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理论

工运

【热点思考】平台经济中劳动用工的法学分析

蒋月
2020-04-07 07:06:25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关系性质的定性不同,将直接影响对从业者的保护措施和制度设计。随着时代变迁发展,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适度从宽,平台经济中的大多数依然是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要重视保护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权益,尽快修法或制定单行法,督促平台履行对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义务。

  互联网科技催生大批APP平台,平台经济可以有效整合、配置社会资源,既为消费者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多样化选择和服务,又在扩大就业规模、开拓灵活用工形式等方面呈现出独特价值。目前,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分歧较大,对两者关系性质定性不同,将直接影响对从业者的保护措施和制度设计。

  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关系的争论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法律关系,主要标准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或者相互是否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享有“指挥命令权”;二是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以换取一定经济回报,不承担劳动风险,更不承担经营风险;三是组织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具备上述从属性,则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平台经济用工形式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没有改变劳动者对共享经济平台的“从属性”实质,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仍在当下劳动关系的标准之内,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予以保护。有观点主张,共享经济平台用工模式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应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泛化。有观点提议,劳动法增设新主体,为这类从业者提供相关保护。也有观点要求,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实行分类保护。还有观点认为,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从业者是“独立承包商”。还有学者主张,应当把共享经济中的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确定为商业合作关系,两者合作营利。

  笔者看来,劳动关系理论应随着时代变迁而发展,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适度从宽。平台经济作为信息技术时代的一种新商业模式,其用工形式多样而非单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具有弹性化,劳动条件、付酬方式等改变了,有些甚至是生产资料由从业者自己提供。现行劳动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可能被“完美地嵌入”现行劳动法中的制度框架。

  然而,平台经济中的大多数依然是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技术对劳动过程施加隐性控制,隐性的人格从属性凸现,平台从业者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不能被某些规避监管或回避责任的行为或现象迷惑。

  法院对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关系的评判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平台与从业者关系的结果也不具有一致性。以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例,根据高煜宸研究法院对85个相关案件裁判结果,发现不同模式中的定性差异很大。在快车模式中,大多数法院判决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或居间关系,判决理由是“网络平台提供的是媒介服务平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一般不认为存在劳动关系”。而在专车模式中,法院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占绝大多数。因为专车模式中,通常由平台购置车辆,与加盟其平台的司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司机、劳务派遣单位、汽车租赁公司等各方主体之间也签订有三方协议或四方协议,明确约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顺风车模式中,超过九成的案件法院判定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居间关系。

  显然,围绕平台与从业者关系问题的学术意见的分歧,对这类争议处理有一定影响。研判这类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应适度从宽把握,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大多数要素,就可以考虑将其归入劳动关系。

  加强对平台经济中从业者的劳动保护

  在平台经济中,用工形式多元化,劳动薪酬分配灵活,从业者的劳动保护应引起重视。目前,平台与大多数从业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业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难以享受高温津贴、健康体检、职业培训等劳动者应有的劳动福利待遇。研究发现,多数网约车司机只有在面临赔偿责任时,才明确要求确定其与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只追求眼前利益,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权的意义和价值,同意或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混同工资发放,发生工伤事故时,导致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责任推诿、扯皮;部分劳动者不保留双方往来的票据和信息,发生争议后,无法提供关键证据或重要证据,导致败诉。事实上,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劳动纠纷正在增多,对平台欠薪投诉也较多。

  笔者认为,一要重视保护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权益。应根据从业者的状态和特点,在劳动法基础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旁落”。要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应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

  二要尽快修法或制定单行法。在平台经济中大量运用的星级评分机制是平台隐性管控从业者的关键手段,极大地影响从业者自主决策权。评分机制直接影响从业者的收入、工作方式、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既是服务质量监督手段,又是一种重要的惩戒途径和措施;评分的排他性也会限制从业者的自主性。对平台账户实施单方冻结、停用或封禁权,表明平台对从业者拥有较强的控制权。平台单方提供的定价、按件计酬、收费机制等形成对从业者的重要控制,从业者不具有议价能力。与平台相比,无论从业者个人或群体客观上均处于弱势地位。平台与从业者在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只有尽快修法或制定单行法,按照劳动关系定性两者关系,才能合理配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要督促平台履行对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义务。当前,平台经济的从业者群体已是一支人数庞大的劳动者大军,未来将更加壮大。无论平台企业用工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都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引导、催促平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和劳动福利。平台应引导劳动者发展,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迟语洋

书库

工运

访谈

文献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