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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实效

来源:学习时报
2022-06-29 15:23

  原标题: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有力回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之问,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特别是针对重大影响案件的批捕、拟决定不起诉、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重要程序以及部分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新时代实现司法民主的生动实践。2003年8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策;2004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自此以后,这项深深烙着“中国特色”印记的司法制度,在变革中不断成长,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监督对象也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近年来,在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实践过程中,为了提高制度运行的规范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重要依据,以《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配套规定,对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全国多个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市(区、县)的人大常委会都通过了关于试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或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公布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典型案例8件,对于指导推进检察监督工作,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更高效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检察机关作为被监督对象,同时又是这项制度推行的主导者,难免会存在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二是现有的制度规范仅限于部门内部规定,效力等级偏低,缺少普遍认可的权威性、强制性以及实施过程的刚性保障;三是现有的制度规范内容分散,有的已经失效,有的仅规范某一方面的内容,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稳定性、系统性方面有所欠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规定》与《办法》,在不突破现有制度框架之下作出完善与改进,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长久的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一方面可以提升人民监督员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确保更多人积极、主动参与到司法当中;另一方面也可以扭转检察办案人员对人民监督员的认识偏差,力求达到人民监督员“应邀请必邀请”“能邀请尽邀请”的要求。可以组织检察官学习人民监督员典型案例、优秀检察官经验讲座,加强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可以结合基层工作单位,如街道办、居委会、高校等,在日常的普法宣传、基层工作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也可以人民监督员为主题面向社会设置检察开放日进行主题宣讲。通过这些举措,向公众展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内容,进而扩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信力,通过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以增强人民监督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与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的协同。内部和外部监督之间不是非对即错的博弈,而是通过发现问题,运用多方智慧合力解决,提升法律监督质量。人民监督员设置的本意是为了促进社会成员对检察权运行的民主参与,目的在于防止权力滥用、提升司法质量,我们在强调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外部监督重要力量的同时,也要注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配合。一方面,检察机关以检务督察部门为主要内部监督主体,应从创新监督手段、细化监督执行等多个角度入手,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主要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也需要在确保人民监督员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承担、组织和协调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提出的监督意见和要求,及时督促办案单位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意见处理结果。

  尽快对《规定》与《办法》进行细化和完善。虽然当前全国人民监督员数量已经不少,但人民监督员不仅要实现从“数量型”监督向“质量型”监督的转换,更要加强从“形式监督”向“效果监督”的跨越。这不但需要加强外部协作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更需要为人民监督员确立健全的监督效果保障机制。如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范围、阅卷权的赋予、监督范围的确定都需要进一步规定与细化。监督意见表达与反馈的规范化流程,以及检察机关答复部门的明确、异议程序的完善;等等,都需要建立更为详实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需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调研,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以典型案例为参照,借助多方智慧,将《规定》与《办法》尽快落地为规范性操作。(李珺)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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