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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金梦
2019-06-26 11:20:54  来源:学习时报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动新时代法治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时强调,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三角洲区域是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代表性区域,也是法治建设先导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有利于全面提升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明确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目标。首先,在法学理论层面,构建符合长三角洲区域现实需求的协同立法理论。综合运用立法理论和协同理论对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命题内涵、合法性、制度症结、运行机理、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及监督落实等展开系统研究,形成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体系,深化区域协同立法的研究层次,完善和拓展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外延。其次,在区域法治实践层面,完善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并提供立法决策参考。围绕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动力来源、价值目标、性质内容和路径选择,在立法准备、法案起草、立法完善三个阶段,完善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和监督制度,为该区域的协同立法实践和法治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再次,在全国法治实践层面,为全国的区域法治建设提供可借鉴和推广的实践经验。通过总结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经验,使其对其他区域,如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协同立法实践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前提下,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区域集群,优化治理结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健全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区域协同立法理论涉及法学和系统科学研究的交叉融合,需要具体运用立法学理论和协同理论,并结合梳理区域协同立法的主流学术观点,阐释区域协同立法的涵义和相关内容。通过长三角洲区域内省际、市际地方性法律法规在经济、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产生的具体冲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制度症结,结合该区域在协调法律冲突和构建协调机制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现实困难,找出长三角洲区域在协同立法上的重点需求。
  健全工作机制,需要从组织形式和路径模式上解决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设计问题。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先导区,长三角洲区域的协同立法机制需要设计出一个科学的组织形式,来满足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在长三角洲区域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区域立法合作面临着区域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冲突和脱节危险,这涉及立法权限的优化和立法体系的完善问题。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长三角洲区域政府间达成的一致协议和立法规划最终取得实效,是该区域协同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长三角洲区域的协同立法需要优化央地立法权限和结构,加强区域协同立法组织形式的顶层设计,通过分析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中央协调型与地方协调型、松散型与紧密型的协同立法模式,找出优势与不足,进行合理高效适宜的协同立法路径选择,勾勒出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基本框架。
  健全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需要从立法程序和监督措施上解决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落实问题。由于长三角洲区域需要参与协同立法的主体在数量上比较多,各地立法主体互不隶属,管辖的地域不同,设置区域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衔接程序,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惩罚机制,确保适用于长三角洲区域事务的共同规定和协议等政策性内容转化成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区域一体化的进程。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涉及立法全过程的地方协同,尤其是区域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衔接方式与程序,包括协同区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律案起草和草案条款表述,公布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和立法听证会,立法表决程序,公布法,立法评估、备案审查和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清理、法律解释等。为了增强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实效,需要明确区域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进一步完善该区域协同立法的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地方立法主体的协同立法责任,并探讨对地方立法主体的约束方式,同时规定地方政府怠于落实协同立法所承担的责任和惩罚措施。将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作为一个动态系统加以分解和整合,可以说,协同立法能否取得实效,最终取决于立法主体对于工作机制和监督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发挥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示范作用。发挥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示范作用,是全面提升该区域协同立法水平的价值所向。在长三角洲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统筹立法资源与立法需求,立法效率与立法质量,切实提高区域内地方立法的质量,为长三角洲区域更好地协同发展提供立法建议和制度支撑。通过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总体目标、路径选择、动力机制的分析阐述,为新时代的立法理论提供储备性、先导性和标杆性研究。
  区域协同立法对于地方立法的实践提出了新要求,从立法规划、立法论证、公布征求意见、立法评估和备案审查等立法过程需要不同地方立法主体的协作。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地方试验,发挥地方立法试验的示范性作用,有利于优化央地关系,全面助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建立以上海立法引领长三角城市群协同立法的新模式,发挥长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的示范作用,推动长三角洲区域法治融合互动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集群,从而为世界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法治经验。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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