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决定” - 理论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法律中的“决定”

来源:学习时报
2022-06-23 09:31

  原标题:法律中的“决定”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决定是公文种类之一,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二是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三是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实际工作中,决定的用法远远超出这三种情况。几乎各级各类机关单位都可以制定发布决定,而且在性质、功能、地位、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别。有些决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对有关范围内的调整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有的决定只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一事一议”的特征。很多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作了严格规范。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里重点分析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种决定类型。

  承载顶层设计功能的决定。此类决定具有顶层设计、改革规划、重大任务部署等功能,往往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对国计民生产生深远影响,如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的决定还经中央全会审议通过,地位更加突出。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确保此类决定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还会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细化要求、主要目标、成果形式、时间节点、责任单位等,并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督促检查。

  与法律地位相同或相似的决定。此类决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立法法及组织法作出,尽管没有冠以“法”的名称,但与法律立改废及其适用密切相关,主要用于以下情形。一是修改或者废止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二是规定有关重要制度。有些制度内容相对简单,又不涉及法律责任等条款,因而往往以决定的形式作出。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提出:“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规定了10条具体内容,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使得该决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更接近法律,可谓是“法律类决定”。三是授权立法或开展重要工作。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授权制定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第一条明确把此决定作为立法依据之一。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推进房地产税试点,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改革事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该决定反映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进行税收制度改革试点,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四是调整法律适用。根据立法法第13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适用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与行政法规地位相同或相似的决定。此类决定由国务院发布,常见于两种情况。一是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法规。如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二是规定有关重要制度。由于工作习惯、历史沿革等因素,赋予国务院决定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方面与行政法规相同或相似的地位。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以金融领域为例,2020年9月印发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及其条件作了规定,该决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设立的依据。再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4条,作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国务院决定只是在个别特定情况下与行政法规地位相同或相似,不能据此认为两者可以等同。

  作为行政执法公文的决定。此类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针对具体案件和对象作出的、承载处理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行政执法决定代表国家意志,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作出前一般要经过调查取证、研究分析、结果拟订、法制审核、报请批准等程序,法律法规对其形式、内容、效力、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要求。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再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14条对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处置决定的内容、公告及其张贴场所、生效时间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决定。判决、裁定、决定是法院在裁判活动中作出的文书,与判决、裁定不同,决定主要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排除诉讼活动中的障碍。如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法中多次出现的“决定”,是作出决定、决策及其结果之意,其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如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机关单位系统内部工作中的决定。此类决定广泛用于任务安排、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奖励惩戒等机关单位系统内部工作各方面,范围包含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况。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35条规定:“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这里的处理处分决定,就是系统内部监督制约的方式和结果。(潘波)

责任编辑:王后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