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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追寻红色司法足迹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7-11 09:08

  原标题: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追寻红色司法足迹

  红色司法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与革命具体问题,在司法领域的伟大实践探索,对当今司法审判工作仍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以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为例,从农村到城市,再到新中国,红色司法传统的代代相承,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永恒信念。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传统在中国共产党从农村到城市的征途中薪火相传。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是中国共产党在省会城市建立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从1946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前,不足三年时间里,在机构改造、服务人民群众、城市案件纠纷审判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传承与创制。红色司法传统在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传承特点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座右铭,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城市特色相结合,忠于党、忠于法律及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现实相结合。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传统在革命战争的特殊历史时期形成并发展壮大。红色司法的灵魂与核心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党是领导一切的”,人民司法的根本就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等早期的革命根据地文献中便提及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废止肉刑、免去费用等规定。至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院继承和发展了中央苏区的红色司法理念,对此谢觉哉亦提出“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对党的领导和司法工作的关系作出了回答。哈尔滨解放后,来自延安的干部邵天任接收了旧法院,并开始了从旧法院到人民法院的改造,建立党的组织,积极发展党员,与中共中央东北局和哈尔滨市委保持密切联系,贯彻其指示,配合革命工作,使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首个省会城市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是红色司法之魂,也是红色司法传承的重要法宝。

  二、以“为人民服务”为座右铭

  红色司法始终走群众路线,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导向。人民法院“进城”前,毛泽东同志曾叮咛北上干部,人民好比土地,你们就是种子,你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和那里的人民打成一片,在人民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而奔赴东北的老解放区干部恰如种子一般,将红色基因深深扎根于黑土地。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规定“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中央苏区法院以保护工农劳苦大众为工作任务,陕甘宁边区法院以保护人民为工作任务,到哈尔滨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内涵则更为丰富。陈云同志将群众路线评价为:“它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哈尔滨解放前,彭真同志在东北主持工作时提出选任新政权的工作人员,要与群众有密切联系,主张撤换“人民所不满之伪政权工作人员”,这也为后来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清理无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旧人员提供了基调。1946年,中国共产党接管哈尔滨,面对城市群众工作的复杂情况,即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关于目前哈市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不论哈市能否确保或保持时间长短”“对于群众工作,对各阶层人民的政策,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有重大关系的市政设施等,仍须作长期打算”,通过机构改造,让法院“回到人民手里”。

  三、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城市特色相结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是陕甘宁边区法院实行的一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等司法理念与制度的简称。其精神内核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感受等内容。人民法院进入城市后,群众对于诉讼需求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人民群众畏惧、反感“旧衙门”的作风,热切盼望诉讼程序简化,以便利诉讼人民。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哈尔滨解放区得以传承。此后的城市解放区依然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吸收更多群众力量到人民司法之中。另一方面,城市人口复杂,文化程度较高,工商业活跃,市民对诉讼程序的正规性、法庭形式等也有着高于农村根据地的要求。于是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沿袭了便民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又正面认识到了城市解放区不可能完全不讲形式的问题,参与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免去诉讼费用和诉状等手续,体现了便民性;又讲究形式,规定了法庭语言、法庭秩序、法台和法槌的设置等内容,体现了规范性。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的同时,结合城市具体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符合城市特色的探索。

  四、忠于党、忠于法律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建立后历任邵天任、马起和王怀安三任院长,无一例外皆是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和不断学习的法律人。三任院长勇于探索尝试、有担当精神、有胆有识、不计较个人得失,是红色司法在城市解放区得以传承的重要精神力量。这些同志品德高尚、对党忠诚,坚定共产主义信仰,不论在何种艰难困苦的情况下,都保持乐观豁达的心胸。这些同志有深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积淀。如邵天任毕业于长春法政大学,马起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王怀安曾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在实践方面,邵天任曾任延安抗大教员,马起曾任晋冀鲁豫刑事庭庭长,王怀安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事,不论是在农村根据地还是城市解放区,三任院长始终遵循着群众路线这一重要圭臬,以便利群众的方式定分止争,以刚正不阿的态度维护正义。这些同志勤于学习,不断用马克思理论和党的政策法令来充实和武装头脑。早在1940年,延安便展开了“吃小米饭,攻理论山”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学习热潮。这种乐于学习、勤于学习的良好风气进入了城市解放区的人民法院。三任院长在任期间,哈尔滨解放区法院通过讲习所、培训班以及政治学习等方式,激发司法审判人员服务群众的热情,使其端正了工作态度、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为人民振作精神工作”。这些同志始终满怀服务群众的热忱,让红色的星火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得以代代传承,并培育出大批坚定革命信念与法律追求的后来者。

  五、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现实相结合

  毛泽东同志指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马克思理论与中国革命现实相结合,反对本本主义、反对教条主义、反对经验主义。早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便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探索红色司法,在指导思想上以人民为中心,在审判方式上便利人民,在审判组织上体现民主。红色司法的基因从农村进入城市后,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依旧发扬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在废旧立新中探索创制,如接管法院并进行机构改造,对留用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使用,改造旧监狱并使之成为模范监狱,通过司法审判来巩固政权、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支援前线等,为全国后解放城市法院摸索经验、产生影响。1949年新中国成立,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诉讼条例制定、模范监狱建设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和反思,为新中国司法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红色司法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与革命具体问题,在司法领域的伟大实践探索,对当今司法审判工作仍具有深远意义。

  红色司法在广大农村根据地生根发芽,1946年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建立标志着红色司法从农村进入城市。从此,红色司法传统开始在城市解放区发展壮大,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为方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城市特色相结合,忠于党和法律,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现实相结合,为司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提供了不竭动力。从七里坪法庭到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从农村到城市,再到新中国,红色司法传统的代代相承,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永恒信念。

  (孙光妍、宋鋆,作者分别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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