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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伦理治理推动负责任的科技创新

胡明艳
2020-02-19 09:29:25  来源:学习时报

  核心阅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在一些科技领域从跟跑变成了并跑甚至领跑,相关伦理问题日益突出,科技的伦理治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机制、监管和审查,将科技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诸如价值准则落实在行动中,还需要从根本上平衡科技创新和伦理上的适应性,加强面向科技工作者和公众的科学伦理教育,构建起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美国文化大师爱默生有一句名言:“如果一个人的捕鼠器制作得比他的邻居好,那么,即使他将房子建在森林里,人们也会在他门前踏出一条道来。”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研究人员乃至决策者们,往往十分偏爱这一名言中包含的乐观主义思想,希望任何一项新的科学技术都能够平稳地为人类在世界上踏出一条道来。然而,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告诉我们,这世上恐怕没有什么平坦的科技通途。

  时至今日,科学技术早已脱离了“纯科学”的状态,明显渗透了资本利益,成为谋求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工具。科学、工业和商业交汇成了一种联合体。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战争精神和商业精神的融合达到了顶峰。于是,在资本疯狂的扩张本性驱使下,整合成一体的现代科学和技术也无限地拓展着自身的疆野。在这个过程中,现代科技不断地体现出自身在伦理上的双重性。它一方面设计制造出各种造福人类的产品,另一方面又不断挑战着人们传统的价值理念和道德伦理规范,让科技产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乃至生产者自身都直接或间接地承受着科技发展的影响。由此,相应的伦理和社会议题就成了科技无限向前拓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科学共同体承担社会责任的困境

  在科学家作为社会角色出现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科学家的责任还只是对真理的追求,并不存在社会责任。20世纪30年代以来,尤其是二战中原子弹爆炸带来的惨痛教训,使得越来越多的科学家们认识到:科学家的责任范围不再局限于科学事务本身,而必须为科学后果负责,对公众和社会负责。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也促使工程技术人员逐渐意识到:工程师应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人类的福祉,工程师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而非仅仅忠诚于自己的雇主。

  然而,如果把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科技社会责任的主体,在今天的“后学院科学”时代,我们将遭遇许多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责任追究难。20世纪六七十年代,科学研究模式经历了由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应用的传统界限被打破。几乎所有的科学研究工作都不再是一个科学家单打独斗就可以完成的,越来越多的是在规模相当大的组织机构中、由几百个乃至上千的科学家共同攻克难题。科学研究的个人主义已经为集体行动所取代。就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而言,从实验室中的发现到最终被投放到市场上成为产品,整个转化过程以及组成相应社会建制的逻辑,都不只是建立在个体意向之上。这些转化的结果不能被完全预测。即便科学家、工程师们怀着最善的目的从事研究,即便人们没有随意误用或滥用,科学技术自身仍然经常会带来各种伦理问题。这已经构成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主要伦理挑战。与此同时,那些受雇于某个社会组织(公司或政府等)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他们个人是很难与组织的力量相抗衡的,个体科研工作者所能承担的只能是有限的责任,不可能对一切负责。所以,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责任由谁来承担、如何去实现,在今天变得格外复杂。建立在个体主义建设基础上的近代西方伦理学,总是试图把事情归结为单一的原因,把责任归结为个体的责任。显然,这已经无法破解现代科学共同体的责任困境了。

  第二个困境是科学共同体自治模式失灵。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学和产业研究的联系也得到了正式的鼓励。彼时,美国通过了《史蒂文森——威得勒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这两部旨在鼓励创新的法律,打破了科学与产业之间的边界。经济力量和金融利益强势渗透到了科学之中。这一方面给科技创新带来了强劲动力,另一方面也对科学事业一直以来所推崇的认知规范和伦理规范提出了挑战。一些科学技术工作者若伦理意识不强,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难免铤而走险。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即是一例。众所周知,为了回应社会关注和质疑,中、英、美三国生物科学家们曾效仿当年的阿西洛马会议,于2015年召开了第一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并达成共识:除非相关安全和有效性问题获得解决,除非关于拟采取应用的适当性达成广泛社会共识,否则暂停人类遗传性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这展现出了与会科学家们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2018年11月,中国科学家贺建奎就罔顾这一共识,公然挑战人类社会的底线,制造了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将整个中国科学界乃至基因编辑技术置于伦理争议的风口浪尖。这表明,当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紧密关联,面对巨大利益诱惑,仅仅依靠科学家的道德自觉或科学共同体自治,不足以防范科学技术的风险,更遑论维系公众对新兴科技发展的信任。

