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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思考】规范互联网平台用工 保障劳动者权益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4-05 08:09

  【热点思考】

  原标题:规范互联网平台用工 保障劳动者权益

  王飞

  ●观点

  规范平台用工,应让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更加清晰,在劳动法律提供的制度供给里进行用工方式选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好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互联网平台用工与传统用工最大的不同是,这些平台很多是通过“众包”或劳务外包的方式招录和使用从业人员,但平台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严格督促外包企业完成上述行为,一旦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颁布,确定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提出把切实维护广大职工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劳动关系认定这一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让劳动者“身份有所归依”,知道他是为谁工作,让劳动者权益有所保障,能够抵抗职业伤害风险。

  平台用工的新变化值得警惕

  在互联网平台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互联网平台往往抗辩其只是为商家和从业人员提供居间服务,或者称从业人员与外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与平台无关。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的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如何看待这种用工模式,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关系,如何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当前,还有一种新变化值得警惕。有互联网平台要求外卖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骑手与平台看似是“合作”关系,实际仍是用工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方式已向非互联网的传统企业蔓延。事实上,这种乱象已经影响到劳动法的基本制度,影响包括社保缴纳、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系列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平台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应该更加清晰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期待,也是整个社会的期待。和谐应建立在“清晰”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讲就是主体和权利义务明确。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清晰”就应是劳动者明确其用工主体是谁,谁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如果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就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

  从平台现在的用工方式看,不管是众包还是外包,都容易造成劳动关系模糊。很多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从利益出发,甚至有意放大使用这种模糊的用工方式,形成“隐蔽雇佣”。因此,在实践中,亟待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用工方式,让劳动关系清晰化。

  在劳动立法上可以借鉴公司法上“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当互联网平台未能将劳动关系切割清楚时,推定其就是实际用人单位,让其承担起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责任。从制度上,可以借鉴前几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的做法,即只要互联网平台实际用工,不论其以何种名义用工,哪怕层层外包,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平台企业从从业人员劳动创造的利益中获利,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平台在用工中导致了劳动关系模糊,让劳动者不清楚谁是雇主,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就是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让互联网平台既获得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又不用承担用工风险。

  劳动用工方式应在劳动法律提供的制度供给里进行选择

  对于科技、产品等,企业可以创新,社会也鼓励其创新。但是,劳动用工方式不是科技,也不是产品,而是涉及劳动基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具有社会法和公法的特性,不是可以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完全自由协商的内容。

  现在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方式只有有限的几种,直接用工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直接用工的,有劳务派遣;兼职的,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后两种用工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目前,我国劳动法给予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就是这些,用人单位只能在制度供给中进行选择。如果外包,就不能干预外包企业用工,不能控制外包企业而进行实际用工,也不能以外包为名,行劳务派遣之实。事实上,在劳动用工方式上进行的所谓“创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在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下,其实际是违法行为。

  实践证明,如果允许企业在用工方式上进行“创新”,必然会带来劳动关系的模糊,影响到劳动法的基本制度。从平台用工的实践来看,劳动基准、社会保障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有学者注意到,互联网企业“用工平台化”的做法,已经被不少传统实体产业、工厂制企业所借鉴,将原来的全日制工人变成了“小时工”“劳务派遣工”,不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只与平台建立关系。这些工人看似短期内增加了一些劳动报酬,但其社会保险待遇肯定会受到影响,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系列劳动者权利也会随之减少甚至消失。而外卖骑手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大量违章和交通事故等现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这样的用工方式“创新”,对社会发展不利,也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在立法上,有必要尽快扎紧制度的“笼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好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样也更加符合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会议还特别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制度的协调,互联网平台用工将更加规范,劳动者权益会得到切实保障。

  (作者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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