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刑事案件的私力救济有着严格边界,个体的“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这一点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常识。但在古代,这却是一道伦理难题,“血亲复仇”等于法不容、于情可宥的案件,经历了漫长的法礼之辨。
复仇属于人类社会早期阶段的普遍现象。在那个法律规范尚显粗疏、公力救济尚不周全的时代,彰显情感优势,强化血缘纽带,维系和平秩序,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类强调私力救济的质朴观念和感性直觉。在那个阶段,复仇行为几乎是不受约束的。但是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升级和国家的发展,公权力被赋予了主持公道的职责。对于严重破坏秩序的犯罪事件,公权力应当及时做出反应,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确定杀人者的责任,抚平社会秩序的伤痕,而在发生矛盾纠葛时如何兼顾情理,就必须手持公义,具体分析。
首先,当事者该不该复仇?或者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复仇,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复仇?对此问题,《春秋公羊传》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如果父亲被国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死,则复仇行为就是与法律、社会为敌,自然丧失公德、公义上的正当性,而沦为一种私情、私怨的极端化表达。而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倘若没有正当性可言的复仇行为还能得到法律的宽纵、社会的赞赏,就会引起接二连三、连绵不断的复仇行为。如果任由复仇横行,不仅会引发社会失序,而且会扭曲价值标准,人们一味任侠恃力而不再诉诸公理,那就只能说明法律废弛,国已不国。正是基于如此考虑,对于私自复仇行为一定要把持住是非的界限,坚决给出明确的否定评价。一如《周礼》所说:“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其次,复仇案件应该如何裁判?或者说,古代对于血亲复仇可一律宽大处理吗?儒家奉行“叩其两端而执其中”的中庸思维,在政治主张上既重亲情,又讲国法。然而自古忠孝难两全,以两种伦理标准裁量天下,势必会碰到矛盾纠缠、牵扯不清的问题,血亲复仇就是其中典型。在公权力与私情感之间原应有一个先后、主次的次序权衡。一切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反对囫囵吞枣般的一概而论。然而法吏在理解和执行这一义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各执一端、反复不定的局面。
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古代对于血亲复仇的规定并不明确:有时法律明令禁止私相复仇,有时法律则明文规定父母被辱都可以复仇杀人,更多的时候法律则有意回避,模糊处理,既不提禁止复仇,又规定杀人应当受刑。立法上屡有反复、模棱两可的态度,给司法断狱带来了诸多困扰,引发了不可避免的错解。血亲复仇行为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古代许多法官的宽纵。很显然,他们多数情况下没有准确领会到儒家复仇法理的要义,一味偏向于复仇者的情感孝义而丢掉了公正的立场,混淆了是非曲直的本来面貌。这种感性优先、理性退让的做法不仅出让了公权力评价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怀土乡愿的充分的滋长空间,而且客观上鼓励了私下的暴力,培育了乡里的强人,有的甚至造成子孙相报、灭户殄业的严重后果。
先秦的思想家们很早以前就告诉我们,法律是源自人间、合乎人心的人为产物。谈到复仇案件时,人们往往脱口而出“天理国法人情”“法律不外乎人情”等理论。事实上,此“天理”并非私理,乃是同理、常理;此“人情”亦非私情,乃是共情、常情。法律虽源出于人的设计,合乎人的直觉情感,然而却不能一味顺从、放纵,而应遵循理性的精神对其有所节制。此即古人“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之意。须知,必人人共推之理才是天理,必人人公认之情方为人情。
法律顺乎天理、人情,应该站在公共的立场,兼顾当事人双方的情理,结合具体的案情做出审慎的裁断。中国传统法的根在儒家,要旨则在守持公义,具体分析。当今中国,传统法的形骸虽渐已远去,但传统法的精神则仍存光芒。就其义理内核而言,仍是今日法治中国蓝图中不可或缺的精神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