其中许多突破性的制度设计在法条中得以明确。

  第一个亮点在于特别不起诉制度的设计。特别不起诉制度在新刑诉法的第182条作了专条规定。特别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关心的问题。其中涉及到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几个问题。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如何确定,今后实施中由哪个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认定,这些都关系到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如何落地关于特别不起诉制度。第二个亮点在于缺席审判制度。在缺席审判制度中关系到律师辩护的问题已经专门做了规定。第三章第293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那么在此制度设计下,衍生出了一些问题:律师在辩护实务中会面临怎样的代理风险?当被告人藏身国外且没有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被人通过一些渠道直接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敢不敢接受;被告人所出具的委托手续能否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是否能够通过公正程序解决委托的风险问题;律师接受在逃名单中被告人的委托将承担怎样的职业风险,会否因此入罪等问题。第三个亮点是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有无阅卷权、出庭权,值班律师可不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当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后又反悔了,那么值班律师会不会被问责?我们期待相关配套规定能够具体到这些问题,使律师们在实务中有所区分。第四个亮点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这一制度意义重大。在实务中有可能遇到以下问题: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当事人如果认罪态度好就可以不被逮捕,但如果此时当事人提出无罪辩护的要求,对律师而言,眼前的自由但需认罪与长远的无罪判决之间应当如何抉择?第五个亮点是速裁程序制度化。在速裁程序的规定中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在速裁程序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出庭,这应是一项硬性规定。这也是对修法后第224条的“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呼应。第六个亮点是与监察法的衔接,这也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实务问题。在监委调查阶段嫌疑人没有辩护权,那么如何实现其辩护权?这是进一步需要去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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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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