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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

张晋藩
2019-04-04 15:18:14  来源:《求是》2019/07

  鼎在中国古代被视为立国重器,是国家和权力的象征。五祀卫鼎,铸于西周恭王时期,腹内壁铸铭文19行207字,记录了西周中期裘卫与邦君厉之间的一件土地诉讼事件,在法学研究上具有极高的价值。图为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的五祀卫鼎。 小米/视觉中国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唐律疏议》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图为《唐律疏议》残片(局部)。

  《御史台精舍碑》于唐开元十一年(723年)刻立,现藏于西安碑林博物馆。此碑为研究唐代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狱政措施、立法状况和法制思想,尤其为研究宗教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图为《御史台精舍碑》拓片。 李雪梅供图

  獬豸,传说中的异兽名。汉代杨孚在《异物志》中对其特性的概括最有代表性:“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意思是说,獬豸见到有人相斗,会用犀利之角触理曲之人;听到有人相争,会用嘴咬挑起是非的一方。《宋书·符瑞志中》曰:“獬豸知曲直,狱讼平则至。”在古代中国,獬豸被当成监察、审计和司法官员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象征。图为北京故宫御花园的獬豸。 刘兆明/视觉中国

  中国是一个具有辉煌法制文明的古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且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中华法系是世界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是偶然的,是和深厚的法文化底蕴、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以及古圣先贤把政治与法律结合的智慧分不开的。认真总结中华法文化的优秀传统和历史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一、德法共治:中华法文化的精髓

  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

  关于德的概念,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阐明:“悳(通‘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只有“直在心上”才能“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古人还把德的价值与国家施政联系起来,宣扬德教和德化的重要性。关于德教,《礼记·月令》说:“(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对此,郑玄注曰:“德谓善教。”关于德化,更多的是与重民、爱民联系在一起,如《左传·襄公七年》曰:“恤民为德。”《管子·正》曰:“爱民无私曰德。”

  中华民族在严酷的生存斗争、生产斗争中需要借助“群”的力量抵御外侮和抗拒自然灾害,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因而养成了以直相待、宽容为怀、团结互助的民族心态。古代思想家论德之说正是体现了这种民族心态,因此,德教与德化易为中华民族所接受。

  经过漫长的生生不息的演进过程,德由善教逐渐趋向于善治,形成了中国古代所特有的道德政治文化,把国家的兴衰与道德的弘扬、人心的向善密切联系在一起,使德治深深扎根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为德法互补互用、共同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重民、惠民、教民、以民为本,孔子曾以“养民也惠”称赞郑国子产治国有方,他特别把“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看作不仅是“仁”,而且是“圣”。孟子进而论证了“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可见,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首先是化个人的不良心性,使之纳于德的规范之中。也就是运用德的标准进行教化,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即内化于心,使之自觉远恶迁善,趋吉避凶,不仅远离犯罪,而且经过内省,使心灵净化,于潜移默化之中达到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所谓“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

  其次,以德化不良之俗。由于古代中国是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统一多民族的大国,因此流行于各地区的风俗多不相同。其中既有良善的风俗,也有荒诞、落后、愚昧的风俗,所谓“百里不同风”。而各地的风俗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历代在以德化民的同时,也注意以德化俗,使荒诞之俗归于理性、邪恶之俗归于良善,务使不义不肖之徒明礼义、知廉耻,使四海同归于德化。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以德化民。以德化民反映了政治家的视野由个人扩展到全国的民众,表现出一种博大的政治气魄和抱负。以德化民除了以德的标准施教于民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善政辅助善教,把施政的立足点移至为政以德。历代统治者对以德化民都十分重视,其事迹多见于史书记载,借以表征德治与善政。由于民是国家的构成元素,民安则国宁,因此,通过以德化民,既巩固了国家统治的群众基础,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德的治国之用。

  德法在功用上有所不同:一为直接的治国手段,如法是也;一为间接的化民为治,如德是也,二者的着力点和价值取向都不同。但是,德、法二者均为治国所不可或缺,所以它们被古人说成是治国之二柄。从历史上看,德之功在于化,然而只凭德还不足以禁人为非、惩治犯罪,不能有效地驱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实现国家对内对外职能,而必须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相结合。正因为如此,德法互补、共同为治才成为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治国方略,形成了数千年特有的治国理政传统。

  早在公元前11世纪,周公鉴于商纣王重刑辟而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是德法共治的发端。秦二世而亡,留给汉初政治家、思想家无尽的思考和总结。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传承周人“明德慎罚”和战国时期荀子“隆礼重法”的学说,发展成一整套德刑关系的理论,为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提供了理论先导,并为汉武帝所采纳。至唐朝,《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宗明义,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汉以来德主刑辅的重大发展。“德礼为政教之本”比起单纯的“德主”,突出显示了德礼在政教中的本体地位。至于“刑罚为政教之用”,比起单纯的“刑辅”,更明白晓示了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唐律还将德礼、刑罚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以示二者的内在联系、永恒不变,所谓“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德礼与法律都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富强为目标,因此二者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德与法各有其侧重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矛盾。针对于此,或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按法办理,或为了弘扬德的价值按德施行,最终都要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德法互补,使遵守道德的义务和遵守法律的义务相统一。一方面,法律道德化,使百姓由畏法而敬法,减少了适用法律的阻力;另一方面,道德法律化,使入律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如有违反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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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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