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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嘉年间徽州棚土纠纷系列案的生态保护措施

郑 刚
2020-09-18 14:19: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清乾隆至嘉庆年间,近万入徽棚民垦山种地、采煤烧灰,滥伐乱采的无序造成了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破坏。徽州当地乡绅乡贤和民间组织以公约、契约等举措积极保护生态资源,协助参与官府全面开展逐棚禁山,棚民滥伐乱垦现象得到遏制,当地生态环境逐渐恢复。

  乾嘉时期徽州棚土纠纷酿成的系列命案

  徽州山区历史上的棚民现象是清乾隆后期徽州特有的现象,引发官府重视并加大整治力度的应该起源于那起惊动嘉庆皇帝“京控”徽州棚民“踞种山场、逞凶釀命”遂由安徽巡抚初彭龄奉旨委勘道宪杨懋恬、高廷瑶等查禁的大案。

  嘉庆十二年(1807年)休宁县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会中等逞凶酿成命案,程元通在赴京控诉棚民罪状中,声泪俱下地陈述棚民私行开垦对休宁山区生态造成“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的破坏,(《嘉庆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赓音等为安徽休宁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扰害事奏折》),浙江道监察御史汪梅鼎也奏请嘉庆帝督查此案,逐棚回籍,以防“酿害藏奸,势将日甚”,遂引发嘉庆皇帝重视,下旨查禁。

  随着调查的深入,初彭龄、杨懋恬等官员发现程元通“京控”案控词中有虚构夸大“架捏”内容,“词内所称掘濠筑垒、祖墓遭掘、程柏押毙、尸匿不交、程靳被捆无踪等情节,均属架捏”(《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二安徽巡抚初彭龄为休宁县浯田岭等七处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然而,杨懋恬、高廷瑶查访中发现,这起“京控”案的背后竟然串联着一系列棚民与当地土著居民纷争和命案,案件的错综复杂远超出杨懋恬、高廷瑶的预料。

  早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休宁县境内就曾发生过当地的桐城县胡宗义、怀宁县丁云高雇请12人租山搭棚,种植苞芦,与当地土著发生纠纷,双方争殴,酿成命案。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棚民王春林随其父王达文租种休宁县的程姓公共山场,嘉庆六年(1801年),王达文从程金谷等人手中私租山场,并前后缴纳租价2635两银两之多,签约了长达数十年的租期。嘉庆七年(1802年),王达文病故,王春林本人无力继续承租,曾向程金谷等人要求退租还山,但程金谷等人不同意。无奈之下,为了继续开垦所租山地,王春林邀请同乡方会中、方瑞祥、方荣林和方德成,一起前来垦种,而且将所租田地分为五股,以分摊风险。(吕小鲜:“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27页)

  到了嘉庆九年(1804年)二月,程姓族人程象符得知棚民开始在山场伐木搭棚,担忧对自家的祖茔造成破坏,前往交涉,棚民和当地土著双方发生激烈争斗。私自招租的程金谷在与族人理论过程中,被程金官等人“戳伤致死”。同样参与私自招租的程柏在被族人送官审办途中,“在歇店因病身死”。酿成命案的纠纷一直闹到休宁县衙,县令审断认为“两(人命)案皆由拼山与棚民起衅”,责令“棚民王春林等退山”。(吕小鲜:“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25页)王春林等人则要求程姓族人退还租金后还山,县令由此批断:“业经前任王令讯结,断令山主缴价给领还山。”但却遭到当地一些租山山主的拒绝。

  因当地土著拒不退回租金,加之苞谷、山药等农作物能够解决徽州当地“徽属以无米接济为患”的困难以及贫困棚民生计问题,县府无法强制驱逐棚民,棚土矛盾逐渐加剧。嘉庆九年八月十日,程立功连同其他七人,带着三眼铳、独眼铳等枪械,“赴王春林等山上拔毁苞芦”,在山场,程立功等人与保护苞芦的棚民王茂兰等人互殴,打伤三名棚民,嗣后,王春林等人又赶赴县衙告官控诉,程立功等人倚仗山主身份,拒不承认,此案陷入僵局。

  嘉庆十年(1805年)七月十八日,“因叠被王春林等控告,心中怀恨,又因苞芦种近坟。”(同上)程立功、程汇公再度聚众上山闹事,这次参与闹事的土著一方有14人之多,而且,带着独眼铳、铁锹、柴棍等凶器。山场上,程立功、程汇公等人与棚民刘元漋、方效政等人发生严重冲突,双方均有受伤。当休宁县令拘讯涉案各犯时,土著一方态度强硬。最终导致这起惊动嘉庆皇帝“京控”案的发生。

  清乾嘉年间徽州棚民现象形成的历史成因

  徽州系高山纵横、峰峦叠嶂的山区,山多田少,人口剧增,“以贾为生意,不贾则无生”成为徽州人生活境况真实写照。明末清初,徽州人大规模外出经商,形成“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的状况。(明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赠程君五十叙》)在此情形下,徽州不少闲置和荒僻山场需要更为廉价的劳动力来承包经营。于是,在徽州人大批外出经商和侨寓他乡异土的同时,自明代后期开始,一些经济落后毗邻地区外来人口陆续迁徙徽州山区填补空缺,从而出现“郡民多逐什一于外,而棚民反远离乡井来此山中”的情形。(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下·水利》,附方椿《楚颂山房杂著》)

