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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类案检索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09-12 08:02

原标题:扎实做好类案检索 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开展类案检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推行司法制约监督、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类案检索工作,确保实现类案同判,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实践检验、群众检验和历史检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对规范法官审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增强司法裁判说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笔者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发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例如,类案检索司法理念滞后、类案检索不够全面、类案检索结果运用失当、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不足、类案检索监督不够有力、类案检索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和制度目的的实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扎实做好类案检索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当从深化对类案检索的认识、加强类案检索技能培训、加强院庭长监督管理、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要深化对类案检索制度的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到位行动才会自觉。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做好类案检索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实践价值后,才能促进办案法官转变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主动做好类案检索工作,有效落实类案检索制度要求。类案检索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除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价值。根据《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案件审判中做好类案检索工作是审判主体落实类案同判责任的明确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承办法官通过进行类案检索、识别、参照,从而实现类案同判,既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更是深入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二是要加强类案检索技能培训。开展类案检索技能培训主要是要解决“不会检索”“回应不足”“参照不当”等问题,提升干警类案检索能力。首先,要通过培训解决“不会检索”的问题。要通过培训让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熟练掌握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平台、中国司法案例网等专业类案检索平台的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检索方法;熟练掌握关键词的提取、组合使用、词语转换等类案检索技巧,进而解决“不会检索”的问题。其次,要通过培训解决“回应不足”的问题。回应好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裁判说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要通过培训转变办案人员轻视回应的理念,改变办案人员回避论证的习惯,让办案人员掌握说理回应的回应技巧,切实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再次,要通过培训解决“参照不当”的问题。需要通过培训让法官熟练掌握类案识别的技巧,精准识别类案,解决实践中应当参照但未参照的问题;还要通过培训让法官熟练掌握类案检索结果运用能力,解决已参照但参照不当的问题,真正促进实现类案同判。

三是要加强类案检索监督管理。要落实类案检索制度,还需要合议庭、院庭长、审管办等案件监管主体加强监督管理。其一,合议庭要履行相互监督职责。对于属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案件,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要提醒承办法官进行类案检索,承办人要主动报告类案检索情况,案件合议评议时必须对类案检索情况进行评议。其二,院庭长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院庭长要切实肩负起对类案检索的监督主体责任。在合议庭(独任法官)将案件提交法官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庭长要按职责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类案检索、类案检索是否全面客观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如果发现合议庭存在未全面检索、选择性、倾向性检索等情况,要依程序启动监督纠错机制。其三,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履行案件监管职责。审管办作为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对类案检索情况进行把关,对于未进行类案检索且未制作类案检索报告(表)的,可以退回合议庭补充完善类案检索信息后再提请讨论。此外,在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发现类案检索不当时,应要求合议庭对类案检索工作补充完善后再进行讨论,以此强化类案检索监督。

四是要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运用。案件质量评查是检视类案检索落实情况的有效途径。要将类案检索情况纳入评查范围,明确负面评价标准,强化评查结果运用。首先,可以将类案检索纳入质量评查范围。要及时修改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将须强制检索案件的类案检索工作情况、类案诉求回应情况以及检索报告随案留档备存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评查事项或要点,落实到案件的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中去。其次,要明确案件质量负面评价标准。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要注意区分质量瑕疵和违法审判。例如:因一般过失造成的类案检索不全面、不客观,类案识别、参照不得当,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不足等问题,应作为案件质量负面评价的参考要素;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应检未检、类案参照不当、院庭长类案监督不力等造成错案以至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评价。最后,还要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于因落实类案检索不力而导致负面评价的,可以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进而实现与绩效奖金发放、法官等级晋升、法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提拔、法官入额退额有效挂钩,切实强化评查结果的运用。

五是要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要让类案检索制度有效推行,还需要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来保障制度落实。针对司法实践中因应检未检、选择性检索、故意隐瞒类案、类案识别不准、类案参照不当、检索结果应用错误、类案检索监督不力等导致造成不合格案件甚至错案、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要坚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审判责任。同时,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主观过错和客观后果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而对于因一般过失出现在类案检索中履职不力的,且情节较轻的,在业绩考评中给予负面评价即可,不宜追究违法审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案件负有监督职责的院庭长,出现履行类案检索监督职责不力,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依照程序追究相应的审判责任。在上述情形中,构成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程序追究相应的法纪责任。

开展类案检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推行司法制约监督、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类案检索工作,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要求,确保实现类案同判,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实践检验、群众检验和历史检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雨田)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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