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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凤家事处理中的法律意识

张未然
2018-12-14 07:46: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王熙凤文化水平不高,甚至她识字的能力和范围也是有限的。例如,第四十二回,薛宝钗说:“幸而凤丫头不认得字……”第五十五回,谈及探春,王熙凤评价道:“他虽是姑娘家,心里却事事明白,不过是言语谨慎;他又比我知书识字,更厉害一层了。”然而,虽然存在文化知识上的缺失,但这似乎并没有妨碍王熙凤拥有健全、成熟的法律意识。我们看到,在家事处理实践中,王熙凤表现出了很强的法律思维。例如,第七回,在宁国府听到焦大醉骂,王熙凤道:“以后还不早打发了这个没王法的东西! 留在这里岂不是祸害?倘或亲友知道了,岂不笑话咱们这样的人家,连个王法规矩都没有。”第十四回,宝玉、秦钟看到平时管理用的对牌,感到好玩,秦钟问:“你们两府里都是这牌,倘或别人私弄一个,支了银子跑了,怎样?”凤姐笑道:“依你说,都没王法了。”由此,在生活细节之处,王熙凤非常强调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地,在一些重大事件处理上,凤姐这种“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此,笔者试以“通奸事件”和“贾琏私娶尤二姐”为例,加以分析。

  第四十四回,贾琏与鲍二家的通奸,被凤姐当场捉住:

  凤姐听了,气的浑身乱战,又听他俩都赞平儿,便疑平儿素日背地里自然也有愤怨语了,那酒越发涌了上来,也并不忖夺,回身把平儿先打了两下,一脚踢开门进去,也不容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又怕贾琏走出去,便堵着门站着骂道:“好淫妇!你偷主子汉子,还要治死主子老婆!平儿过来!你们淫妇忘八一条藤儿,多嫌着我,外面儿你哄我!”说着又把平儿打几下,打的平儿有冤无处诉,只气得干哭,骂道:“你们做这些没脸的事,好好的又拉上我做什么!”说着也把鲍二家的撕打起来。

  在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一向精明的凤姐把事件的整个责任不公平地归责于鲍二家的,并把怒气错误地撒在平儿身上,而对于贾琏,她竟没有丝毫指责、更没有责打。这非常不符合凤姐留给我们的干练、泼辣形象。丈夫通奸这样的事情,依据常规思维及凤姐强势的性格,她对丈夫贾琏应该有更激烈的方式才对。那么,为什么凤姐打了奴才鲍二家的,打了自己心腹丫头平儿,而竟丝毫没有指责、撕打丈夫贾琏呢?究其原因,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佩服凤姐的法律常识。传统社会里,“夫为妻纲,断没有夫反从妻,服妻管教的道理,犹之尊长有罪,卑幼不但没有责打的权力,就是加以指责也是逾分的行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3页。)具体地,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

  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诬罪三等。

  由这则律条,我们知晓,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妻子殴打丈夫,不管有伤还是无伤,但殴即成立殴罪,都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丈夫还可以因此休妻,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反之,丈夫殴打妻子,只有造成伤残,法律才予以追究。且以妻子的主动告发为司法介入的前提。这也就意味着,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假如妻不愿告官的话便是折伤也不要紧。再者,夫妻之间的殴斗,法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来处理,分别加重或减轻。妻子殴打丈夫,要比照凡人加重处罚;而丈夫殴打妻子,则采取减刑主义,比照凡人之间的犯罪情况,从轻处理。由此,凤姐可以打平儿,可以打鲍二家的,这些都没什么,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她指责甚至打了丈夫贾琏,在法律层面上,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并面临被逐出贾府、离婚的境遇。由此,我们就理解了凤姐为何唯独对事件的真正责任人贾琏这样宽容,这就是王熙凤,即便盛怒之下,也恪守了理性,恰当地控制着自己的行为,使其没有逾越法律的红线。

  那么,贾母是如何评价“贾琏通奸”这件事情呢?当王熙凤失魂落魄地来求助贾母,她道:

  “什么要紧的事!小孩子们年轻,馋嘴猫儿似的,那里保得住不这么着。从小儿世人都打这么过的。都是我的不是,他多吃了两口酒,又吃起醋来。”

  贾琏通奸,在贾母眼里是无足轻重的,按照她的说法,这样的事情,每个女性都会遇到,像家常便饭一样,根本就不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那么,反过来,如果我们假设,有奸情的不是贾琏,而是王熙凤,情况会是怎么样呢?《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刑。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由此条获知,通奸,对当时的男人而言,纯粹只是一项游戏;对女人而言,就须承担或杀或卖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制度面前,除了隐忍地吞下苦果,凤姐又能如何呢?

