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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审理涉黑恶案件的几个关系

李世蓉 杨子良
2019-02-03 07:31: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推进,人民法院对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将成为新的一年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要正确审理涉黑恶案件,必须处理好提前介入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依法办案与从快严惩的关系、宽与严的关系、审理涉黑恶案件与审理其他案件的关系,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的关系。

  自2018年1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1000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000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0000余起,一审判决涉黑恶案件被告人10000余人。在这种情况下,预计2019年将有一大批涉黑恶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成为这一年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

  如何正确审理涉黑恶案件?笔者认为,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必须处理好提前介入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不是要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联合办案,而是要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及其人员的作用,从审判角度提前了解证据、掌握案情,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将可能影响庭审和判决的问题解决在案件提起公诉和审判之前,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因此也可以说,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是既要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升办案质量,更要有助于既快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基于这种理解,法院要选派精兵强将参加提前介入,并把握好提前介入的度:在提前介入阶段多提明显不能定案等否定性意见,少提可以定案以及以什么性质定案的意见;多提较为灵活的建议和要求,少下个人过于绝对的结论;强调提前介入阶段的意见仅是个人庭外的意见,仅作为侦查、调查、起诉部门参考,案件最终处理必须经过实质化庭审和法定审理程序,坚决避免形成先定后审的局面以及后续审理结果与法院会商意见相比呈现颠覆性变化的局面。此外,还要把握好提前介入的时机。为防止侦查或调查机关对审判机关形成不适当的依赖,法院提前介入时点适宜在案件侦查或调查工作接近尾声或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查得比较清楚的时候。

  必须处理好依法办案与从快严惩的关系。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严格司法。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要准确把握恶势力、“软暴力”、网络涉黑涉恶、“保护伞”等违法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特别是要认真学习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年10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刻理解2018年的指导意见较之以往打击力度加大,打击范围更大的精神实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和罪刑法定,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另一方面要打破常规,在特定时期对涉黑恶案件进行从重从快处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以及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意义重大。正如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因此,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在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同时,要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依法加快办理,快审快判,努力做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

  必须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要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注重严惩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其他恶势力共同犯罪案件或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案件,要恰当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初犯、偶犯与再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不同的涉黑恶犯罪分子,也要在量刑上予以相应的体现。

  必须处理好审理涉黑恶案件与审理其他案件的关系。涉黑恶案件与其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本来是应当同等对待的,但由于涉黑恶案件有特殊的刑事政策,故在法律上也略有不同,这种不同是在大的法律框架之下一定程度的不同,主要是对涉黑恶案件要体现一定程度的从严惩治和从快审理的政策。为充分体现这种区别,必须准确把握涉黑恶案件的范围。这个范围的把握,当前首先必须以上述2018年的指导意见及现行刑法规定为依据。涉黑案件是指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涉恶案件是指恶势力犯罪或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其中“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必须处理好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的关系。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强办理涉黑恶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创新完善办案机制,调优配强办案力量,使办案人员能够切实担当起办案责任。另一方面,为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要严格执行重大涉黑恶案件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接受上级法院指导的制度。

  处理好以上几种关系就能审理好涉黑恶案件吗?也不尽然。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工作涉及实体和程序、法律和政策、形势与任务等多个方面,必须把各方面工作都做好,才能审理好此类案件,切实履行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与使命。当然,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最重要的还是要处理好以上几种关系。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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