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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起新时代国防活动根本遵循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3-04 13:44

  国家不可以无防,国防不可以无法。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今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国防法坚持以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一系列新的重大判断、新的理论概括、新的战略安排为指针,以宪法为依据,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大基本政策制度进行了系统谋划、全新设计和创新发展,为新时代建设巩固的现代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国防法将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国防活动的指导思想,以国防基本法的形式固化下来,立起了新时代国防活动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不仅如此,新修订的国防法还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环节,体现在法条主旨精神中,转化为法律条文具体内容。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新时代军队的使命任务、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等内容,处处体现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

  完善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国防法是贯彻落实宪法国防军事条款的基本法,承担着细化宪法原则规定的任务。新修订的国防法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机构职权调整变化,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增加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军委主席负责制是党章和宪法规定的重大军事制度,关系我军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在党领导军队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居于统领地位。新修订的国防法着眼贯彻落实党章和宪法规定,在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专门规定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强化军委主席负责制的法治保障。

  调整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具体细化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适应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将武警部队和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管理职权划归中央军委;对实践中,中央军委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的国防职权进行法律确认。

  明确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重大问题的制度。为有效解决实践中跨军地国防事务落实中的困境,新修订的国防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充实武装力量的使命任务

  2019年发布的国防白皮书指出,新时代军队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战略支撑,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提供战略支撑,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提供战略支撑,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新修订的国防法着眼新形势下军队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将“四个战略支撑”确立为人民军队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为军队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实践的深入发展,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武警部队、民兵的具体任务不断丰富拓展,新修订的国防法根据实践中解放军和民兵担负抢险救援、反恐维稳等大量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武警部队担负反恐处突、海上维权执法等相关任务的客观实际,对武装力量的具体任务进行了充实调整。为适应新形势下武装力量建设发展需要,新修订的国防法将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作为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将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作为武装力量的建设要求,树立起新时代建设强大武装力量的根本遵循。

  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是积蓄国防潜力、提升国防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为适应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新修订的国防法调整优化了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强化了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

  着眼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新修订的国防法明确了一切组织和每个公民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的国防义务。考虑到公职人员既是国防教育的组织者,也是重点参与者和示范带头者,担负着履行国防职责和国防义务的重要时代责任,新修订的国防法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充分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为从源头上抓好青少年国防教育,使青少年树牢国防意识,新修订的国防法规定,普通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着眼新时代维护国家利益需要,新修订的国防法拓展了国防动员的前提条件,明确当国家的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也可以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强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

  新修订的国防法将原法中“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修改为“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集中体现了国家对提高军人地位的高度重视,对军人权益保护的有力强化。同时,将原法中的“保护”修改为“保障”,将保障的内容由“合法权益”拓展到“地位和合法权益”,明确“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等一系列新的调整变化,进一步拓展了军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凸显了军人的政治荣誉权,提高了军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着眼落实落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这一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国防法将原法中关于优待军人、保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军人家属的单项列举式表述,修改调整为指向更加明确、覆盖更加全面、内涵更加丰富的概括性规定,使军人、退役军人、军人家属权益保障的内容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军人、军属安心献身国防提供了制度保障,为退役军人投身社会建设解除了后顾之忧,为下位法的制定完善确立了法律依据,对于提升军心士气、稳定社会发展、增进军政军民团结起到积极作用。

  明确对外军事关系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国防法,在我国国防立法史上第一次以国防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国防活动的防御属性和价值取向,有力回击了个别国家关于“国强必霸”“中国威胁论”的恶意攻击,向全世界展示了我国国防建设的目的仅限于自身防卫和正当需要的鲜明态度。将“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明确为我国对外军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充分展现了我国爱好和平、反对战争的鲜明立场和一贯主张。

  根据我国对外军事交往实践中缔约主体日趋多元化的实际,将缔约对象从国家扩展至国际组织,遵约范围扩大到与国际组织缔结的有关条约和协定,彰显我国信守诺言,积极履行大国军队国际责任的良好形象。

  (张力勇,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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