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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事检察的定位与作为

汤维建
2019-12-09 13:51:19  来源:检察日报

  民事检察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由局部到全面、由对立监督到协同监督、由一元到多元、由无保障到有保障、由单纯的刚性监督到刚柔并济的复合监督等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

  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要善于营造既有利于审判又有利于监督的程序结构模式,使司法审判的等腰三角形和民事检察的监督三角形有机焊接,从而形成菱形结构的程序样态,为人类的民事司法程序模式贡献中国方案。

  构建和完善民事检察机制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恪守民事检察的司法权属性,使民事检察的司法化属性得到日益凸显,使之与传统的书面主义、汇报主义和讨论主义的办案方式有所区别。

  自从2019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四大检察”四位一体工作格局以后,原有的民行检察形成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齐头并进的结构,民事检察的地位空前凸显和迅速提升,在新时代,如何做强民事检察,使之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保障上发挥出应有作用,从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成为民事检察面临的重大课题。

  民事检察的职能和功能如何定位?民事检察理念如何更新?民事检察行为模式如何改造?民事检察的体制和机制应当如何调适和完善?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有待于认真回答。只有正确地回答了以上诸问题并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工作落实到位。

  民事检察的时代定位

  (一)规律定位:民事检察由弱变强的发展史

  预测未来,须认清当下;认清当下,须翻阅历史。通过简单回顾民事检察的历史发展,就可以概括出民事检察的发展规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仅有一个基本原则的抽象规定,民事检察基本上停留在纸面,缺乏可操作性规范使之产生应有的实践效果;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除基本原则外,还规定了抗诉制度,检察监督开始日益强劲地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发挥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微改,细化了检察监督的抗诉事由,并将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予以并轨;2012年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得到极大拓展,局部监督的单一性制度为全面监督的复合性制度取而代之,民事领域的“四大监督”格局开始形成,抗诉监督、程序违法监督、调解公益性监督以及执行违法监督自此并驾齐驱,民事检察监督的触角伸展到了民事诉讼的每一个领域,民事诉讼接受检察监督存在死角或盲区这一情况从此成为历史。尤值称道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将检察建议这个并不显眼但却极具发展前景的概念导入其中,成为民事检察的一大亮点。正是借助检察建议这个杠杆性概念,民事检察的范围得以拓展,民事检察的方式得以增加,民事检察的同级监督成为可能,民事检察的理念得以更新,民事检察的效能获得强化,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孵化产生,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可见,民事检察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由局部到全面、由对立监督到协同监督、由一元到多元、由无保障到有保障、由单纯的刚性监督到刚柔并济的复合监督等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这个趋势和规律告诉我们,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崇高定位在民事检察中深深地扎下了根,一个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业已形成。

  (二)原则定位:创新是民事检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第一动力

  民事检察在我国法治发展历史上属于后起的新型概念,是我国在诉讼法上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探索发展而来的,在世界法治发展历史上,也鲜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民事检察的发展壮大唯有靠制度创新,创新是民事检察得以发展并始终保持勃勃生机的原动力,创新原则是民事检察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第一原则;民事检察制度是我国法治史上的创举,是通过创新而生成的本土制度的典型范例。

  根据创新原则,民事检察应当从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上寻求制度创建和制度实践的空间和路径,从而突破制约民事检察发展的短板、弱项和瓶颈式诸问题。

  就外部创新而言,民事检察应置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中进行部署,要谋划如何通过民事检察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投身于多元化纠纷机制构建和运作之中,要打通民事检察与社会介入之间的制度性壁垒,要将适应于时代发展需要的法治观念、法治诉求有序导入民事检察的办案活动之中,要善于借助其他国家力量、监督力量、社会力量、专业力量为我所用,完善与国家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完善人大监督检察、支持检察的制度性通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应当发挥的助力法治建设的功能和价值,建立健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的体制和机制,使民事检察真正实现来自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人民所共享的制度初衷和使命。

  从内部创新的维度来看,创新原则首先表现在民事检察应当逐步填满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空缺,不使民事检察留下制度盲点和空白点,从而使民事检察的职能真正做到程序的全覆盖。要巩固传统的抗诉监督,使抗诉监督在精准监督的指引下,深挖每一个监督案件所蕴含的价值内涵,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融合、浑然一体,创设出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强化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度解读和广泛宣传,使民事检察深入民心。要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触角向以程序违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诉中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以及程序合法性保障为基本内容的调解监督,以排除执行障碍、严格执行程序从而助推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为基本内容的执行监督等诸方面伸展、渗透,要加强对民事非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要通过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的监督,将民事检察的触角向仲裁领域和公证领域延伸,使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全面监督原则真正落地落实,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的不断增长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不仅如此,民事检察还担负着重塑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使命,民事检察要善于找到切口千方百计介入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不仅要善于进行点状的程序违法监督,而且要善于进行全程的线状的民事诉讼监督。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人事诉讼、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规模诉讼、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破产案件,弱者保护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诉讼等案件中,民事检察应当探索开展全程监督的模式、机制、程序和方式。

  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要善于营造既有利于审判又有利于监督的程序结构模式,使司法审判的等腰三角形和民事检察的监督三角形有机焊接,从而形成菱形结构的程序样态,为人类的民事司法程序模式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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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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