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受到了全球广泛关注,如何有效的进行防治,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议题。制定重大传染病防治方案与指南对于科学防治疫情、普及公众知识、助力专业人士高效防疫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政府部门在传染病预防过程中起着掌控全局、把握方向的重要作用
高巍在成都医学院学报2020年01期《浅析公共卫生管理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作用》一文中认为,政府部门在传染病预防过程中起着掌控全局、把握方向的重要作用。传染病预防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力量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方面:1.政府在进行传染病预防的相关工作中应该做到适时调整财政措施、组织人力物力资源,在传染病预防期间科学高效配置资源,为传染病防治提供坚实基础。在疫情发展初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做好防范措施,调动各个部门进行防治,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及时隔离感染人员,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进一步扩散,造成更严重的损失。2.政府应当做好疫情监测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掌握疫情发展的情况和态势,根据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行政管理措施,使整个预防机制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3.监察机构应当严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本职工作,对传染病预防过程中部分部门出现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进行监督规范。4.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宣传优势,努力肃清谣言、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同时把握舆论动态,对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错误信息进行辟谣;利用官方媒体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为人民群众获得真实可靠的传染病相关信息提供渠道和帮助。
法律应该保障每一个社会主体包括医务人员、患者及其他民众疫情信息披露的可能性
曾日红、曾日东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1期《医务人员的疫情信息披露权》一文中认为,医务人员具有对抗疾病的医学专业知识与能力,是民众健康的守护者,披露疫情信息体现了医师履行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传染病防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依靠群众”的原则,本身就意味着医务人员应具有披露疫情信息的权利。医务人员发现疫情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或告知相关患方及其他医务人员,但“应当报告或告知”不等于“只能报告或告知”。在公权力部门尚未公布疫情信息之前或确认之前,医务人员以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判断的疫情信息或疑似传染病的信息,向其同行、患方、亲戚朋友或一定范围的公众加以披露,亦是一种法定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可知,医务人员具有法定权利形式的疫情信息披露权。法律应该保障每一个社会主体包括医务人员、患者及其他民众疫情信息披露的可能性。显然,这种更广意义上的疫情信息披露权的设置,不是归因于对个别阶级和阶层利益的考量,而是归结为对社会所有阶层利益的考量。
《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配套文件,就疫情事件的信息披露、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存在概念不清、授权混乱等问题
胡晓翔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1期《浅议传染病疫情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一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均无授权哪个部门制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国家制度的授权条款,而《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只是以“卫办发[2006]79号”的文件形式颁发,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隐患。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必须对社会、对各有关部门做出事件的基本描述,并重点提出注意和警醒的信息,对于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来说,也就必然涉及到疫情信息的披露,故不能认为“地级市政府不是法定的发布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配套文件,就疫情事件的信息披露、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概念不清、互不协调、授权混乱。应统一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以及“传染病预警”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警报”的发布主体。
建议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适度放宽原来的限制
刘民钢在《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02期《应及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一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型城市和超大型城市数量急剧增加,一旦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政府需要及时预警和应对的压力也明显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更适合现在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对政府发布预警信息规定的授权层级过高,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面对紧急情况时显得为难,在这次肺炎事件中就明显地表现出这个问题:省级政府在接到报告时需要调查核实,下级地方政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发布预警信息和采取措施,等到信息发布,病情已成燎原之势,给后续应对和防治带来了很多困难。
因此,建议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适度放宽原来的限制。授权地、市一级的城市或人口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城市的政府,在发现重大传染疾病等突发事件的早期征兆、并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时,在将情况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以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可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样既有利于防控突发传染性疾病,也让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之间能更好地相互照应。
(栏目主持: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