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既表现为不同的概念和涵义,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一个国度里,三者相互融合,相互包容,相辅相成,发挥着各自的功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天理国法人情都强调人的社会责任,都要求按规则行事。相对于国法的强制性,天理人情则更强调道义良知,靠说服力、影响力、感召力对社会发生作用,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国家法律常常有立有改有废,而天理人情却相对恒常存续,即使发生变化也是渐进的,长时期的。国法在制定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一些缺陷,使其有时不如天理人情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相对国法来说,天理人情更能体现法的灵魂,常常作为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可以说,只有体现了天理人情的法律才能算是良好的法律。实际生活中,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认同,常常是看裁断案件的结果是否符合天理人情,符合则认为公正,否则,裁断文书写得再头头是道,言辞华丽,逻辑严密,老百姓也不认可。因为天理人情来自老百姓的基本经验和朴素道理,是最为真切的感受。国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维护天理人情的,而天理人情也要借助国法实现自己的功用。实践中,有些公序良俗常常融入法律法规,有效地实现天理人情存在的价值,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和谐。天理人情更多反映道德伦理。对天理人情的理解与奉守,往往与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密切相关,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品格高尚者往往都会信守天理人情,而缺乏道德修养,人格低下者则不会真正信奉持守。秉天理良心者往往更关心社会、民众,具有社会责任感,因而待人处事,圆融通达,为人所敬重。
(三)
天理国法人情的价值意蕴在于对社会的良好治理。现代社会的良好治理,就要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一致。用天理教化人,用国法规范引领人,用人情维系人。不管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有一个天理国法人情的认知和把握,要求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一件事情一件事情的判断处理上,把法律规则、文化价值、人文关怀、社会和谐秩序贯彻其中,实现三者的和谐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西方法文化的介绍和引进,这些介绍和引进,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确实发生了促进作用,然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我们引入西方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治国时,更多关注的是法律本身,常常漠视了天理人情在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一个人生下来,不是先学了国法、懂了法律才去生活,而是在生活中,先明白天理人情。我们小时候常听老人讲,与人相处要和睦,要与人为善,不能说谎话骗人,不得随便拿别人的东西,他人遇到困难,要尽可能给予帮助等等,这些家常话就包含了天理人情,是法与秩序的教育启蒙。不去读刑法,人们也知道杀人伤人盗窃是不能做的。在许多活动中,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他们直接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因为他们知晓天理人情。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了很大进步,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可法治建设的现实却不能估价过高。比如在立法上,重国法制定,而漠视天理、人情贯彻,致使立法质量不高,不能切实管用;执法中,偏重法律形式,而忽视法律的内在价值,执法效果欠佳。我们虽有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然而只有少部分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公民群众所知晓。不遇法律问题,不打官司,一般情况人民群众不可能去读研法律。然而他们也会生活得有序和谐。可见,他们心中朴素的天理人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看来,法治建设中,我们不能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而应当把法律的实践与天理人情的弘扬结合起来,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一致,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天理国法人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文化伦理和制度基础,既表现为观念形态,又体现为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是判断事物的要素集合。国法体现为规范,而天理人情则更多体现为文化意识。法律的操作和运用常常表现为技术性的,而天理人情的理解和把握则需要人的经验和智慧。一个执法司法人员,只要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理解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就可以“依法办案”,然而他对于天理人情所蕴含的价值意义却不一定能够理解。为什么一些执法司法人员裁断的案件,自己认为已经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了,而人民群众并不认可?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做到国法和天理人情相统一。执法人员的真正水平不是会不会适用法律,而是如何做到使国法与天理人情有机结合,真正充分查明情况,公正适用法律裁断纠纷,能够服众。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告诉我们,执法应有价值引领和社会教化作用。执法司法人员的公务活动既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也应是法文化的弘扬和传播过程。他通过一件事情一件事情、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处理,向社会传递一种文明理性与公平正义的指向。真正把握了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并能动地付诸实践,往往就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能正确把握它们的关系,片面强调某一方面,执法、司法者或法律工作者的意愿和他工作所取得的结果就会大打折扣,不为人们理解。正确把握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社会经验,也是一种人性智慧。一般看来,法律更多的是解决公平问题,而天理人情才是解决正义问题。如果一个执法人员不明天理人情,只会搬用法律条文机械办案,他可能做到了“公平”,却很难实现正义,其充其量算是一个执法的熟练技术工匠,而不可能成为引领和教化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因此,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义。制定良法,要结合天理人情,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也要结合天理人情。要在全社会对三者进行宣扬教化,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实现社会良好治理。
就人类的认识能力而言,其永远落后于社会和自然演化的实际进程,作为认识结果的法律总是表现为滞后,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言:“法律所能取得的成就永远也不可能超越引领它前行的人类见识。”如果不体悟通晓作为人类见识的天理人情,遇到法律未规范的问题就会无法处理。体悟和把握了天理人情,就可以与法律的有效实施结合起来,既可以弥补法律之未有,也可以作为处理复杂疑难和新产生问题的依据,促进社会文明与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