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廷和(1459-1529年)
随着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明代官僚“家奴化”程度日益加深,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只能充当执行者的角色,很难真正实现自己的主张。然而即使如此,每当获得向皇帝进言的机会,一些有良知的官员仍会用各种方法要求君主遵守规则,避免恣意违反法律。嘉靖二年(1523年),林俊(1452-1527年)、杨廷和(1459-1529年,字介夫)针对“宋钰诉李阳凤案”的疏辩即是一例。
坚守“百五十年纪纲”
林俊、杨廷和都是宪宗成化十四年(1478年)进士,前者年仅27岁,后者更只有20岁。那时,世宗朱厚熜(1507-1567年)甚至还没有出生,更没有人想到,他能幸运地以“兴献王世子”的身份当上皇帝。正德十六年(1521年)世宗即位时才只有15岁,对两位年长半个世纪的前辈不得不表示尊敬,此时林俊已70岁,杨廷和63岁。
明代阉宦横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司礼监得到皇帝信任,掌握了独立于甚至高于外朝的侦查、审判、监禁和惩罚权。世宗即位不久,林俊出任刑部尚书,面对宦官葛景“奸利事觉,为言官所纠,诏下司礼监察讯”的案件,提出了“内臣犯法,法司不得讯,是宫府异体也,乞下法司公讯,以昭平明之治”的意见。“宋钰诉李阳凤案”是又一起涉及宦官的案件,焦点仍是司礼监对刑部常规司法权的侵夺。
李阳凤是宦官崔文的家仆,向匠师宋钰索贿不成,暗中唆使崔文借机杖罚,差点把宋钰杖死。刑部受理该案后,审理还没结束,就接到世宗谕旨,要求将该案移交司礼监镇抚司。林俊拒绝移送,两次上疏力争,遭到世宗斥责。林俊反驳说,刑事审判权归刑部,是明初以来的祖制;镇抚司的职能是缉获奸盗,抓获人犯讯鞫完毕后,须交付刑部拟罪,哪有将审判中的人犯反过来交给缉拿部门的道理,“臣不忍朝廷百五十年纪纲,为此辈坏乱!”
尚书与首辅的合力
世宗聪明专横,善用权谋。他对杨廷和等老臣的尊重,将林俊“以耆德起田间”,只是为了巩固皇权而做的表面文章,绝非发至内心。一旦官员缺乏勇气,不能持正,慑于其威吓,就会立刻沦为其“家奴”。同时,官员们互相间的体谅合作,避免嫌隙党争,是他们对抗皇权恣肆的重要基础。林俊的坚守,得到了首辅杨廷和的鼎力支持。
杨廷和是武宗遗诏起草者,世宗即皇帝位的迎立者,“镇静持重,为中外所推服”。担任首辅期间,他“引用正人,布列在位”,“一切恩倖得官者大半皆斥去”,有人恨之入骨,甚至“挟白刃伺舆旁”行刺他。面对专横的世宗,杨廷和敢于持论,“疏请敬天戒,法祖训,隆孝道,保圣躬,务民义,劝学问,慎命令,明赏罚,专委任,纳谏诤,亲善人,节财用,语多剀切”,既有所作为,又引领正气。
为了支持林俊,杨廷和特奏《请一法令以息群议疏》,认为刑部问理人犯后,太监崔文又传旨将人犯拏送镇抚司,是非常不妥当。应当尊重刑部尚书林俊的意见,因为“朝廷设三法司衙门,凡大小刑狱之事皆其职掌,间有机密奸宄重情,则令镇抚司追问,及其问毕,俱送法司拟罪发落,此乃祖宗旧制,行之百余年,法有定守,事咸归一,莫之敢变。”哪怕武宗时权奸乱政,也未敢擅变,如今圣政维新,怎么可以这样做呢?本案“事之虚实,罪之轻重,自有公道,固不容以一人之私,而遂废天下之大法也。”如果执意移送镇抚司,难道“镇抚可信,而法司独不可信”吗?崔文之本出自中旨,内阁闻所未闻,“岂一人之言可听,而众人之言顾不可听乎?”
负心不必读书人
明代曹学诠(1573-1646年)曾用“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都是读书人”的话,对当时的政治黑暗和学者官员助纣为虐进行了一针见血的揭露。林俊、杨廷和在“宋钰诉李阳凤案”中的表现,则展现了读书人应有的道德风采。《明史》对林俊评价甚高,称其“性侃直,不随俗浮湛”,在刑部工作期间不畏权宦,敢于坚持原则,“历事四朝,抗辞敢谏,以礼进退,始终一节”,确实相当难得。
当然,世宗对老臣林俊的尊重是相当有限的。在“大礼议”中,林俊站在杨廷和一方,“上言推尊所生有不容已之情,有不可易之礼,因辑尧、舜至宋理宗事凡十条以上”。嘉靖四年,他又抱病为获罪者申辩,称古者鞭扑之刑“非所以加于士大夫也”,成化时廷杖允许“厚棉底衣,重毡叠裹”,正德时才“令去衣”“多杖死”,如今议礼获罪大臣“率皆打问,亦非故事”。次年,林俊也被追论削官,直到孝宗初才复官。
作为首辅的杨廷和,更是承担了更大的责任。武宗时,他上疏劝谏“开言路,达下情,还边兵,革宫市,罢皇店,出西僧,省工作,减织造,凡十余条,皆切至。”世宗时,他力言皇帝“颇事斋醮”之不可,并“引梁武、宋徽为喻”。但是,作为“大礼议”的意见领袖,他也遭到了报复:“七年,《明伦大典》成,诏定议礼诸臣罪,言廷和谬主《濮议》,自诡门生天子、定策国老,法当僇市,姑削职为民。”孝宗时才得以复官。近人蔡东藩对杨廷和颇多指责,称其“明为无益有损之举”“激成世宗之刚愎”,倒果为因,有失公正。
林俊、杨廷和的直言敢谏精神,得到了后世的继承。在熹宗天启元年(1621年)的宦官田诏、刘朝移宫盗宝案中,法司已问拟而未判决,熹宗命移送司礼监定夺,大学士刘一燝(1567-1635年)力谏称:“特谕竟径下法司,向无此例,恐政体有碍,臣等未敢擅拟”,坚持“热审在即,果如本犯所奏,法司自当从公分豁。若先下此本,转滋多事,未敢票拟”,仍将原本封进,其敢谏精神可与林俊、杨廷和等异代同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