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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四个维度

来源:光明日报
2021-05-04 07:33

  原标题: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四个维度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围绕涉外法治和法治人才建设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有效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离不开具有爱国主义情怀、良好政治素养、扎实法学和外语功底、缜密逻辑思维能力和多学科知识,能为国家解决重大复杂涉外法治事务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对高校而言,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着重把握完整性、融通性、开放性、多样性等四个维度。

  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进行整体规划,对各层次、各类型的法治人才分层培养,并建立统一和有效衔接的培养标准。完整性集中体现在知识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上。

  知识体系的完整性。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以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帮助学生理解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和未来走向,塑造优良的政治素养、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法治思维能力,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程体系的完整性。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应善于打造目标导向类通识课程、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双语法律课程、法律实践课程、专家式课程等精品课程,注重使用一手外文文献培养学生跨文化认知力和理解力,以课程体系的完整性提升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教材体系的完整性。各部门法关于涉外法治方面专门教材还有待系统化建设,关于如何实现国内法的域外实施、如何将国际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等重要问题,尚未充分体现在现有教材之中。应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从问题出发,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教材体系建立起来。

  融通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融通性,要求通过建立一整套与法律职业特点和要求相适应的不同阶段的教育、考试以及培训制度,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

  大学阶段法学教育,应当在打牢学生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具体而言,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鼓励高校与政府、司法机关、涉外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等建立长期的合作培训制度,为学生提供稳定的高质量实习机会。与此同时,改善师资力量,在加大法学教师培训力度的同时,选派理论水平较高的实务界专家到高校任教,具体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等,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以及参与国际法治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

  开放性

  开放性是指在制度上突破学科、领域、校际、院系壁垒,注重搭建跨学科平台。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人为划分,不仅影响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的产出,更阻碍了人们运用跨学科知识解决现实复杂问题的能力与成果转化。同时,法学教育中各类课程之间的明确界限,不利于学生知识整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当前,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新特征新要求、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新矛盾新挑战,这些现实问题都是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任何单一学科都不能单独解决。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有效参与国际法治,必须探索开放性的培养模式,回应现实需要。

  为此,一方面,立足法学学科又超越法学学科,对学生进行跨学科知识的熏陶与综合能力培养,使之掌握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基础知识,熟悉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明晰在国际治理中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方法手段。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诸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联盟的开放性联合培养模式,以服务国家大局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进行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构建平台支撑。

  多样性

  培养对象的多样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既要满足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实人才需求,也要解决以目标为导向的人才储备问题。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兼顾长期规划与短期目标的结合。从长期规划看,培养对象的遴选,主要集中于在校学生;就短期而言,为解决涉外法治人才迫切需要,可以通过灵活培训手段进一步提升一线实务部门涉外法治拔尖人才能力水平。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跟踪过程,应着手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跟踪培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确定明确的培养思路和用人计划,防止高素质人才流失。

  评价标准的多样性。一方面,改革高校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具有实效性的多元化评价,充分发挥教师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以正向引导和激励为目标的内外部相结合的评价制度体系,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激励高水平培养对象、淘汰不合格培养对象,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的涉外法治人才评价标准官方认证体系,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供需平衡提供有力评价标尺。

  (作者:郑雅方、江必新,分别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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