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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创新的格局与思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6-10 08:46

原标题:保护创新的格局与思维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突显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两大亮点。本文认为,进入新时代,面临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新局面,我国经济正在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面对中国经济发展新格局,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保护企业家的重要性。人民法院是法治的要津,居于主导地位。司法者更需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提升眼界,以便更好地担负起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

一、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发生的根本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建私权制度。其中,作为私权制度之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也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对此,中央有完整准确的表述。习近平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当前,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型。另一方面,以民法典为统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日臻健全与完善。这就为中国经济转型,为以创新为支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针对这一情况,知识产权司法也面临转变观念,构建新格局,重塑思维方式的选择。

首先,帮助全体国民树立对市场经济的信心,是人民法院的时代使命。近年来,坊间曾出现民营经济退场,恢复计划经济的言论。虽然话语寥寥,但影响广泛而长远。对私有经济从业者造成巨大的压力,对市场经济产生了疑虑。如若不及时消除其影响,势必对经济发展带来困扰。市场经济就是交换经济。交易是创造财产的工具,也是人类进步的最大动力。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无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无论生产力何种水平,普遍实行市场经济。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近40年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违反自然法则,违背经济规律。恢复计划经济,必然再次把中国带入困境。我国宪法明确指出,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长期努力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特别是民法典,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体系。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以及私权制度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法治理念告诉我们,人民法院负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公众对市场经济的信心的不可推卸的主导作用。

其次,司法有责任以国家的名义为社会树立起科学的知识产权观。众所周知,财产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从四五千年前的古巴比伦,到纪元前的罗马,日臻成熟的财产法律数千年世袭罔替。但是,知识财产制度,直到大约400年前才出现。一方面,作为财产,知识产权和历史上一切财产一样,其本质都是可以享用、支配和锱铢计量,并可以用来交易的利益,或曰“好处”。所以,它顺理成章地进入财产制度的序列。这是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的共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却既不能通过“合并同类项”并入“物权”体系,也无法被并入“债权”之列,只能另立门户,成为和物权、债权比肩相邻的新型财产,它生产财富的手段和其他财产截然不同。其他财产产生的手段或前提,要么基于物品,法律上称作“物”;要么基于特定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债”。创造知识财产的手段是“知识”。“知识”是来自精神世界,而表达于物质世界的创造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个性。传统理论通常因袭洛克以来的劳动学说,把知识、物品等人造对象的成因统归于劳动。但事实上,按照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学说已经无法解释“知识”的创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因此,出现了创造观点。按照创造观,创造是不同于劳动的人类活动。创造成果的价值与完成该成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关。这个思想,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有确切的反映。该报告把创造和劳动并列,明确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是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循名责实,假以深究,就会发现,在财富生产的链条中,创造处于劳动的上端。而且,从二者的关联看,是主从关系,创造是劳动的主导。是创造决定了劳动的方式和有无,是创造决定了物品的样式和“物权”的面貌,而不是相反。上述认识,反映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事实也证实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要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总之,关于创造的观点,是对传统经济学说、财产理论的突破和重大贡献。这一认识,构成科学知识产权观的精髓和基础。决定了知识产权是名副其实的第一财产权,并在财产体系中具有先在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创造观点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的指南。

再次,知识产权司法要牢牢把握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理性审理法律纠纷。知识产权司法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终极目标是促进经济繁荣。二者之间,前者是手段、是“末”,后者是目标、是“本”。司法工作应当有大局意识,分清手段和目标,摆正二者之间的关系,切不可“本”“末”倒置。牢牢把握司法的大方向,一以贯之地秉持司法的宗旨。既要有科学的精神,尤其是科学的知识产权观,又要有务实的态度。这个实,就是经济现实。司法不是只看条文,对号入座,真空作业。必须关注市场、关注社会、关注国计民生、关注大局。当前,国家压倒一切的大局,就是中央高度关注的“六保”“六稳”,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其中,“六保”是前提,“六稳”是中国经济的大局。唯有全面保障“六保”,才能实现“六稳”。对知识产权司法而言,大局意识,就是在审理每一个案件中贯彻大局意识。力戒刻板、生硬地搬用法律条文。法律文本是抽象的,实践才是鲜活具体的。司法是对条文的诠释。诠释需要眼界,既要关注细节,又要有大局观,懂得“度势行法”。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国家经济的大厦,是靠一砖一瓦、一针一线的积累而成。成败决于细节。每一个案件的结果,都会影响这座大厦的安危。因此,裁决案件,应当举棋三思,要衡量是与非、得与失。衡量其后果是什么,是有利于巩固这座大厦,还是损害、摧毁它。对中央念兹在兹的居民就业、基本民生、市场主体、国家税收、经济繁荣、未来发展,是建设性的,还是破坏性的。是增加,还是减损了社会财富。大局观,决非抽象的观念,而是可以用真金白银具体衡量的财富。脱离了这些实实在在的具体标准,脱离了根本的是非与大局,中国经济的大厦就会土崩瓦解。因此,细节之中看大局,丢弃大局观,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知识产权立法,是对市场经济法律基础设施的文本设计。知识产权司法地位举足轻重,是对文本设计的诠释、施工和验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方向正确,成就伟大。但是,面对未来,仍任重道远。

