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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四种认识误区,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法治观的认识
李芳 吕培亮
//www.workercn.cn2015-07-10来源:求是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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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阐述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提出了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从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法治的地位从未像今天这样显赫、这么重要,推行法治的关切也从未像今天这样成为每一个中国人最真实、最迫切的需求。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上产生了诸多对习近平法治观的认识误区,可以集中概括为“忽视道德说”、“割裂历史说”、“脱离实际说”和“否定文化说”。因此,及时厘清这四种认识误区,对于深化对习近平法治观的认识具有重大意义。

  一、“忽视道德说”

  “忽视道德说”,简单地说,就是认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而有意无意忽视道德的作用,或者说道德在习近平法治观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下降。事实上,习近平法治观,在高度彰显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同时,也非常重视发挥道德的作用,主张法治和德治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强调“德主刑辅、修齐治平”治国理念。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就是意在告诉我们,法治和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和不可偏废关系。在习近平看来,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现实中,一方面,习近平高度重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以及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并主张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为法治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另一方面,习近平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要充分考虑道德的因素,对违背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和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凸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可见,“忽视道德说”,仅仅是从名称等表面现象来看待和认识习近平法治观,曲解了习近平法治观的核心要义,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法律的力量由国家机关的物质力量和人民信仰法律的道义力量所组成。如果只注重国家机关的物质力量,忽视法律的道义力量,法律就会成为“暴君”奴役人们的工具。数千年来,“礼”与“德”伴随中华民族走出了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它们也必将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习近平正是在融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精髓、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以及在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和重大决策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中华文明的道德元素和传统美德的养分,才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习近平法治观。应该看到,不论习近平还是在习近平法治观里,道德和法治一体作用、一体建设、一体服务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思路和设想都非常明晰,并做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的安排。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相结合,并不是说我们党和国家有两个治国方略,也不是说法和德可以并列,地位相同,而是要在坚持依法治国、法治中国这个基本方略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道德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使法治在实践中不违背良法宗旨,不偏离正义方向。当然,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过程中,我们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真正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割裂历史说”

  “割裂历史说”当前比较盛行,大致有以下两种说法。一是,一些人在“全盘西化”的鼓噪下,恶意肢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把它歪曲为“人治史”“封建专制史”,在肯定习近平法治观同时,犯了严重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二是,认为习近平法治观,是为纠正过去严重的“人治”或者忽视“法治”产生严重后果的背景下提出的,是特定历史时期产物,忽视了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割裂历史说”在本质上犯了严重的历史性错误,殊不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包括毛泽东同志在内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法律和法治的作用,并通过他们那个历史时期特有的形式搞法治,相比于封建王朝和民国时期,新中国的法治程度和法治进程都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这是历史,也是事实,是不容置疑的。当然,在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我国法治走过一段弯路,但绝不能因此就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习近平法治观,正是在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变革的经验教训中汲取养分,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中获取养料,在不断总结历代中央领导集体依法治国得与失中奠定基础,在不断交流借鉴国外有益法治文化营养中走向完善,但是总结不是全盘否定,学习借鉴也不是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原则,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西化”。究其本质,习近平法治观,走的是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其政治底色和最大亮色,从而保证了“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循序渐进和历史延续。

  中国近现代法治演变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始而弄法、继而毁法、终而无法的过程。其法治实践的历史一再证明,西方的民主法治在中国水土不服,洋玩意的三权分立、议会制和金钱选举在中国行不通。这就意味着,中国法治必须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念是没有出路的,脱离中国历史和中国实际只会走向更严重人治。习近平法治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是科学理论与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光辉典范,更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革命性相结合、实践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科学思想与历史国情相融合的理论品质和创新精神。正如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我们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是文化虚无主义者,不能数典忘祖、妄自菲薄。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习近平已充分认识,法治如果脱离中国实际和割裂历史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只有承认历史、传承历史以及在历史基础上实现创新与发展,法治中国才有希望,才会成功。总之,习近平法治观,用他的理论和实践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会是历史虚无主义者。

