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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国际实践及实施意义

来源:农民日报
2021-07-10 08:15

  原标题: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国际实践及实施意义

  编者按

  开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决策部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种子法修改的重点。目前,很多种业专家和从业者普遍认为,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建立该制度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扩大种质遗传基础、加快知识产权有序转化、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为此,我们特别约请权威专家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进行介绍,敬请关注。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通过特定的产权安排激励人们从事创新创造活动,也为各类创新成果的后续改进和利用安排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与专利领域的从属发明和著作权领域的改编作品类似,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就是一项主要依赖于原始品种进行改良性创新的育种创新成果。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产生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出现,与育种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在传统育种技术背景下,育种者主要以杂交和选择育种为主培育植物新品种,并以植物表型特征判断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随着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生物技术专家可以运用基因工程技术或者基因编辑技术定向改变或者优化现有品种的某些特征特性,通过较短时间将现有品种改造成一个新的植物品种。从植物特征特性看,这些经过改造的植物品种具备特异性,符合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要件。从植物品种的基因或者基因型组合来看,经过改造的植物品种直接继承了被改造品种的基因型和基因型组合。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78文本(以下简称UPOV1978)主要考虑以选择和杂交为主的传统育种技术背景,奉行品种权独立原则。在这种权利保护机制下,生物技术专家可以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等新型育种技术将合法占有并免费利用传统育种者经过十余年选育而成的植物品种(遗传资源)。UPOV1991考虑到,如果不对这种“剽窃式”的实质性复制育种成果的行为予以制约,将大大打击所有传统育种者从事长时段的、基础性的种质资源的筛选、改良和创新活动的信心及其投资。于是,UPOV1991引进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UPOV1991规定,生物技术专家可以免费利用原始品种培育实质性派生品种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原始品种为受保护品种的前提下,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即生产或者繁殖、加工、许诺销售、销售、出口、进口以及为上述目的的存储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应经原始品种权利人许可。欧盟考虑到原始品种权利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绝对控制,赋予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人享有对受保护的原始品种申请强制许可的权利,以防止原始品种权利人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许可。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国际实践

  到目前为止,UPOV公约的77个成员中有66个成员实施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其中包括6个UPOV1978文本的成员,以及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一个品种是另一个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是该项制度实施的关键和难点所在。

  UPOV1991分别从基因型、特异性以及表达性状上明确规定了三项原则性的判断标准:(1)从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从其本身是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再次派生,同时保留了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表达;(2)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3)除了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别外,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表达方与原始品种保持一致。需要明确的是,所有从原始品种直接派生或者从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再次派生的实质性派生品种,都是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均只受受保护的原始品种的权利人控制。同时,UPOV1991还列举了有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育种方法,包括选择天然或诱变株、或体细胞无性变异株,从原始品种中选择选择变异体、进行回交或者经遗传工程转化获得。上述列举是不完全的,并且不能仅从育种方法判断实质性派生品种。

  此外,由谁来判断实质性派生品种也是实施该项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欧盟的做法是,欧盟植物品种权保护办公室不主动审查申请品种是否为实质性派生品种,但可以根据法院裁决或者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将申请品种或者授权品种登记为实质性派生品种。澳大利亚的做法是,澳大利亚植物品种权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受保护的原始品种的权利人申请,对已经授权或者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进行审查,如符合实质性派生品种条件的,宣布该授权品种为实质性派生品种。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意义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出现是育种技术和品种创新鉴别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判断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过程实际上是甄别相关品种创新程度的过程。为不同创新程度的植物新品种提供与创新程度相符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激励育种创新作用的关键所在。以名录方式分作物类别推进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种能够较好兼顾我国种业发展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的有效探索。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不溯及既往,根据名录灵活推进,以现有植物品种鉴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能够有效稳定以现有植物新品种权为基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赋予原始品种权利人可以从派生于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中得到利益回报,能够有效激励育种者从事原始育种创新的动力。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人明确利益分享机制,在有效遏制“剽窃育种”的同时,也将促进传统育种者和生物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推动育种创新成果的改良和推广应用。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本质上是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中的体现,旨在提醒育种者要尊重与保护他人的育种创新成果,做好自己的育种材料和育种谱系管理,涉及使用特定育种材料应提前协商处理,从而形成公平诚信有序的种业营商环境。

  为不同创新程度的育种成果提供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实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种业营商环境,是我国“打好种业翻身仗”,解决种源“卡脖子”问题的有效保障,也是吸引国外优秀种质资源和种业创新要素的有效保障,更是我国种业深度融入全球种业创新网络,实现种业的跨越式发展的有效保障。

  (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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