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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商事审判能力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崔西彬
2019-05-28 09:28: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化商事审判理念,探索商事审判新机制,增强商事审判能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商事审判大有可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优化营商环境得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根据世行统计,2018年发布的《2019年的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全球190个经济体系中居第46位。与2013年相比,累计上升50位。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商事审判大有可为。

      人民法院应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增强商事审判能力。

      一是营利保护理念。现代商法滥觞于市民社会商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后在欧美商业国家率先进入实定法时代。商人追逐的是经济利润,作出的交易判断和行为安排以营利性为依归。商事行为的对象是财产利益,很少涉及传统民事行为中的人格、身份、感情、道德等利益。与民法规则着眼于维系基本的分配平等不同,商法规则则着眼于合理的经济效益追求。如果缺乏营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则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将会丧失殆尽,市场机制的各种创新也会萎缩流产,经济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

      二是效率优先理念。效率是商事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一方面,财富来源于交易,只有不断地交易,才能不断地创造财富。另一方面,市场机会转瞬即逝,客观上也要求商人建立迅速的反应机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先机。民法规则多强调对财产静态安全和原始权利的保护,而商法规则则重在动态交易行为的鼓励。在商事法律中,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均具有“理性经济人”的人设,所为的行为亦具有深思熟虑的预设,贯彻的是意思自治、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三是内外区分理念。实践中,商人出于多种考虑,通常通过一定的交易安排,隐名进行活动或者间接持有财产。当商事行为和财产的外观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双方的法律纠纷和双方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常常多层嵌套。此时,出于对外观主义的信赖而为的第三方及其法律行为应当受到保护。而在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则依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实质性认定。

      四是国际视野理念。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进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态,各产业端、产业链之间的蝴蝶效应异常明显。商事活动逐渐突破人为的政治疆域,寻求更大的市场舞台。各国均同步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为调整不同法域之间的商事行为,大量的商事规则陆续被各地区颁布施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商事理念也陆续被后发现代化地区借鉴甚至移植。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增长迅速,不断挑战着我国商法理念和商事审判的国际认可度。

      人民法院应合理划分纠纷类别,助力审判专业化升级。

      商法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一众实体性法律。实践中,对于哪些案件属于商事案件,各地判定标准不一,既给当事人的起诉带来了一定的负担,也不利于法院审判专业化的发展。划分商事审判的纠纷类型,宜以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基本标准确定的案由作标准。商事审判的基本纠纷类别应当包括:

      合同类纠纷,主要有借款、买卖、融资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居间、运输、典当、演出、展览、储蓄、保证等领域及上述合同类型的效力纠纷。

      物权类纠纷,主要包括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

      公司类纠纷,一是以股东出资为核心的公司投融资类纠纷,二是股东权利保护类纠纷,三是公司作为团体的内部治理类纠纷,四是解散、清算为主题的公司退出类纠纷。

      保险类纠纷,依照保险合同的分类有财产保险纠纷、人身保险纠纷。基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又包括了再保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纠纷。

      证券、期货类纠纷,证券类纠纷主要涵盖投资者与筹资者、投资者之间以及与之发生联系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表现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权利确认和咨询、评级、承销、保荐等合同纠纷以及托管、登记、存管、结算等纠纷。期货类纠纷主要包括了行纪合同、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证合约以及与违规有关的一些纠纷。

      票据、信用证类纠纷,票据纠纷主要包括以请求权性质确定的付款、追索、交付、返还、损害、签发等一系列纠纷,以及依据民事行为确定的保证、代理、回购和确认无效的纠纷。信用证纠纷则根据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附、偿付等各环节确定的纠纷。

      海事海商类纠纷,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主要包括海事侵权、海商合同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破产类纠纷,该部分主要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申请以及围绕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的特定行为评判与责任纠纷。

      衍生纠纷,包括上述案件类别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

      人民法院应探索商事审判新机制,推动商事审判制度升级。

      商事审判的基本纠纷类型已经涵盖了营商环境的各个方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商事审判仍有发挥作用的很大空间。

      一是继续深化商事审判理念,统一类型化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商事审判理念自被提出后,迅速得到一部分审判工作人员的响应。但目前来看,商事审判理念的贯彻程度仍然是不均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就是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广为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不能为商事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危害也有目共睹。统一类型化纠纷中的法律适用,确保当事人在相似的案件中能够得到相似的待遇,仍然是今后商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

      二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则,鼓励市场创新。现代经济史证明,企业才是市场创新的主力军和担当者。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类型市场交易规则,商事审判应当保持足够的宽容精神和裁量张力。要加强法律规范的性质识别,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是探索审判权效率运行机制,减少审判周期。审判周期是影响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因子。审判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定分止争是审判工作的题中之义,但迟到的判决带来的可能是更多或更大的纠纷。商事审判一般以财产保全先行。应理顺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的职责划分,加强流程管理,缩短各环节的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法院内部组织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将与送达、归档等外围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负责,也会减少审判人员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另外,在审判团队内部分工上,强化团队成员责任意识,聚心于一力,对审判工作裨益甚显。应积极探索符合各类型商事案件规律的审判流程机制,在保证当事人程序权益的前提下减少审判周期,大力推广可借鉴的审判经验。

      此外,一线法官应加强专业学习,提高商事审判的制度供给力。

      我国经济现代化和商法事业起步晚。当前,在一些涉外案件中,面对一些成文商事法律的匮乏,法院不得不借由法律原则或者是法律解释方法甚至适用民事规则来应对,为一些外籍当事人指责我国法治落后留下了借口。国内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脱节,还有可能导致我国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加强对域外商事法律制度的专业学习,并对其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刻挖掘,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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