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两法”对检察机关职责作了不少调整,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的那样,修改后的法律既赋予了权力,更赋予了责任,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失职、渎职。如何贯彻执行好修改后“两法”,笔者认为,需要着力树立七种履职理念。
一是全面平衡充分履职。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职权作了全面梳理,明确了八方面的法律监督职权,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四轮驱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也从根本上为破解长期存在的“三个不平衡”问题提供了重要契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好服务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在指导思想、工作布局、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方面全面谋划、统筹考虑、协调推进,尤其要抓住即将展开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科学设定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深化巩固核心职能、尽快补齐监督短板、有效培育监督增长点,着力解决好“重刑轻民”“重刑轻行”等突出问题,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履行,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二是积极主动稳妥履职。检察机关的权威只能通过点点滴滴的法律监督实践而赢得。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我们肩负的重大使命、重大责任,必须不折不扣履行到位。贯彻落实好这些法定职责,必须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不等不靠,结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谋思路、想办法。比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和方式,对于增强法律监督刚性、保证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倍加珍惜,一定要用足、用好、用活。
三是理性审慎谦抑履职。在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而言,实现“转隶就是转机”最根本的应首先从理念上转起,一定要牢记检察官客观性义务,始终把“理性、审慎、谦抑”的司法品性铭刻心头,通过一起一起案件的点滴公信积累,塑造崭新检察形象。要正确看待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法律保留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罪名的侦查权,是从属于法律监督、服务和保障法律监督的,是为强化法律监督刚性而设,是确保法律监督有效实施的补充性权力和最后手段,要切实防止权力的冲动。要准确把握属于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遇到此类需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不能推诿,要依法开展工作。要从更高站位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好“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级别管辖要求。这一规定,就是要求通过提高管辖级别保证权力行使更规范、更得当,不是对基层“限权”“收权”。要处理好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对拟立案侦查的案件,要体现监督智慧和双赢理念,充分听取当事人所在政法机关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要以自信和开放心态理性办案,争取做到在发案单位充分配合支持之下,把案件办准办好,决不能机械办案,更不能搞权力扩张。要尽快在省市两级院组建专门的检察组。借鉴我们已有的专业化检察组做法,统筹考虑与下一步内设机构改革衔接,结合侦查规律、人员专长、经验能力、年龄梯次等因素,组建上下贯通、运转一体的侦查队伍。
四是依法文明规范履职。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履职,从大的方面讲,就是要持之以恒打好“挤水分、重规范、强纪律”自身建设三场硬仗;从办案层面讲,重点抓好“一老一新”两大工作模块。一是传统的检察工作要更规范、再提升。二是法律赋予的新职能、新手段要高标准、起好步。这次“两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的职权,无论是公益诉讼和下一步要全面加强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及执检监督业务这些新职能,还是调查核实、量刑建议这些新手段,一定要从初始阶段就规范行使。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上述新职能新手段,用得好,法律监督事半功倍;用不好,必然会对检察机关形象和检察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五是专业精准高效履职。所谓专业,就是“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体现了专业化的鲜明特点。所谓精准高效,就是要挤水分、重规范、出精品,由重视数量规模向更加注重办案质效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这次“两法”修改,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检察权行使的选择余地和裁量空间较以往有所拓宽。越是这样,我们越要坚持质效优先,越要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果;坚决杜绝虚假监督、形式主义监督。比如,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明确具体,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应当提出明确的数额。这对检察官提出的要求非常高。如果量刑建议精准度不够,屡屡不能得到法院采纳,不仅损害检察权威和检察官形象,而且长此以往还可能造成量刑建议权形同虚设的后果。检察人员要加强学习研究,尽快熟练掌握各类犯罪的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量刑方法步骤;加强对以往判例的研究分析,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辅助手段,切实提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六是双赢多赢共赢履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共同的、价值是一致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本质上是双赢多赢共赢的关系。要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用好监督和支持两种方式,努力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公益诉讼工作中,要深刻理解公益诉讼的立法本意,始终把开展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放在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以法治手段帮助解决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公益难题上。要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努力解决懒政、怠政、惰政问题,更好推进依法行政。要善于向党委政府要线索、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中找线索,选准办好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支持、有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确保党委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支持。
七是自信自强自律履职。一要自信。两部法律的修改,意味着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工作任务已经明确。从现在开始,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坚定信念、自信自强,集中精力把修改后“两法”赋予的职责履行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中的重要作用。二要自强。修改后的“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和“四轮驱动”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新要求,都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能力不足的危险、强化本领恐慌的意识,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以过硬本领迎接新挑战、履行新职责。三要自律。两部法律修改后,检察机关责任更重了、风险更大了。要以两部法律修改为契机,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从“扣好第一粒扣子”开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检,坚定不移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从一开始就守好底线、担好担子,自觉做到自警自省自重,始终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公正司法、廉洁用权。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