二、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还释放了重视保护企业家的重要理念。为了讲清楚这个道理,先弄清企业是什么。

对企业的性质,曾出现过不同的理论,罗纳德·H. 科斯的“成本”和“指令”理论被经济学奉为经典。他认为,在一个没有企业的经济体系中,伴随技术进步,分工日益细密,如果放任完全的市场机制,所有交易,所有的资源配置,都通过要素之间订立合约来进行。经济主体彼此提供的服务也均由合约规定。这就需要大量的合约安排。而建立在合约基础上的所有要素的支配都要服从各个主体的支配。这中间没有任何指令性行为,而指令的效率要高于协商,成本则低于协商。因此,生产要素的成本、销售的成本,以及各个环节订立合约的成本,这种纯市场机制的成本,是高昂的。如果建立一个机制,在该机制内部,用一个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契约,从而取得原合约各方的权利,生产要素之间的市场议价被取消,由原来的多元决策改为集中管理,取而代之的是行政决策指令。这种机制,大大节约了成本。众所周知,降低成本,是经济活动的帝王信条。这种机制,就是企业。企业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合约安排,企业可以集中精力,思考如何通过行政决策,经营权力,对被集中起来的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当购买服务和劳动取代了购买物品,资源配置的权力就被集中在买方手里时,企业就产生了。可见,企业,相对于完全的市场体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于是,在工业社会,企业如雨后春笋,燎原而生。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物质与精神产品生产创新、经营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保障就业、保障民生的市场主体。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进而,形成了企业之间的更高层次,更为激烈的竞争。可见,企业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企业。没有企业也无法形成现代经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涌现出数以千万计的企业群体,形成了我国经济的坚实基础,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

为什么要保护企业家。企业家是企业的当家人。企业是有生命力的经济体,是集技术创新、组织生产、商品制造、人事、劳动、物品、财务、内部管理、外部经营、政府事务、国际贸易、法律等要素于一身,并对各种要素的复杂组合持续的精心构思,不断提出新配置的经济组织。这使企业成为人类社会要素最多元、最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复合体。在激流澎湃、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一切技术、生产、管理、资源调度、经营决策,以及商业模式的选择,商业机会的捕捉,甚至对国际关系的走向认知,都需要做出判断、抉择。其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知识、智慧、经验、胆识和担当,都伴随着“激烈的头脑风暴”和“复杂的思想加工”,都意味着创新。而创新是现代经济的根本特征。创新,决定企业的发展和生死存亡。这种事关企业命运根本抉择的“军国大事”,决策者不是技术发明家,不是劳动生产者,不是长袖善舞的营销人,而是能够整合上述要素的集大成者——企业家。本文之所以强调司法要重视保护企业家,是因为企业家是最主要的创新主体,是企业的大脑。真正的企业家,是企业的思考者、设计师、建筑师,是殚心竭虑、运筹帷幄的创新大师,是企业命运的当家人。同时,企业家还是企业文化的设计和倡导者。马克思尤其重视创新的决定性作用,第一次提出生产方法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变革生产方法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特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在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企业家对创新的独特作用。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

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企业的中枢与灵魂,是社会菁英。中国初建市场经济,我们的企业家不是多了,而是太少,是“珍稀物种”。毋庸置疑,保护企业家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生产力。司法对企业家的保护,格外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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