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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

蒋文玉
2019-09-25 11:12: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繁简分流后的行政案件审判,必须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审判效率的提高,以缓解当前行政案件数量迅速增加而导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了保证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有效性,必须坚持科学的分流标准和程序,以及难案精审和简案速审的原则,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和灵活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16年9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和完善以促进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等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65项未来五年改革举措中的第42项则要求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等为基本内容的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对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推进中需要坚持的原则及其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需要坚持的三项原则

  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是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举措,但审判效率的提高必须以兼顾案件审判公正性。因此,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科学性原则。繁简分流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审判方式,其标准与程序必须坚持科学性原则。对待繁难案件,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而对于简易案件,则适当节约审判资源,从而实现在保证审判质量前提下的审判效率的提升,但要保证繁简分流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保证繁简分流的标准和程序的科学性。一方面,繁简分流的标准不科学,将在客观上不属于简易案件的行政案件分流入简易案件程序,或者将不属于繁难案件的行政案件分流入繁难案件程序,均可能导致审判质量或者审判效率受损的不利结果,从而导致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效比的目的不达。另一方面,繁简分流的程序不科学,比如分流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分流的程序过于繁琐或者过于简单,同样可能导致分流的效果不佳,或者达不到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作用等不良结果。

  难案精审原则。对于繁简分流过程总被归入繁难类型的行政案件,应当集中法院的精干审判力量和主要的审判资源,对其审判进行精心筹划和准备,使其尽可能在理论和形式上都符合司法公正的相关要求。难案精审虽然可能会消耗人民法院较多的社会资源,但能够更好地锻炼相关审判人员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水平。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等,均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行难案精审的原则,是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后审判质量的切实保证。

  简案速审原则。提高审判效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目的,而这一目的的实现的主要手段即实行简案速审。对于被纳入简易案件类型的行政案件,由于相关案件事实清楚简单,证据法律关系明了,采用相应的速裁程序,尽可能实行具体审判人员、时间和程序上的快捷,不仅促进了行政案件审判整体效率的提高,而且不会导致简易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实行简案速审原则,是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关键。

  二、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三维向度

  五五改革纲要提出了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要求,是基于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受案数量迅速增长,而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却未能同步提升的实践困境。因此,应从制定统一而规范的繁简分流标准和程序等构建三维一体的化解机制。

  制定统一而规范的繁简分流标准和程序。目前,我国繁简分流的行政案件审判改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基本上由相关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各行其是。一方面,对于分流标准,人民法院一般按照相关案件事实清楚简单,证据法律关系明了确定具体案件的繁简分类,但仍然有少数为了保证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可操作性,有的法院干脆直接规定简易案件的比例不能少于50%,或者疑难案件不能超过总数20%的规定。这些量化的指标规定固然能够方便进行实际繁简分流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总量控制,但却忽视了具体案件客观上的繁简程度,从而损害繁简分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对于分流程序,多数法院的繁简分流的工作在立案时由立案登记人员根据自身经验直接进行区分。这种区分方式由于过于简单,不仅忽略了立案登记人员素质上的差异,而且没有考虑可能的人为失误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从而使分流过程中出现错误分类的概率大大增加,同样对繁简分流的有效性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

  针对当前繁简分流缺乏科学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有必要以统一规定的方式制定科学而规范的繁简分流标准和程序。一方面,对于分流标准,建立对具体行政案件难易程度的科学评估指标体系,由立案登记人员根据受理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将其分别纳入繁难案件、普通案件和简易案件的类别之中;另一方面,对于分流程序,建立立案人员初审,审判人员确认的制度。立案人员将相关行政案件进行初步繁简分流之后,即由相应的审判人员对其分流结果予以确认,对于审判人员有异议的,返还立案人员重新审查分流,立案人员不同意审查人员异议的,由立案庭庭长决定。

  科学设置繁简分流后的审判组织人员配置。为了保证繁简分流后难案精审、简案速审原则的实现,人民法院在繁简分流后,均将相关案件按照繁简程度分配给不同的专业审判组织。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错误理解难案精审和简案速审的意图,往往将大多数的资深法官都集中到疑难案件的审判中,而简易案件则成为年轻法官进行锻炼的主要场所。这种审判组织的组成固然能够进一步保证繁难案件审判的质量,但却对简易案件的审判质效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对于繁难行政案件,资深审判人员的过度集中,事实上挤占了年轻法官获得此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机会,不利于年轻法官业务能力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对于简易行政案件,由于采取速裁程序审理的时间短,而且案件数量巨大,对承担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官素质要求相当高。如果主要由经验不足的年轻法官负责审理,不仅难以保证审判的质量,而且因为其难以抓住案件的关键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因此,对于繁简分流后的行政案件审判组织人员配置来说,一方面,繁难案件的审判组织中应当以资深法官为主,但应适当搭配年轻法官,在保证繁难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为年轻法官提供必要的锻炼机会;另一方面,简易案件的审判组织中,虽然应当以年轻法官为主,但也应当在其中保留部分中年资深法官的份额,通过指导年轻法官的审判工作和进行审判示范,为简易案件的速裁程序充分发挥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辩证认识难案精审和简案速审的审判原则。难案精审和简案速审的原则是指的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在质量和效率上的侧重点不同,而不是仅注重某一方面而忽略或者牺牲另一方面。因此,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后,必须辩证认识难案精审和简案速审这两大审判原则。一方面,对于难案来说,虽然以保证审判质量为重点,但仍然必须关注审判的效率。如在举证的过程中,仍然可以继承庭审之前形成的相关认识成果,如与之相关的行政复议确认了的案件事实,在缺乏反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认,而没有必要推翻之前获得的所有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完全重新举证,从而不必要地使庭审变得过度冗长和繁琐。另一方面,对于简案来说,在速裁的过程中,仍然必须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并对法律适用进行论证,保证案件审理和裁决的司法公正,在确保案件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速裁程序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功能。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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