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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研究

2020-09-15 14:50: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者按:

  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在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以来,备受重视。我国已建成“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各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等为主要平台的直播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直播内容较为保守,选用的直播案件较为简单,直播方式不恰当,缺乏统一完善的庭审直播法律制度等。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庭审直播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对一个国家绝大部分案件审判活动的实时公开,是对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自信彰显

  江国华、李鹰在《理论月刊》2020年05期《司法可视化与可视化司法——以庭审直播为样本》一文中认为,法院庭审直播平台作为中国经验的重要集成与展示,体现了从早期“司法可视化”在方法方式上的探索与试炼,到当前全面开启“可视化司法”制度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庭审直播独具特色地利用了“网络通信+可视化”技术的即时传输功能,使审判活动清晰可见,不仅拓展了司法公开的范围,确保了当事人及网络社会对司法权运作的知情权,而且成为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新型方式。这些都使庭审直播在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格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整体上看,庭审直播体现了司法庭审活动在大众化、公开化和信息化方面的逐步推进,集中体现了从司法文书体到跨媒介发展的路径。数字存储、转化与传输技术的日新月异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庭直播的操作障碍,使海量的网络信息交互成为可能。在全球联网的状态下,对一个国家绝大部分案件审判活动的实时公开,是对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自信彰显,但也对技术的司法规制提出了极大挑战。

  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对刑事案件的宣判结果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汪炳均、陈梦鸽在《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3期《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贯彻实施司法公开制度,若决定对某些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应当是对审判的全公开,既对审判过程公开,又对判决结果公开。庭审网络直播与传统的庭审直播方式存在着较大差异。庭审网络直播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应是对案件整个流程、内容进行即时直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信息的完整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控辩双方对案件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通过这个过程对案件做出准确的认定。所以要想保证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信息的完整性,应当着重直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信息,这两个阶段是整个庭审过程的核心,着重对这两个阶段的信息进行完整的网络直播,才是对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信息完整性的最强有力的保障。其次,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应当不止以图片、文字的形式进行直播,为了防止发布者对案件进行再次编辑,最适当的方式是进行实时的庭审视频网络直播。最后,我国对于案件的宣判主要以定期宣判为主,基于这个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判过程进行直播并不意味着必然对判决结果进行直播。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对刑事案件的宣判结果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而我国现行立法中缺少对宣判结果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细节性规定。由于立法具有强制力,对此进行立法,将会增加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可接受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度。

  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应该属于法院

  郑凯思在《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网络庭审直播制度司法实践研究》一文中认为,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应该属于法院,在未经法院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电视台等媒体不得自行对法庭审判进行直播。身为司法权监督主体的检察院对于直播的启动应享有监督权。在出现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直播,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不要直播的情况下,法院应对是否直播做出裁定。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意愿与法院冲突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直播持不同态度,法院的程序性裁判可能并不能使当事人接受。此时,应赋予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权。总之,庭审网络直播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将成为我国继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之后人民法院着力打造的第四大公开平台,为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事业,带来更加令人期待的前景。

  各国对庭审直播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金飞艳在《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04期《庭审直播制度的三种模式》一文中认为,庭审直播是司法改革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之一,因而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放眼全球,各国对庭审直播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禁止直播模式;以英国、美国为典型的限制直播模式;以巴西与区域法院为范本的完全公开模式。禁止直播模式是指法院禁止法庭审理过程通过任何方式即时传送给外界。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和日本。限制直播模式是指某些国家完全限制或者在较高程度上限制法院将案件审理情况通过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方式公之于众。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限制法院直播案件审理过程。完全直播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对庭审直播几乎不加限制或者限制对该制度的运行几乎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与英美对庭审直播作过多限制相反的是巴西、区域人权法院与国际法院的做法。在这些法院中, 其对庭审直播的态度是给予其最大限度的自由。(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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