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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引发伤害类案件取证要点

曹坚
2020-06-18 15:00:57  来源:检察日报

  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之间既有民事争议又存在刑事认定问题,矛盾积怨较深,和解难度较高,在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后,如果因取证不到位而导致案件作出存疑处理,容易激化矛盾。对此,检察办案人员应予高度重视,通过有效途径着力规范、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证明意识,提高证明犯罪的工作能力。

  要着力提高出警现场处置的工作能力,及时判别纠纷性质,采取妥当措施。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类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会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的处置应对措施是否合理极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作的质效。由于争执双方各说一词,如果当场造成的伤势较为隐蔽,到场处置的民警往往不易察觉出案件的涉刑性质,主观上以为是一般的邻里纠纷等民事争议,多倾向于采取调解促和工作,容易忽视对现场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例如,有的民警出警时未规范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事发地情况没有有效录像取证;有的对案发当时涉案物品的位置摆放等未做及时拍照,后被当事人移动后造成难以还原物证形态;有的涉案的血迹、足迹、掌印等痕迹证据没有被及时提取并做科学检验鉴识,导致当事人虽有相关说法但缺乏客观证据的印证;有的忽视对旁观证人的询问并制作相应的证人笔录,事后难以找到证人,或虽然找到,但证人因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不太配合取证,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有的没有意识到去提取案发当地及周边的监控视频,事后因视频灭失而无法判断纠纷冲突时的真相。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和情况,应当进行细致的梳理,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提示提醒侦查机关加强对基层派出所一线民警进行相应的刑事侦查业务培训,提高对刑事案件取证、固证的职业敏锐度,提高刑事立案的及时性和刑事侦查取证的有效性。

  要着力提高对客观证据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高度重视提取、固定案发现场相关的客观证据。因民事纠纷引发一方甚至双方动手,继而造成伤害后果,要还原混乱的冲突现场究竟是谁的行为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仅凭双方的言词证据显然远远不够。需要及时提取和固定现场的客观证据,比如对争斗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提取现场遗留的血迹,收集当事人在冲突中被撕扯、踩踏过的衣物,如果衣物上有足迹鞋印的应及时拍照固定,提取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等等。在缺乏客观中立的旁观证人的案件中,如果有相应的客观证据用来印证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有利于形成刑事证明的证据锁链,满足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

  要高度重视对言词证据的辨别分析,从常识常情常理出发甄别言词真伪。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类案件的言词证据内容多表现为互相指责、推诿否认,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究竟哪方说的是真哪方说的是假,还是各有真假,成为刑事证明的罗生门,严重困扰办案人员。检察人员要善于细致梳理言词证据的脉络,认真查明纠纷起因、争执焦点,特别是高度重视对伤势成因表述的分析,要把言词证据的证明要点与相关客观证据有机联系起来。在制作、分析笔录时,要特别重视对言词证据合理性与真实性的分析,而非简单以“一对一”证据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就得出证据存疑的结论。言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如何是伤害类案件据以定案的基础和关键,在有其他证据证明嫌疑人一方言词证据系虚假而不予采信的情况下,采信被害人一方的言词证据,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客观证据,同样可以满足定案的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要求,即排除合理怀疑。当然,言词证据的虚假程度亦或真实度如何确实影响到案件的认定,刑事证明的印证规则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逻辑通道,如何形成得出印证的结论,不是简单机械地以其他独立的证据来和言词证据进行对比,对比的过程要符合生活常识和人的认知逻辑。例如,嫌疑人一方系壮年,被害人一方系老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常识会提醒我们老人受到伤害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系老人自行不慎摔倒受伤,还有一种系受到外力侵害受伤。如果现场有打斗的痕迹等客观证据,又缺乏证明老人自行滑倒的证据,例如地面没有油迹、水迹等易使人跌倒的物证,可以考虑采信被害人一方的陈述,认定故意伤害犯罪。

  要高度重视鉴定意见的制作质量,以必要的证明引导提高鉴定意见的精准度。鉴定意见在伤害类案件的证明体系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直接证明伤情成因、伤害程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制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这种引导不是不当干涉鉴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出具鉴定意见,更不是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而是针对容易产生争议的伤势成因等问题预先与鉴定人员进行必要的深入交流,引导鉴定人员在鉴定报告中进行规范、明确、清晰的表述,尽量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对确有疑问的,在鉴定报告中也要尽可能地进行深入分析,阐述致伤的可能原因以及可能性的大小,即使不能作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对无法排除的情形也要进行周密的分析,而不宜过于简单抽象。例如,有的伤害案件中,鉴定意见表述肋骨骨折系因外力压迫所致,但不排除自伤可能。那么,鉴定意见应当对外力所致的成因继续进行分析,这种外力的力度究竟是多少,是以怎样的介入形态作用于伤者;如果伤者系自伤所致,这种自伤是怎么形成的,如果是跌倒,跌倒后骨折与被人外力击打倒地后的骨折在伤势形态上能否做到进一步的区分。即使鉴定人囿于能力或检材的不足而无法得出更加精确的鉴定意见,侦查人员也应当以这种指引的方式督促鉴定机构提高鉴定水准。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核鉴定意见时,对鉴定意见有前述缺陷的应当及时反馈至侦查机关,有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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