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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个人信息的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

来源:解放日报
2021-07-13 11:07

  原标题:权衡个人信息的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

  当前,个人信息犹如空气和水一样无处不在。面对大数据时代的风险和挑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深化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特征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个人信息权利、个人隐私安全得到全面且有效的保障。

  大数据时代,人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生产各类信息,并被各类主体竞相挖掘和利用。在享受各种便捷的同时,我们或多或少让出了对相关信息、数据的决定权、删除权、访问权、更正权、使用权、知情权等。

  这种异化状态使得个体与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往往处于对立状态。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个人甚至会遭到异己精神力量的奴役,人的个性难以全面发展。

  与此同时,信息处理者可以借由智能平台或算法软件对个人行为、痕迹进行数据整合,展开精准细微的分析、判断、预测,从而使得个体无处遁形,成为大数据之下的“透明人”。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一方面,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重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另一方面,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

  统筹个人隐私与数据共享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大背景下,个人信息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传播和利用俨然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工业社会转向数字化社会的进程中,人的生存境遇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个人信息的用户权利属性与信息数据本身的竞争价值属性更加突出。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对现代人生存状态的关注。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强烈的“二律背反”。

  一方面,信息的开发利用,突出了工具理性对物质文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有助于为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技术条件,有助于舆论监督与社会教化,有助于对悖德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识别、监督、追究与惩处。

  另一方面,信息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刺激了人性的欲望和需求。在物质财富创造依然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面前,通过侵犯个体及组织机构隐私获利的伦理失范现象有所抬头。这与通过技术创新创造物质财富形成了鲜明对立。

  这样的“二律背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国的经济社会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以及公平正义伦理社会的构建提出了严峻挑战。

  交流、共享与安全是信息的价值所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经超出个人控制范畴,渗透到各个行业、各个业务领域,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本身在交流中也才有意义和价值。如果没有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利用,很难想象电子商务将如何运行。

  在个人信息权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善于获取信息、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对社会而言具有进步意义。比如,上海正在全力推进的智慧城市建设,通过海量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处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准,精准解决民生难题,明察各类社会风险,初步发挥出了信息的“乘数效应”。

  事实上,个人隐私与数据共享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零和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对信息共享加以引导,将隐私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

  当然,信息的利用和共享不能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尤其是个体隐私权不容侵犯。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在个人信息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个人信息的合理、合法利用,有效平衡创新发展与隐私保护。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走在了世界前列。下一步,如何在守住个人信息保护底线的同时,留住市场空间,开拓发展空间,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现实课题。

  完善信息治理体系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主体的协同参与、系统治理。

  第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规制。

  政府作为个人信息资源的重要采集、处理和使用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上需要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收集限制”“使用限制”“责任原则”“隐私保护”等原则立场,规范数据信息的商业化应用行为,培育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评价监督机构。

  要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信息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将伦理价值取向融入法治规划、法治建设之中,渗透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中,深化、细化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发规制,动态调整各类信息处理者的合规义务。一个基本原则是,既要避免个人信息保护因范围过宽而难以践行,也要为数据控制者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提供有效激励。

  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个人信息处理者隐私政策的监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成本。

  第二,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自我规制。

  互联网企业应当主动承担更大伦理责任。事实上,互联网企业在数据信息开发中嵌入伦理价值,有利于口碑传播、品牌塑造和长远发展。

  同时,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以及基于风险的保护制度框架和机制;主动设置道德伦理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将伦理价值嵌入信息处理、技术研发以及产品隐私保护政策之中。

  当务之急,要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集中与共享,推进同企业积累的社会数据进行平台对接,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

  第三,强化个体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大数据时代,个体必须清醒认识到个人信息具有长期存在、难以消除、多方共享等特点,必须权衡好个人信息的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不断增强个体的隐私保护意识,明确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要提高伦理警惕,摆脱权益无意识状态,守护好个人的尊严与价值。

  (孔德民,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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