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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体制当如何创新
//www.workercn.cn2014-02-24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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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妙颜 孙大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加强社会治理的主体建设

  《决定》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包含了推进社会建设的巨大变革。我们认为,这一变革在观念上更注重公开平等,强化了各个社会建设主体的责任;在规范上更注重法治;在方式上更强调灵活性、协调性、沟通性;在运行中更强调多元与互动。所以,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须加强各参与主体的建设,真正实现社会治理中的党政治理和社会组织自我调节、自我服务与自治的和谐统一。

  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升我党治理国家社会的能力。我们要牢牢把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紧密联系群众这条主线,创新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深化行政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公共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变。只有公共权力规范化与透明化,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体制空间。以决策参与为突破口,强化公民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这能有效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建构多样化的协商交往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建设缩小社会在公共事务问题上的分歧。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应适时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配套法律法规,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放宽审批条件,从满足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促进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应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逐步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等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社区事务性、公益服务性等工作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接。应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政策,形成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政府平台之间的合作共赢机制,把发展社会组织与加快发展服务业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应重视对新兴社会组织的培育,探索建立公益性“孵化园”模式,促进更多的新兴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努力提升公民素养,培育“治理型”公民。所谓“治理型”公民是指在政治法律领域具备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及参与意识,在社会生活领域具备责任意识、合作意识、道德意识的公民。这个公民群体的发展和壮大是社会治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的有力支撑。因此,必须对公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公民意识相关的社会伦理、生活技能的教育。在培养“治理型”公民的过程中,要把权利教育和责任教育统一起来。

  完善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

  立足实际,重点探索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先,以减少、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人民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运行机制。

  建立与完善危机预防机制。抓住源头,着力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预防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如消费者权益、农民工权益、民营企业权益、志愿者权益、残疾人权益等。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完善的“社会安全网”。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舆情的收集和分析,狠抓源头责任落实,及时察觉和恰当处理处在潜伏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

  建立与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正作为审批决策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完善议事程序,建立刚性制度规定。实施全程跟踪监控。在政策出台后或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要加强跟踪监控,关注相关利益群体反映及社会动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工作,把各种消极因素降到最低。

  建立与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的服务群众机制,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要把一些行政职能自上而下延伸到乡镇、街道乃至农村、社区,依托群众工作站、室为群众开展有效服务。尽可能通过对话、沟通、协商等人性化、法治化的方法协调利益矛盾,通过制度的公开、公正的落实和执行让矛盾无生长的土壤。建立一系列相关机制配合利益协调机制来发挥作用,如公开的政策形成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公正的利益约束机制、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等。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涉法涉诉等问题上,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建立与完善诉求表达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以现代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诉求机制,让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工人和农民拥有固定、有效、及时的诉求渠道。

  建立与完善矛盾的调处机制。建设大调解体系,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各方(如行业组织、社区组织、基层支部组织、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广泛参与的相互通联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作用。借鉴各地经验,如北京的网格化的社会管理、上海的大联动模式、廊坊市安次区的“品牌调解室”、沧州市的“村矛盾纠纷排调接待站”等等,推进调处机制创新。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坚持系统治理,是指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切实改变过去条条分割、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看待,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提高社会自治、自助、自理能力,实现党政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坚持依法治理,是指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要牢固树立法治权威,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公共危机的法治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公共危机的长效、制度化手段。

  坚持综合治理,是指在解决问题时,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灭火队式”的治理模式,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从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入手,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解决社会问题,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坚持源头治理,是指既要抓住问题的“流”,更要治理问题的“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作者单位: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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