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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信息风险 建设智能社会

来源:人民论坛网
2021-04-12 13:31

  原标题:管控信息风险 建设智能社会

  人脸识别技术从诞生起就带着浓浓的智能社会的色彩,它是最便利和最常见的生物识别方式,提供了机器与人互动的新的可能性,创造了社会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的新路径。疫情期间,基于区域化属地管理的需求,人脸识别技术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普及,小到学校门禁、社区入口,大到各省健康码等电子通行证,都有人脸识别技术的深层介入。

  但是技术是把双刃剑,在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多家知名企业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窃取顾客的人脸信息。使用一项技术,必须要既能发挥其优势,也要规避其弊端,进行充分的风险管控。在智能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对人脸识别和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新的人机互动技术,我们既要抱着开放热情的态度去拥抱它们的诞生,也要保有充分的警惕,对其可能危害进行预防。

  管控信息风险,树立信息保护意识是前提。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包括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在内的基本人权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人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能够保有宁静的个人空间的必要条件。包括国家机关、商业机构、各个社会团体乃至于每个个人都应当树立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都保持敏感性,在信息处理,特别是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中,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以个人的同意范围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信息处理的红线。

  管控信息风险,国家统筹干预是关键。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的石油,却也是成本最低、取得最容易的资源,特别是人脸识别这样的敏感个人信息,只需要一个摄像头就可以轻易取得,面对巨大的商业利益,对商业机构抱有幻想,期待其放弃利益坚决自律是不切实际的。此外,在一些政府统一推进的社会管理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对此,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民法典等上位法律积极出台个人信息特别是人脸识别的管控条例,划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红线,加强执法和监督,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增加其违法成本。政府部门拥有最多最完善的个人信息,在适当时间可以考虑推出统一的个人信息数据库,通过对接入权限的控制和流通代替数据的收集和流通。

  管控信息风险,个人增强权利意识是主要手段。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并非无足轻重的可以为生活的便利而随意牺牲的附属品,而是与生活安宁乃至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重要资源。在进行人脸识别注册登记时三思而后行,对不必要的信息采集保持充分警惕。在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积极通过消费者协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权。以律师为代表的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诉诸法庭,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中国已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民法典是个人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中的保护伞。民法典人格权编设立专章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这是中国面对信息时代所做出的庄严承诺。如果信息化智能化是不可抵挡的时代洪流,那就让对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的保护成为中流砥柱。

  (作者:赵谡,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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