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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

袁春湘
2020-04-02 09:11: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审判制度历来是经国序民、定国安邦的重要制度。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接地气、顺民意,在定分止争、消弭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独领风骚:以最宏大的裁判文书网亮晒裁判结果;以最强悍的“执行”举措亮剑失信被执行人;以最快速的办案节奏回应社会……在聂树斌案、张文中案、“电梯内劝阻吸烟”案、“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于欢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审慎裁决,最终成功回应“冤不冤”“纠不纠”“劝不劝”“追不追”“防不防”等众多社会普遍关注、利益纠葛复杂的重大争议,在全社会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显著优势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旨在通过客观、全面、真实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显著优势,深化认识,促成共识,从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之路,更好服务于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国人民,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人民政权建设理论指导下,全面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内涵,适应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的审判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论述的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一样:“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决定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的价值理论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根本动力,人的解放、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必须“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系统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阶级本质、组织形式和组织原则。新中国审判制度就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导下,逐步探索和建立起来的。我们党在新中国前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进行司法改革运动,是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因此,人民专政理论是我国审判制度人民性的理论源头。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实践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既着眼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又努力实现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个体感受公平正义。

  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理论

  马克思主义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议行合一的政治原则,即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理论——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人民代表机关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共和国必须建立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国家统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并依此体现人民主权,在我国这种理论的实践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民主集中制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都必须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在人民代表机关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下,一是我国政权机关实行议行分工,而不是三权分立,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实行立法、政府、监委、法院和检察院分工原则。民主集中制理论决定了我国审判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二是体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项宪法原则下的检警关系模式和检审关系模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独创,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能够保证公正执法,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三是民主集中制决定了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合议庭制度和审委会制度都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我国是人民法院和审判组织集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保证办案质量,发挥集体智慧,同时有利于加强监督。西方一些国家在分权与制衡理论基础上,实行国家政权的三权分立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权力制约和监督,但也极易导致议而不决,缺乏效率。这些国家虽然实行三权分立,标榜司法独立,但法官的选任受到立法、行政和政党的直接影响,甚至是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而且法官裁判往往受到其本人政治信仰和倾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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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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