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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路径

孙秀丽 胡伟东
2020-06-09 08:33:53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作为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司法机关属性的体现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无一不依托所办案件。根据所办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独具特色的司法职能。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与司法解释权出现在同一条款中的一项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价值

  具体而言,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价值可以从制度补充价值、司法应用价值和社会引导价值三个层面来把握:

  制度补充价值。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依托,办案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两大抓手,除此之外,最高检还拥有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又被称为“准立法”,但该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只能盖然规定,难以具象指导。而指导性案例,则恰好解决了司法解释的这一不足。从这个角度而言,指导性案例可以视为司法解释的有益完善和必要补充。

  司法应用价值。指导性案例是司法机关提升司法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一方面,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法律拘束力,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为检察官业务学习和办案实践提供优质的样本。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生动的“活”样本。《规定》中“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的规定,为检察官释法说理提供了积极参考。

  社会引导价值。指导性案例因其法定性、权威性、典型性,必然广受关注,除了检察办案人员要参照适用以外,各类机构、团体和社会公众也能从中获取信息、发现价值。比如,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选取陈某正当防卫案等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对社会进行释法说理,纠偏导正,有力宣扬了正确社会价值观。

  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优化路径

  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适用过程,也是指导性案例司法化的过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破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意识和机制层面。指导性案例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广大检察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既要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标准、规范检察办案等方面的价值作用,又要增强案例培育意识,以打造精品的态度去办理每一起案件,积极向上级检察院推荐备选案例。因此,广大检察人员应不断增强学案例、用案例、写案例的意识,提高案例撰写和总结提炼能力,拓展指导性案例应用场景和案例来源。

  与此同时,进一步优化指导性案例常态化选用及发布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在推荐和选用指导性案例时,对四项基本条件的把握上应突出“要旨”和“指导意义”,如果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就可综合考量予以选用。二是实行指导性案例常态化推荐和发布,应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检察职能发展需求或者需要完善补足的业务短板,有计划、分类型、常态化发布。

  体例和内容层面。当前的指导性案例体例内容已基本能够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情况,但在具体的内容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应当围绕指导性案例的制度补充、司法应用、社会引导等功能价值确定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将其分别融入到每一个版块中,但是,毕竟检察机关各业务的职能内容、履职方式、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在固定现有指导性案例体例格式中的“要旨”和“指导意义”等部分前提下,结合检察机关主要职能类型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关案件的特点,将指导性案例按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类型,相对地统一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格式,如监督类案件突出“检察机关监督过程”,刑事诉讼案件突出“起诉和庭审过程”。

  效力和方法层面。可以在广泛研究、总结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就案例中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及时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推动入法,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成文法的源泉。

  但是除了转化为成文法规范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方法和途径值得探索。一方面,应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频度和价值,提升其司法适用效力。可以考虑确立强化释法说理基础上的强制检索和背离报告制度,即在《规定》中“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条文基础上,明确法律文书中应当在释法说理部分专辟版块说明指导性案例查找、分析及参照适用情况,并在文末列明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名称及查找路径,未按规定执行的,应承担因说理不清造成的办案瑕疵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指导性案例“要旨”直接引用机制。从指导性案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等目标来看,真正需要和能够参照适用的内容,应当是“要旨”部分。当然,每个指导性案例要旨所凸显的司法规则难以完全脱离该案的案情和背景,否则,就成了以指导性案例之形,行司法解释之实。

  在此语境下,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应当分两步走:一是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要旨中所确立的司法规则、检察原则和方法等。二是将所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就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论证参照适用该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与此同时,为便于广大检察办案人员、律师及群众等受众全面掌握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情况和背景信息,应当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附上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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