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蜿蜒前行而至康庄辉煌,中国法学研究之圃亦蔓延蓬勃而于今卓然大观。中国法学发展至今,已然构成内涵丰富、结构严谨、卓有特色的知识体系,其内容及形成过程,既有贯穿始终、居中不变的本质规定,也有因势而为、应时而用的时代表达。回顾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与中国法治实践同质同构并表现出相同的发展节奏。即使中国法学各学科发展阶段起止不一,仍可在整体上将70年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可以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肇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为各阶段之起始。
1、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学初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确立了崭新的国体与政体,不仅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整体的观念趋向、政策面向、制度取向与社会走向,也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法学的存在基础、生成条件与发展机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随着旧法被彻底废除,以旧法观点概括的法学知识体系也荡然涤除。中国法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新植初发。
新中国成立初期,围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思考与宣传构成中国宪法新知识的最初形成。此外,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其广泛宣传和大力实施过程中发生多次政策讨论与学理争鸣,使得婚姻法学成为最早显现知识体系雏形的部门法学。20世纪5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得以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果,其间中断之后,6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再度启动,这些立法实践尽管断续相连,却促成中国民法、刑法知识的形成与积累。
毋庸讳言,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是执着而又艰难的。尽管经历挫折与磨难,但中国法学的思想脉络从未中断。最先开始总结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经验与教训的人,最先开始反思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成果与缺陷的人,正是历经这一时期社会风云、政治波涛的那些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例如,中国法学会评选出的35位“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就是这一群体的代表者。对于这一时期那些勇于深入探索和思考的法学研究者,以及他们为中国法学的理论积累与学术传承所作出的贡献,我们应当永远持有充分的学术敬意。
2、1978年至1992年:中国法学振兴
1978年是当代中国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实现拨乱反正,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张旗延展。尤为重要的是,法制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被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律观开始沿着正确方向形成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拓展,中国法学走上一条标识时代而又彰显特色的康庄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于此确立。在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所重新建构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法学获得了迅速发展的历史机遇。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法学学科建设密切关联,而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启动器与方向盘。例如,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们通常以“七九刑法”颁布之1979年作为中国刑法学复苏的起始,宪法研究的学者们通常以“八二宪法”颁布之1982年作为中国宪法学新兴的肇端。中国法学研究与改革开放目标及进程相辅伴行。例如,1979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揭开历时7年之久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序幕,便是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法律饥渴”的制度模式之争而映射的学科地位之争。这一法学领域学术论战的实质,就是经济体制改革只需要体现行政计划管制的法律还是更需要体现经济主体自治的法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使民法经济法论争尘埃落定,民法与经济法各当其位、各司其职,共同为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调整的体制定位而提供法律保障和学科支持。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最为重要的发展,就是中国法学渐次拥有独立的理论体系,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一方面,中国法学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的理论依赖。虽然苏联法学理论遗存的概念体系、观念内涵和思维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发挥影响,甚至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苏联法学理论(如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还是某些法学分支学科研究与讨论的主要知识来源;但是从发展趋向和总体态势上看,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唯苏联法学理论马首是瞻,而是立足中国、面向现实、面向实践,开始走中国法学自己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不再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分支,而是独立于政治学的一个理论体系与专业学科,这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革命性意义。法学研究对象的明确化与特定化,为法学知识的专门化与体系化(包括概念生成、术语专有、范畴确定、理论衍化、学科建构等)确立了逻辑原点、推演路径、展开范围、研究范式与表达方式,中国法学才由此具有了据以生长繁荣的学科基石、知识体系和理论空间。法学从国家与法的理论格局中独立出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蹴而就的观念分离过程,而是在法学自身的艰苦建设过程中成就了法学的独立知识体系。在这一时期有关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范畴和法学基本方法等诸多的研究讨论中,“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科学内涵与表达价值还在,但逐渐转变成为“法学基础理论”的部分内涵,进而发展成为“法理学”的部分内涵,中国法学界逐渐以专门的“法言法语”表达法学思维内容、过程及其结果。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最大机制性特点,是实现了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学界浓郁的学术氛围。许多法学上基本的和重大的理论问题得以深入讨论,形成了吸引整个法学界学术注意力的理论热点。
法学界关于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与学术上的去伪存真往往交织在一起。这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发展要服务于现实需要的学术责任属性,并且绝大多数法学问题的讨论起到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其二,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热点纷呈,整个法学界时常都关注同一热点问题。例如法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都对此展开了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的法学界参与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学术热情高涨,旨在解决原理性问题的学术责任感强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初创时期的特点,即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体现了学科独立初期的特点,如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经常引入法学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但一些法学论争忽略了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基本假定和概念界定上的差异,而在不同假定前提下和概念体系中“各说各话”。其四,法学学科建设持续取得进展,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分野渐次清晰,各个学科都快速通过原理生成和体系建构阶段,拓展该学科的广度与深度。其五,法学研究范式逐渐析出而确定,这一时期相对成熟的法学专业领域诸如法制史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建构了符合各自专业特点与研究需要的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分析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