  三、“脱离实际说”

  “脱离实际说”,言外之意,就是认为习近平法治观虽好,但能否落实还不好说,也暗指依法治国在中国已推行多年的今天,社会的“潜规则”和“软规矩”依然盛行。在找关系、托门子、看背景等现象时有发生,全社会对权力和关系的膜拜远胜于对法律和规矩的崇尚氛围下,习近平法治观,能否落实到实际,改变中国实际,很多人心存疑虑。应该说,这种担心和疑虑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加以澄清和说明,长此以往,就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信心。事实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提出既要照顾传统,也要回应和解决现实关切。正所谓“回应和解决现实关切”,说明习近平已经认识或者已充分考虑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实际和人民期许。在习近平看来,法治脱离中国的最大实际是,人民缺乏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和信心。“法律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如影随形”,只有当法律成为每一个人实际生活的一部分,人们真诚的信法、自觉的用法、坚决的护法时,法律的作用才能得到彰显,法治的权威也才能得到体现。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时提出了建设法治体系的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迈进,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律的实施和实际效果,意味着我国开始进入一个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法律法治进入解决中国实际的新阶段。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如何使“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法律”。习近平法治观,告诉了我们答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法治要想得到实施,关键在于人民内心的信仰。正所谓“法治”的音量是否响亮,仰赖于社会中每一个对法治“确信”的回音。信仰法治,是对良法善治的尊崇不违,更是确信福祸与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也构成了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分水岭。法律体系强调的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的实施及其实效,而法治体系推崇的人民信仰和法律实施。为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落到实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路线图,强调“五大体系”建设,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提出了“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了确保落实上述目标,中共中央还提出了一系列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包括相关制度完善,诸如劳教制度废止、宪法宣誓制度确立等等,都纳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台帐。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习近平法治观,定能成为国人之信仰,改变中国之利器,规范社会实际之准绳。

  四、“否定文化说”

  “否定文化说”,就是认为习近平法治观没有涉及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认为法治与文化相脱节,是脱离文化进行法治建设。“否定文化说”,尤以否定传统文化的观点盛行,认为习近平法治观是新时期上层建筑的产物,却与文化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联系不密切。事实显示,习近平法治观,无处不存文化的影子,处处强调文化的价值,对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国外文化,习近平都提出要大胆吸收和交流借鉴,他本人也非常喜欢和推崇中国传统文化,对古典文化、名人名言更是烂熟于心,运用自如。在谈及文化时,习近平多次强调,在五千多年文明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和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则把“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中央全会决议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可见,习近平对中国文化,尤其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极为推崇和保护的。习近平法治观,也正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发展的观点,科学对待中华民族法制史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基因,科学对待世界各国不同特色的法治文化元素,吸纳人类创造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从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最新成果。如果说,习近平法治观否定文化或者说不重视中国传统文化,那是不切合实际、不了解习近平法治观全貌的一种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一个国家的法治,外表于制度规矩,内生于文化习俗,文化对法治的形成和固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失去文化滋养的法治如同失去灵魂,也就无法上升为全社会最大遵循。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以追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和谐为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以及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确立并形成的一种具有引领作用的社会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它构成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引领法治中国继续前行的精神火炬。正如习近平所说,要用法治文化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信仰,法治文化建设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当前,我们国家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不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不健全,全社会的法治氛围不浓厚。如何从根本上使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精神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一个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法治文化是基础、是关键,也是根本。就法治文化结构来看,法治文化可以分为多个层次,主要包括制度层次和观念层次,分别代表了制度、行为等显性的外在硬要素和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隐形的内在软要素,与此相应,可简称为“硬文化”和“软文化”,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之一,就是实现“硬文化”与“软文化”良性互动。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百八十多个对“硬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措施,以推动“软文化”实行。法治文化作为国家立法思想和国民心理基础,也构成了习近平法治观的亮点和创新,这必将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发挥越来越不同寻常的价值和意义。(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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