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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大众日报
2021-03-31 08:58

  原标题: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会议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同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此前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一系列密集举措,一方面彰显了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正在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以推动其更好发展,不断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平台经济“无处不在”,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未来发展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如果将2003年淘宝网的成立作为起点,我国平台经济已走过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人知晓到每天有近10亿人使用,从少数人了解的新鲜事物到我们生活的日常,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可谓广泛且深远,正如空气一样,无形,却无处不在。

  2020年,我国网上零售额为11.76万亿元,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0%,即近三分之一的消费购物是在线上完成的;2020年,全国共完成1232.2亿笔移动支付业务,“无现金社会”日益成为现实。可以说,平台经济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未来发展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首先,我国平台经济整体性的高速增长期已经结束,用户规模接近“天花板”,正从“增量竞争”阶段转入“存量竞争”阶段。平台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是用户。得益于我国巨大的人口规模,很多平台能够在短期内快速积累起上亿的用户规模,跨越最艰难的起步阶段并开始快速成长,这也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先天优势。然而,当社交平台的用户已经超过10亿、电商平台的用户接近8亿的时候,再想保持高速增长是不现实的。平台的重点只能从“如何吸引新用户”转变为“如何留住老用户”。在增量竞争时期,所有平台都可以实现增长,但在存量竞争时期,则更多的是“你死我活”式的竞争结局,这也是近期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集中出现的重要原因。

  其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大平台占据行业主导地位。在自身经济学特征和资本催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电商、社交、短视频、网络视频、网约车、外卖、商旅出行、在线地图等领域均形成少数大平台主导的市场结构。大平台的雄厚实力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但同时大平台也具备了强大的市场支配地位,具有为自己构筑行业进入壁垒,妨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利益的能力。平台的新商业模式、新竞争方式均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正确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做到科学合理高效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和平台经营者的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平台打破了传统行业的界限,同时也突破了以行业为边界的原有监管体系。基于庞大的用户规模,大平台自带“跨界进入”优势,可以很轻松地进入一个新行业,甚至导致行业边界模糊。例如短视频本来应属于娱乐业,但当主播开始做广告带货时,这里涉及广告业务;而如果主播自己就是销售者时,这又是典型的电商行业。不同行业有各自的监管理念和具体措施,当行业边界开始模糊时,很容易出现多头监管,或是无人监管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医疗、金融等重要行业时,问题尤为突出。

  平台经济应以“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为战略方向,以工业互联网为下一个主战场,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对平台经济进行了明确定位: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这不仅指明了目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校正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首先,必须正视的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平台通过大数据和算法捕获用户的注意力,诱导灌输成瘾性的内容消费,平台广告收入的代价是用户的时间和身心健康遭到损害,而平台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有的平台则利用用户不具备信息鉴别能力这一点,在信息提供机制上商业利益优先于信息质量,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却因为劣质信息损害了用户利益。还有的平台,片面追求所谓的“下沉”,为了指标数据好看任由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交易场所,逃避基本的产品安全责任。

  其次,平台经济应体现“国家竞争新优势”。疫情期间,我国物流、外卖、电商、移动支付、社交等大平台对成功抗疫起到了重要作用。疫情给世界带来的改变,可能是永久性的。当从世界的角度看中国时,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而在发挥国内市场的超大规模优势、贯通国民经济大循环方面,平台经济能够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双循环”涉及国内很多行业产业链的重构,而平台拥有的信息优势、数据匹配能力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引导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当从中国的角度看世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内平台企业与国外同行在规模、技术和理念等方面的差距。微信的用户数量达到了12亿,但不及脸书用户数量29亿的一半;国内最大电商平台的市值大约为6000亿美元,而亚马逊的市值超过了15000亿美元,依然是2倍多的差距。开放是大势所趋,当国内外平台企业在同一个市场上直接竞争时,我们的平台企业是否还能胜出呢?在共享住宿、商旅出行等行业,国外平台企业已经进入国内市场,而目前真正在国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国内平台经济,可能只有短视频。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国内的平台企业离“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定位尚有距离,单靠补贴拉新等短期行为无法提高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平台的下一个主战场是工业互联网。我国平台经济起步于消费,成长于消费,而在外部环境不确定和“双循环”背景下,平台经济的重点应在于打通国内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梗阻,促成供需之间的精准匹配。平台通过自身的数聚集优势,以对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深度挖掘用户数据,形成了清晰的市场需求信息。其对用户的异质性需求及时、高效地传递,促使行业形成了以用户为中心的新产品研发导向。在信息技术支持下,平台围绕用户逐渐打通上下游,融合线上与线下,参与跨市场跨领域竞争,使得产业之间呈现出以“平台—用户”为中心的产业互联态势。因此,在消费互联网之后,工业互联网将成为平台经济的下一个高速增长领域。

