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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1-07-14 08:55

  原标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个社会治理法治化概念,自提出以来经历十余年的社会实践后,被正式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其已经发展成一种契合中国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法治现代化治理模式和体系。基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体系框架迫切需要整体统筹谋划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制度,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齐头并进。具体而言,可概括为十大体系。

  第一,公共法律服务理论框架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实践概念,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进程中可以初步定义为: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弥补市场供给不足、市场需求不畅和资源配置不均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需求为主要目的,而组织提供的必要服务设施、各种服务产品、各项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从价值层面来看,公共法律服务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融为一体,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现代化新模式。

  第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内容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与内容相辅相成,建立在产品载体上的内容和以优质内容为载体的产品,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实表达。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其中有形产品包括各种文书范本、法律服务工具等,无形产品则是丰富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咨询+业务咨询服务。在提升产品内容质效过程中,必须强化科学技术成果应用,重视新技术带来的便捷普惠、均等高效。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法律咨询等新方式的启用,都是技术革新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带来的机遇。以“全业务、全时空”为导向,以提升首选率、知晓率、满意率为目标,不断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内容体系服务质效的提升。

  第三,公共法律服务运营平台体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桥梁,是“需求侧”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构建完整的平台体系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难题破解的关键环节。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短板的表象在基层,短板实质在于三大平台缺失有效运营维护体系建构。突破口就在于运营维护机制建构和数据中台的体系化建构运营。只有将区县一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乡镇(街道)实体平台、村(社区)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热线平台通过数据中台相结合进行整体运营,才能形成完整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生态圈,切实解决实体法律服务平台“空心化”问题,回应基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日渐纷繁复杂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四,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供给体系。国家承担着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有一定限度,需要引入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等,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供给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还要协调平衡一般服务对象范围和特定服务对象范围之间的关系,在普通城乡地区要重点提升对普通公民服务的密度和质量,在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重点提升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发展、对外经贸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产品供应链的完整性和前瞻性。

  第五,公共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体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干部应当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求政法机关干部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其核心是提升干警服务群众的能力。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也承担着重要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职能,应当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对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包括公证机构从业人员、司法鉴定执业人员、仲裁员、调解员、律师、法律院校教师和学生等,都是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库资源。法律工作是智力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知识、经验和智慧,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提供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才能更进一步调动人力资源潜力,进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发展,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六,公共法律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的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及各地不断丰富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实践,使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得以完善,但同时也对法律法规的制度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当前,各地地方行政立法正不断推进,山东、湖北、黑龙江、广州、厦门等地方立法均相继出台。我们急需一部统揽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局的公共法律服务专门立法,也亟待建构一整套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包括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竞争机制的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和规范柔性公共服务行为的相关制度体系。

  第七,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体系。政府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主要依靠购买社会服务进行服务供给,必须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同时,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和公益慈善基金有序参与。在编制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合理经费保障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定价标准。定价标准和机制不仅要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定价的概念,运用社会公平复合理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价值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分析,也要通过实证研究方法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之道。科学有效的经费保障体系还有赖于科学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构建体系完备的财政评估审计和监察监督体系至关重要。

  第八,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结果的发布、监测、汇集、分析、运用机制,以及依据评价结果的反馈、改进、督导机制,科学指导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正确运用评价结果改进服务建设发展布局和服务质量。应当全面考察各部门之间事务衔接转办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的建立和落实,保障各机关部门充分发挥专业领域职能,共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整体质效提升,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评价程序和谐运转,开放评价指标构建的公众参与方式,共享共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标准研究成果,通过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释放中国道路的法治话语和技术标准,并与国际社会共享法治评估的中国技术方案。

  第九,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话语体系。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话语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当以法治中国战略为目标,形成具有感召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制度话语体系。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话语体系,推动形成中国法治制度品牌效应,建立我国法治制度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竞争力。促进学者群体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研究,引领法治核心竞争力,塑造法治意识形态,更好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第十,公共法律服务学科建设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重点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结合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进行发展完善。在法理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的基础上,以解决中国问题、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结合本土资源和中国社会实际,作更深入挖掘并提炼创新观点,凸显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和中国学派。二是结合实践勇于开拓创新。以政法领域的改革发展实践为基础,综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经验和智慧,针对市域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破解以及增强法治道路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着力开拓,不断创新学科体系的思路、内容和方法。三是依托多元化理论进行交叉学科发展。将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信息科学等理论吸纳进公共法律服务学科建设,克服嫁接西方理论的弊病,彰显中国社会治理的经验智慧。

  (杨凯,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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