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构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既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安全,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既实现结果公正,又实现过程公正?既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又实现案件的高效处理?这些问题不仅是理论界长时间探讨的问题,也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在工作中无法回避的。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左卫民、周长军在《刑事诉讼的理念》一书中给出了相对科学的答案。该书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为证,诸如,法国的“德塞耶案件”、美国的“辛克利刺杀里根案”和“拉里·弗林特案”,引出两大法系在刑事诉讼根源的哲学思想、主要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奉行的价值上存在的差异,并进行鞭辟入里的评析,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承续一个没有终结的话题”
“承续一个没有终结的话题”,作者在开篇时说道。社会冲突始于人类文明之初,延续至今,而犯罪作为这种冲突最激烈的表现形式也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如影随形。听凭犯罪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以及由此而生的“同态复仇”等发生、发展对人类社会来说是毁灭性的,因此,国家权力介入冲突解决过程并主导刑事诉讼之进行就成为必然。然而,在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公民都显得弱小。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进入近现代社会后,两大法系国家介入刑事诉讼的权力均呈现为侦查、控诉和审判并存的格局。
两大法系国家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所奉行的理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诉讼模式和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问式侦查、预审法官或者审判法官审查起诉模式、审问式审判等刑事诉讼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构建起弹劾式侦查、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或治安法官预审模式、对抗式审判等刑事诉讼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安机关权力自由度大,追求诉讼效率,重视犯罪控制,因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诸多限制。如法国“德塞耶案件”反映出的警察刑讯逼供,法官与警、检机关职业目的一致性,“法官和陪审员不容许罪犯逃脱法网”等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呈现出另外一幅场景——强调权力制约,注重被告人权利保护。如美国“O·J·辛普森案”,在历经1年零4个月后,由12人(其中9名为黑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致判决其无罪而告终。因此,制度的巨大差异导致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运行呈现两相迥异的画面。
虽然两大法系国家根据不同的哲学思想、价值理念对国家公权力如何介入刑事诉讼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这个答案并非终极性的答案。
刑事诉讼基础价值之选择
任何刑事诉讼制度均蕴含了国家在刑事诉讼价值上所做的选择,诸如在自由与安全、公正与效率孰先孰后的问题上不同的选择,分为自由优位和安全优位。同时,自由优位偏向于公正,安全公正又偏向效率。当然,两者并非绝对割裂开来的,两大法系的实践表明任何刑事诉讼制度都是以其中一项价值为主,而同时兼顾另外一项价值。
之所以做出不同价值的选择,是因为两大法系国家在其奉行的认识论上的差异。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依托于笛卡尔为主要代表的理性主义认识论,强调国家实证主义,“承认人的推理可以作为知识来源”,具体表现为侦查权的强大、法官介入程度大等;而英美法系则依托于怀疑主义的认识论,又深受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强调对客观世界是否存在、客观真理能否被人们认识表示怀疑”,因而法官在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从控辩双方积极主动的交叉询问中发现案件真实。因而,现实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运行状态也相去甚远,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制度注重自由价值的同时会牺牲部分安全价值,诸如美国等犯罪率的高涨;注重公正必然要牺牲部分效率价值,如作者所言,“英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尽管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十分周到,但其诉讼成本委实巨大,效率较低,从而不仅严重制约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活动,也使当事人为讼所困”,“大陆法系审判中心主义则防止了对抗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过剩’问题,体现出明显的效率优势”。
那么自由与安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存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呢?作者套用经济学中的拉弗曲线进行分析,指出自由与安全最理想的均衡状态就是逼近E点,但E点并不就是50%,而是一个变动的数字。因而,“理想的诉讼价值观是机会成本最小的诉讼价值观,不仅对自由与安全兼容并蓄,而且要尽可能地使二者保持相对平衡,而不能过分偏重于某一价值,过分关注于某一价值会导致机会成本增高”。针对上文提及的价值选择带来的弊端,两大法系亦不自觉地朝着“均衡论”方向修改。
被告人权利之保障
优良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念是被告人权利保障必不可少的条件。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严格限制国家司法权力,并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建立起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出现一定程度上“虚化”现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既受到前苏联刑事诉讼理念(大陆法系)的影响,又受到中国特色司法实践的约束,走上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发展道路,但我国也同样面临被告人权利保障相关问题的困扰,诸如个别刑事冤案反映出的被告人权利保护问题亟须解决。
《刑事诉讼的理念》提供了一种指引,即在自由与安全、公正与效率等对立、相冲突的价值选择上,应当坚持自由、公正优先,因这些价值更符合人的本性。同时,笔者认为,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是以某一种价值为主,同时辅以另一种价值,这里的“主辅”关系并不是第一与第二这种次序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协同关系,如在侦查阶段,更加注重效率,同时也要保留最低限度的公正;在审判阶段,更加注重公正,同时也要注重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以,改善被告人权利保护现状,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度构建时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自由与安全等价值关系。
优良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付诸实践,与司法工作人员是分不开的。同时,被告人权利保障更是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着紧密的联系。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律规定中,司法工作者要勇于承担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转变思想和理念,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确保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被抹杀。具体而言,侦查人员不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刑讯逼供等;检察机关及时采取补充侦查等措施,防止拖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等;员额法官要扮演好“中立者”角色,其“介入行为”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刑事诉讼的理念》一书展现了国内外刑事诉讼制度运作的利与弊,剖析了刑事诉讼制度价值选择的得与失,指引当下中国构建起优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尤其要构建起更加完善的被告人保障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即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该书为读者展现一幅生动的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画卷,是一部不容错过的经典之作。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