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围绕“放管服”所制定的系列措施多以政策文件等形式出台,与全面推进自主创新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加强科研管理“放管服”立法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推进自主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科技创新本质上是人的创造性活动。科研管理的“放管服”应当是以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中心,激发创新主体、科研人员有更大的积极性,更大的自由度,更多的获得感。然而,我国目前在科研经费、项目和成果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影响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科研经费管理重安全轻效率。受限于科研项目申报中间接费用比例的限制、科研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财政资金拨付的实效性等因素的影响,科研人员往往无法按照拟定的预算、进度和要求使用科研经费。二是科研项目管理重立项轻验收。有学者分析了国家实施的20个计划(或专项)管理制度,有关立项管理制度占总规章制度的29.6%,有关结题验收的规定仅占14.7%。三是科研成果管理重数量轻质量,这已成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一是科研管理“放管服”缺乏立法顶层设计,不同部门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不协调。这导致诸多推动创新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二是科研人员权利的保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红头文件多,法律法规少。各级政府出台的鼓励创新政策虽多,但多是以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不明晰,对于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问题的违法行为类型、法律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调查处理主体、程序等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均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这导致不同部门依据各自文件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的执行进行多头监管。
加强科研管理“放管服”立法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明确科研人员的基本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软实力、硬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保护科研人员就是保护创新、促进创新。应当将近年来科研管理“放管服”所采取的赋予科研人员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权利的边界及其对应的义务。只有立法才能给科研人员吃下定心丸,才能解决红头文件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改善科研人员的创新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局面。
第二,明确科研管理部门的权限。科研管理包含人、财、物,涉及行政部门众多。为避免科研领域政出多头,九龙治水的局面,我国应当在科技立法中明确规定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管理权限的配置上,应重视权力配置的“正确性”,注重提升科研管理效能,即通过管理权的整合或创设,将权力配置给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最具功能优势的主体。为避免行政对科研的不必要干预,科研管理权限的设定应遵从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重视立项阶段的评审和结项阶段的成果质量考评。
第三,规定科研违法行为的监管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科技违法行为的类型、责任和查处机制,进而为科研人员提供行为指引,减少科研人员因认识上的偏差而出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界分科研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的不同责任形式及其相应的监督查处机制。通过立法形式构建一个规范、完整、严谨的科研监督体系,明确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保障作为被监督主体的科研人员的陈述权、申请回避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