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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公丕祥
2019-08-23 07:47:33  来源:光明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回眸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我们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是艰辛的探索,更是光辉的历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大里程碑之一,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从1949年新中国诞生到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而这段变革时期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时期。

  开创性地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制度。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比较,“五四宪法”赋予国家的性质以崭新的属性与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家政权机关工作的经验,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一个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更加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借以适应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的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活动的需要;进一步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了国家结构形式;形成了与国家制度的性质与形式相适应的公民权利体系,为当代中国公民权利制度创设了根本法基础,从而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中国近代以来各种国家制度方案的历史性超越。

   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任何一场剧烈的社会革命运动,要实现其预定目标,不仅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结构,而且要建立一种新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稳定的社会与法律秩序。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几年里,国家生活的重心就是要在逐步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这一时期先后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以及“一化三改”等以群众运动方式推进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运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明显特点,便是法律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形成有机的互动关系。这些群众运动,有力推动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律发展,一些法律是在群众运动起来以后才制定的。不仅如此,新中国成立之初群众运动的展开,也需要法律提供保障。然而,在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那种依靠群众运动来组织社会动员、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推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必须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夯实社会秩序的法制基础。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分析,作出了国内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由此,党的八大强调,“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展开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注重运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借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1949年到1956年间,新中国的法律创制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前后相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的法律创制,其特点是运用立法手段,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保障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一阶段,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还制定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第二个阶段则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加快国家立法进程,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这一时期,在“五四宪法”指引下,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适应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需要,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新中国民法典、刑法典的草拟工作开始提上议事日程,诉讼立法亦开始启动。

  二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革命性变革的历史新时期。这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就在于实现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型法律秩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推进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司法工作建立在法治化坚实基础之上。为保证这两部法律的严格执行,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九月指示”),第一次鲜明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深刻阐述了刑事司法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并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高度加以突出强调。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立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在“八二宪法”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日益向纵深推进。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与贯彻,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入了崭新内涵,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党。随着这一巨大而深刻的转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面临新的重大课题。“九月指示”按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第一次全面科学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深化了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的重大命题,指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加强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大举措,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容。

  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在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很显然,设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时间表,这充分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性自觉。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来的不懈努力,当代中国的立法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1982年制定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因此,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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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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