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有一条路线图的,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并要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十二届四中全会,1984年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三年以后,1987年十三大提出了一个重方针“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和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路线图不是事先画出来的,它是实践探索的结果。如果仔细回顾从1979年以后的立法,可以这样说,我们立法从一个方面来说,是紧贴这样一个走向来进行的。下面,我点题式的来说几件事。
第一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个法是1979年的七个法律之一,给人印象是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一共15个条文。一个方面启动了保护私有资产的先河,另一个方面在总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开辟了一块市场。所以,合资法是公有制计划经济的体制内新生了一个市场主体,开辟了一块市场经济的空间。当然这个过程中碰到不少困难,但是毕竟是一次破冰。
第二件是工业产权的两个法律,专利法和商标法。1979年7月1日制定了合资法,合资法规定可以用专利、商标投资,这两个法律势必列入议程。它既是一个逻辑演进的结果,也是实践发展的必然。
商标法的制定相对容易一点,这个法的主要争论是规定企业自愿注册还是强制注册。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有一个商标注册条例,这个条例的基本精神要求企业的全部产品都必须注册,在注册书上要保证商品质量。推进商品经济,是强制注册还是自愿注册,这在法制委员会内部也有争论。这需要回到商标的原点,商标是商品的标志,计划经济之下作用不大,市场经济为什么用商标,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厂家生产,大家都生产一种产品就有竞争,胜出者就要提高技术含量,为了使自荐的商品与其他商品严加区分,就要申请一个商标,这个商标是专用的。商标就是这么产生的。
专利法制定起来就相对难一点。我们公有制计划经济要不要搞专利?整个社会,党内都有争论。专利是什么意思?一个新的发明创造,它用公开来换取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我是公开了,但只可以我用。你要用我的,要经过我点头同意,还要按约定给我专利使用费。
第三件是合同法。合同法立法工作有一个特色,它和民法一样走了一条“从零售到批发”的道路。1981年搞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搞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又制定了技术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任何企业经济往来都可以订合同,合同权利受保护,权利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合同要遵守计划,计划改变可以看成不可抗力,合同也要随之改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1981年的合同法是实现计划的一个手段。涉外经济合同法有一个亮点,这个亮点就是和国际接轨。第二个亮点,我们国家的法律如果和我们参加的双边、多边的国际条约,发生矛盾要适用哪个国际条约。但是,我们声明保留的除外。这件事不但使涉外经济合同法能够顺利实施,也给我们后来加入世贸组织铺平了道路。1987年5月出台了技术合同法。这个法律完善了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归属,是维护市场秩序所必需的。
第四件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从1979年一直到1986年,争论了7年。民法通则主要解决的是横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横向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主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有的属于行政法)调整。民法通则分量很重,从法理上说,它坚持改革方向,抓住平等这个民法基本原则,从制度上把经济方面的民事活动,特别是横向主体的经济往来从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改变了由计划体制包揽一切的局面。这件事不可小看,实际上是为走向市场经济从法制上搭建了一座桥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