  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科学合理监管,另一方面要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平台经济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创新没有尽头,创新也没有回头路,相信谁也不愿意再回到没有平台经济的时代。个别企业的个别行为无法代表平台经济的整体,对平台经济进行科学合理监管,不是打压和抑制,而是为了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要把握平台经济的发展规律,分清新老问题。任何一个行业中的大企业,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都有可能从事妨碍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的行为,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这属于新行业中的老问题,应在相应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监管规制,不能因为是平台就特别对待。而在对其他竞争行为的后果进行分析时,则需要充分考虑平台经济自身的特性,不能简单套用以往结论。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至此我国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管法规体系,做到了与时俱进,使平台经营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划清底线,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加强部门间协调,消除监管真空。在大平台主导的市场格局下,跨界进入将成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常态。一个平台所从事的领域,可能很难用哪个具体行业来进行界定,而这种模糊地带可能就是平台规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监管套利的空间。金融、医疗、食品、教育等行业因为其特殊性均有严格的监管规章制度,这都是经过多年探索积累的结果。当平台进入这些领域时应实行强监管策略,平台和该行业其他经营者必须承担同等责任,执行同等行业标准,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基本身心安全。特殊行业必须要有特殊的准入政策,非批准不得进入;其他一般性行业则可以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非禁止均可进入。在涉及多行业监管时应当建立起多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正在酝酿成立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专门性监管部门,从根本上解决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难题。

  再次,协调短期和长期目标,限制投机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本的支持,但正如投资和投机活动的区别一样,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是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长期真实增长,而不是以短期炒作获利的投机性资本。长期发展的收益来自财富创造的生产性活动,而短期炒作的收益只是既有财富的再分配,我们在新能源汽车、共享单车、长租平台等多个行业均有惨痛教训。短期炒作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严重的后果是损害了整个行业的信誉,将正常经营者的生存空间也一并毁掉。这样的“损人利己”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不留任何生存的土壤。

  再次,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成果。平台经济是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新兴领域。我们鼓励探索、保护创新,但不等于平台的任何新行为、新模式都是允许存在、值得保护的。以不久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外卖平台、快递行业的“零工”经济为例,这的确是企业用工模式的创新。但既然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那所有参与者都应该从中获益,分享创新成果,如果其中有一方发现这是不可能的,例如外卖送餐员发现自己不违反交通规则就不可能按时送达时,这个模式就是有问题的。而无论什么样的商业模式,都要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要求,劳动者不能被物化成机器,这应该是平台运营者的常识和基本良知。

  最后,坚持个案分析、差异化的监管理念。平台经济的“新”源自网络技术和经济学特性两个方面,同样的竞争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和其他传统领域中的后果很可能差别很大。例如对消费者不仅不收费反而给补贴的定价方式,在其他领域中很罕见,但在平台经济领域却是常见的用户竞争方式。同样是排他性协议,如果发生在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平台之间,对市场竞争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如果发生在一个大平台和一个新进入的小平台之间,却可能导致小平台无法成功进入,具有显著的反竞争效应。行业技术特性、用户归属性、商家供给能力等也都会对平台竞争行为的后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需要抛弃“一把尺子”的传统思路,必须针对具体案例和市场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相信身处发展关键时期的平台经济,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后,在科学合理的监管引导下,一定会再次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实现我国平台经济和整体经济活动的全面高质量发展。

  (曲创,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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