  伦理治理的兴起

  对于诸如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技术而言,其实验范围早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有着地理空间界限的大学或者企业实验室了,而是整个现代人类社会。与传统的科学实验室相比,这样的社会实验一旦出了偏差,通常很难被终止。更重要的是,新兴技术的社会试验后果波及范围可能更为广泛。所以,对这场不可逆的、规模宏大的社会实验来说,一旦发生不慎,可能会招致灾难性的社会后果。我们必须对此抱以审慎的态度。与此同时,学界已经普遍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由许多行动者共同塑造的。任何一项技术都是人工物、社会实践、机制安排、知识体系和自然的混合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能是这场实验的受试小白鼠,但同时也是潜在的实验设计者和践行者。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不再是科学技术人员、工程师和政策决定等人专有的事情,而是所有利益相关者需要共同参与的事情。曾经被忽视了的那些社会实验对象们,在科技发展过程中也需要被给予合理的发言权。这意味着:面对新兴技术,我们并不是只有考虑是否接受或者是否可取的份儿——或者过早地拉响警报,或者等不良后果出现之后才做些事后诸葛亮的评判。代替之,伦理学以及有伦理关切的公众可以在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参与科学技术未来的建构和塑造。

  “伦理治理”理念在政策界的兴起恰好呼应了新兴科技发展对改变传统科技决策方式的吁求。长期以来,英语中的“治理”一词与“统治”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国际关系、组织社会学、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中掀起了有关“治理”的争论,赋予了“治理”以新的含义,将“治理”同“统治”区分了开来。其中,统治是政府运用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则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进入21世纪以来,欧盟和美国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科学与治理”的会议,并发布了相关的文件,将“治理”理念引入科技政策领域,用以描述科学、技术和政治之间不同的特性、流动的合作和互惠的影响,特别是强调民主参与、科学和广泛社会问题之间的关系,以及冲突和争论的解决办法。此后,在生物医学技术的治理议题研究过程中,“伦理治理”理念被提出,希望通过吸收“治理”对公正、民主的多元对话和协商机制的强调,促使有关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努力解决科技发展的社会和伦理议题的过程中。

  用伦理治理推动负责任的科技发展

  如前所述,后学院科学时代,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复杂社会和伦理问题,将所有责任全部放在科学共同体身上,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伦理治理的理念则拓展了“责任”的概念,将个体责任转化为集体责任,更将通常被指责为过于理想化或者无能的伦理,变成了一种必需的调节手段来前瞻性地预防不良社会后果,以确保科技负责任的发展。

  欧美等国在纳米技术、合成生物学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新兴技术发展中,就尝试采取了各种形式的伦理治理机制,把公众的忧虑和关切纳入科技政策考虑范围,与各个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在实践中消除专家知识和公众之间的差距,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效。这表明,科技的伦理治理是当前人类社会应对科技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的有效策略。

  近年来,随着中国在一些科技领域从跟跑变成了并跑甚至领跑,相关伦理问题日益突出,科技的伦理治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十九届四中全会也作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的决定。科技的伦理治理由此成为了中国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伴随着中国5G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各种伦理挑战将接踵而至。接下来,我们不仅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机制、监管和审查,将科技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诸如价值准则落实在行动中,还需要从根本上平衡科技创新和伦理上的适应性,加强面向科技工作者和公众的科学伦理教育,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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