  事情的结局同样耐人寻味。回到家中,凤姐仍然没有也不敢批评贾琏,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自己情感上带来的伤害,她只是自哀自怨:

  “……可怜我熬的连个淫妇也不如了,我还有什么脸来过这日子?”

  而贾琏呢,堂而皇之地派人去找王子腾——凤姐的叔叔——帮他打点、处理通奸事件的善后问题。

  第六十八回,尤二姐事件爆发。

  与之前的通奸不同,在行为性质上讲,贾琏这一次是私自纳妾。在去见尤二姐的时候,凤姐儿的穿戴是这样的:

  头上皆是素白银器,身上月白缎袄,青缎披风,白绫素裙。眉弯柳叶,高吊两梢,目横丹凤,神凝三角。俏丽若三春之桃,清洁若九秋之菊。

  按照一般的逻辑,正妻去见“小三”,差不多都要精心地打扮一番,穿着上尽可能地要光鲜亮丽一些,防止自己因外表成为对方嘲笑的对象。然而,凤姐并非如此,她刻意地穿了一身白色的衣服,甚至连饰品都是白色的。之所以如此打扮,她意在提醒尤二姐,在国孝、家孝期间同贾琏结合的违法性。这次,王熙凤巧妙地利用法律,使自己处于法律制高点的位置,从而在与尤二姐的初次对决上,取得了心理上的优势。有意思的是,即便如此,面对尤二姐,凤姐并没有像“通奸事件”中那样,抓住对方大喊大叫、进行厮打,相反,凤姐刻意低调,用谦卑的语气一再恳请尤二姐搬进大观园:

  “我今来求姐姐进去和我一样同居同处, 同分同例,同侍公婆,同谏丈夫。喜则同喜,悲则同悲,情似亲妹,和比骨肉……若姐姐不随奴去,奴亦情愿在此相陪。 奴愿作妹子,每日伏侍姐姐梳头洗面。只求姐姐在二爷跟前替我好言方便方便,容我一席之地安身,奴死也愿意。”

  且在尤二姐搬进大观园后,凤姐把她风风光光地介绍给贾母及众姊妹认识。那么,用小厮兴儿的话说,“别人是醋缸,她就是醋瓮”的王熙凤为什么会这样做呢?这当然不是凤姐的本意,这体现了凤姐的聪明之处,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这件事情上,制度并没有给她强势作为的空间。如前所述,尤二姐的身份和鲍二家的是不一样的,和鲍二家的厮打在一起,说明王熙凤对感情和婚姻的珍视,如果和尤二姐厮打在一起,那么,她就会给人以“妒”的口实。而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本身无子而又妒悍不许丈夫纳妾,这是一件性质恶劣的事情,且构成丈夫休妻的理由。就像她大闹宁国府时说的,“我既不贤良,又不容男人买妾,只给我一纸休书,我即刻就走。”丈夫私娶,作为妻子的凤姐一定要表现的宽容、大度,才符合作为一个妻子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标准。在尤二姐这件事情上,王熙凤外在展示出来的,恰是这样一种姿态。

  进一步地,在计赚尤二姐进大观园的过程中,王熙凤以当时的制度为基础,向对方表明利害关系,展示了高超的语言艺术,尤二姐本人的态度也是值得玩味的。就妾的家族地位而言,滋贺秀三先生认为,这“从两方面得以规定。第一方面是它没有根植于所属宗祖观念之基础,这点与妻有所不同;第二方面却是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为一种家族身份而被承认,这点使之与秘密的肉体关系有所区别。”(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例如,第五十三回,“宁国府除夕祭宗祠”,参加祭祀的女眷如贾蓉之妻胡氏、凤姐、尤氏、王夫人、邢夫人、贾母等,均有妻的身份或地位。对她们而言,参与家族中的祭祀活动,是她们的当然权利。而作为妾,赵姨娘等人根本不具有这样的资格,是不能参加这种家族宗教活动的。就像《祝福》中鲁四老爷评价祥林嫂:“这种人……祭祀时候可用不着她沾手……否则,不干不净,祖宗是不吃的。”这即是妾“没有根植于所属宗祖观念之基础”的表现;而第二十一、第四十四回,贾琏与多姑娘、鲍二家的通奸,在性质上讲,这属于“秘密的肉体关系”,是不被制度、家族认可的。而与之相比,妾却是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为一种家族身份而被承认。为了说服尤二姐,在这一方面,王熙凤巧妙地给了对方足够多的暗示,王熙凤道:

  你我姐妹同居同处,彼此合心合意的谏劝二爷,谨慎世务,保养身子,这才是大礼呢。要是妹妹在外头,我在里头,妹妹白想想,我心里怎么过的去呢?再者叫外人听着,不但我的名声不好听,就是妹妹的名儿也不雅。

  这里,在强调了所谓“大礼”后,王熙凤的落脚点在“妹妹的名儿也不雅”,那么,王熙凤为何这么说呢?我们知道,尤二姐自嫁给贾琏,虽在外居住,但“持家勤慎”,其言谈行事,非常规矩,名声怎么就会因此“不雅”呢?事实上,王熙凤这是在暗示尤二姐,若不进贾府,选择继续在外面居住,那么,她和贾琏的关系,就非常接近于一种“秘密的肉体关系”,无疑,这句话是点中了尤二姐“死穴”的。由此,尤二姐选择进贾府,并不一定就表明她糊涂或者低估了王熙凤的厉害,而恰恰说明她也是有着某种追求的,在内心里,她期望获得家族认可,成为家族的一员,从而名正言顺地做贾琏的妾。她应该清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进贾府。否则,继续待在外面,畏缩于一隅,不见天日,尽管这样不用担心王熙凤,但是,如同王熙凤所言,这样一来,她的名声就会“不雅”,她同贾琏的关系和鲍二家的这种“秘密的肉体关系”就没有分别。这是尤二姐不愿意见到的。因此,第六十八回介绍,在与凤姐会面之前,“尤氏心中早已要进去同住方好”。

  与之相应地,在骗尤二姐进大观园的同时,凤姐还紧锣密鼓地策划了一场官司。她通过来旺指使张华状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杖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等语;令张华只管去闹,“若闹大了,我这里自然能够平服的。”继而大闹宁国府,理直气壮地指责贾珍、尤氏、贾蓉等:

  “国孝家孝两层在身,就把人送了来”;

  “给你兄弟娶亲我不恼。为什么使他违旨背亲”;

  “这事原是爷做的太急了。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

  贾琏私娶尤二姐时,贾敬刚去世不久,且当时朝廷里薨了一个老太妃,按照制度,在特定期间,是不能释服从吉的。由此,王熙凤罗列的这些罪名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可问题是,为什么她暗中指使张华去告,而自己不去提起诉讼呢?这里,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那个时候女性的诉讼地位。清律规定:

  “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

  意思很明确,法律否定妻子对丈夫的诉权。如果妻子状告自己的丈夫或丈夫的长辈,就要承担“杖一百,徒三年”的法律责任。“自来的伦理和法律的观念认为卑幼告尊长是干名犯义的行为,皆当予以社会的法律的制裁,妻告夫亦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3页。)即便不考虑家族、家庭的和谐、个人的名声,仅是考虑到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凤姐还可能亲自起诉吗?

  红楼世界里,王熙凤是个十分聪明的女性,第四十五回,李纨称她“真真是水晶心肝玻璃人”,她也是在与丈夫的相处中表现的最强势的女性。第二回,冷子兴言道:“谁知(贾琏)自娶了他令夫人之后,倒上下无一人不称颂他夫人的,琏爷倒退了一射之地”,第六十五回,兴儿形容 “(王熙凤)说一是一,说二是二,没人敢拦他”。上述两个例子不但说明了王熙凤家事处理中的法律意识,也生动地展示了贾琏和王熙凤之间的权力格局。在那样一个年代,王熙凤展现出的这份法律思维,更多的是无奈之举,同时,由于缺少了制度性支持,王熙凤的强势其实是虚幻的,而非实质意义的,不可能改变中国封建社会家庭中男尊女卑的基本局面。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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