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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探究与思考

邢童
2019-11-29 15:33:24  来源: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我们应依法切实推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保障女员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切实维护女职员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我们应依法切实推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保障女员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切实维护女职员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命题,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维护企业女职工法权益的探讨。社会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一个庞大的、多元的、复杂的有机体。企业、家庭、学校、社区都是它的内在构成要素。和谐社会是多方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要实现企业和谐,首先就必须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企业与职工存在着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企业与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企业强势与职工弱势特别是女职工弱势的状况一时未能改变,双方利益有时也会不统一甚至对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犯。因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是新形势下的需要,目前,我国女职工已达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6%,是我国职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党赋予工会组织的光荣任务,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职责。坚持最广泛地把女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坚持大力发展和诸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坚持积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坚持倡导企业与女职工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等等,对于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女职工利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一般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社会因素,二是女职工的自身素质,而起主导作用的是后者,因此不断地向女职工进行“四有”“四自”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女职工头脑,加强对女职工思想状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女职工思想动态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把握女职工的思想脉搏,找准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女职工所盼所忧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把工作放到女职工心坎上。

  增强女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女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以其工作业绩、自身的奋斗,去获得社会地位,去争取人们的承认,这样维护不仅理直气壮,而且也容易实现。在工作中以创新精神持久地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各种竞赛活动,同时,要利用专题报道、宣传栏、讨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动《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使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调动女职工拼搏进取、为企业的经济发展而无私奉献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只有这样,当遇到具体问题时,才能确保维护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增加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种类

  经期假。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经期应该受到特别对待。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对于“经期假”有这样的规定:“女工在经期中深感苦痛或女工从事的职业对行经有妨碍因而要求经期假的,雇主不得让其继续工作。”而我国的特别规定并没有涉及女性经期休假的制度,作为女性的特殊时期之一,经期里应得到特殊劳动保护。

  妇科检查。乳腺癌、宮颈癌等妇科疾病是危害女性健康的罪魁祸首,而在一般的身体检查中都无法查出这些疾病是否存在,只有通过定期的妇科检查才能及早发现和防治。虽然我国目前仍没有对免费的定期妇检作出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全国很多省市都已经初步形成妇科检查制度,把免费的定期妇科检查纳入体系,让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得到更高层面的保护。

  男性陪产假。所谓男性陪产假指的是男性通过在女性产假期间带薪陪护的方式来分担生育责任的假期。男性休带薪陪产假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女性的生育负担,而且还能让男性担负起家庭责任,实则是男女平等的体现。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即使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何还是频频遭到侵害,用人单位为何知法犯法?归根结底还是监管力度和执法环节出现了问题。用人单位能大肆地从事违法行为,侵害女工权益,而不承担违法后果,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

  建议成立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小组,每年不定期主动抽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严令禁止,把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与其经营业绩和纳税额挂钩,有过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会在诚信记录上记载,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罚款,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如缩短产假时间、安排女职工在三期内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女职工流产假待遇以及未尽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等行为也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情节十分严重的,责令其关闭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道总工会干部)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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