  这些来自安庆、池州、宁国等府和浙江、江西甚至福建等地的流民,搭棚开山种植,采煤烧灰,从事各种谋生营利的生产经营活动。高廷瑶在其《宦游纪略》中写道:“徽宁在万山之中,地旷不治,有赁耕者即山内结棚栖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万计也。”同治《祁门县志》记载了乾隆年间安庆棚民入籍徽州状况:“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同治《祁门县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嘉庆《绩溪县志》也记载:“近多不业而罔利者招集皖人,谓之棚氓,刊伐山木,广种包卢。”(嘉庆《绩溪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杨懋恬则在《查禁棚民案稿》中详述了徽州棚民现象始于明末、盛于乾隆的史实:“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明思想家、史学家顾炎武曾记述了徽州府的云雾山棚民状况,“蓬居之民不下二百家”“始则山客与盗犹相忮忌,既而通货贿狎……利而居之。”(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二《江南二十·兵防论》)明朝官府为查禁还设立了巡检司。

  棚民迁徽数量之多分布之广,高廷瑶在《宦游纪略》中这样记载:“余思徽郡属境,俱有棚民,不下数十万人。”(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杨懋恬办案中曾经饬令徽属各县确查,棚民有8681丁口,歙县、休宁、婺源、黟县、绩溪、祁门等县棚民所搭棚数达1563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下·水利》,附《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徽州棚民现象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并进行无序的垦山种田和煤炭等矿物开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以祁门县棚民砍伐开采最为严重的祁门西乡王氏宗族聚居地的箬坑村和祁门北乡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村为例,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中这样描述:箬坑“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国课永累。且住后来龙山场,合族公业,亦尽开挖锄种。人居其下,命脉攸关。此日坑河满积,一雨则村内洪水横流,祠前沙石壅塞。目击心伤,人皆切齿”。(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善和村程氏宗族面对外来棚民大肆砍伐开采对当地资源破坏由族人程钝根主笔撰写了驱逐棚民的檄文《驱棚除害记》。檄文历数棚民的九大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棚民滥伐乱采在徽州一府六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嘉庆《黟县志》记载:“大抵开煤之害,与种苞芦无异,山经开挖,沙石滚下,冲压田亩,同一害农田也。”(嘉庆《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附《禁开煤烧灰示》)乾隆《婺源县志·凡例》记载因棚民“刊木烧炭”导致婺源“山童源涸”。绩溪县棚民垦山种植苞谷导致“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急则沙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立竭,不可复垦者所在皆有。渐至壅塞大溪,旱弗能蓄,潦不得泄,原田多被涨没”。(嘉庆《绩溪县志》卷三《食货志·土田》)休宁浯田,因遭棚民开垦,导致“溪圳尽塞,河水泛滥,田园交涨,房屋冲坍”。(《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棚民入山垦种碑》)

  乾隆时曾任四川清溪知县的乡贤孙学治作《和施明府源黟山竹枝词》云:“腊腊包芦满旧蹊,半锄沙砾半锄泥。沙来河面年年长,泥去山头日日低。”其词注解道:“棚民租山种苞芦,休宁、祁门皆受其害,黟近亦渐有之。”

  棚民开山垦荒也造成了族产公业的侵占破坏,加剧与当地土著宗族的利益冲突。徽州山多田少,山林在族产中占据特殊的地位。大部分山林是以族山的形态而存在。因“无赖不肖之徒,妄图私利,勾串外来棚民,潜行立约,租与开垦”(嘉庆《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附《禁租山开垦示》)引发纷争。加之滥伐乱采对山场祖茔荫木破坏更激化与堪舆风水理念根深蒂固的徽人之间的矛盾,告官讼事不断。《婺源县志》记载:婺源县“乾隆三年陡有泾(县)民张某某等倚余族业户某等,私拼微税,聚众深山,强砍烧炭”引发冲突。道光《徽州府志》写道:棚民“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是以占地侵山,动成讼案。……近年以来,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棚土纠纷系列案中生态保护应对机制和成效

  面对棚民开山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徽州乡绅贤士和宗族组织一方面对族内私租山场违反乡规民约的族人予以严惩并纠集民众禁山阻滞棚民滥伐乱采,另一方面通过告官诉讼依靠官府整治和保护生态环境。

  一是各村乡宗族通过制定乡规公约和族规家法等,从制度上杜绝和禁止这种私租公山导致棚民无序滥伐开采的破坏。徽州山川纵横、人众地寡尤为重视对居住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以公约形式保护水口林木不受侵害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尤其是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间,面对棚民大规模迁入,各村乡均制定大量保护村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所立的宗族公约。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来,婺源俞氏宗族聚集汪口村屡遭“无籍之徒盗行砍伐”,在生员俞大璋等众议下“酌立条规,重行封禁,永远毋得入山残害”。(《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汪口村严禁盗伐汪口向山林木告示牌》)。即使不属于宗族公共山场的私有山林也通过订立契约严明护林保山内容。嘉庆六年(1801年)祁门县山主凌荣户与棚民陈敦仁、王怀文签订的租山合约就写明保山护林有效开垦的内容。

  二是文会、乡约、养山会等乡族组织宣教和与当地保甲共同开展查禁活动。文会组织的精英对村乡水口资源保护和山林资源封山育林进行宣教并积极协助宗族通过乡评来调处各类棚土纠纷。同时,大力协助村乡乡绅乡贤和保甲组织开展山场封禁。道光二十五(1845年),“前任浙江杭州府知府胡元熙,里六都文会会长、候选教谕胡际会,外六都文会会长、监生吴正照等”,邀集黟县里外六都文会绅耆,对棚民滥伐乱采“环请严切示禁”,黟县知县因此颁发了“禁偷窃煤山蓄养柴薪示”敕令。(同治《黟县三志》卷十一《政事·附禁》,前县县丞给通都文会请禁禁偷窃煤山蓄养柴薪示)徽州乡约和养山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发挥禁山护林功能。乾隆六十年(1795年),祁门紫溪源一带山场根据乾隆奉禁“毋许私种苞芦”。山主十六都锦城约、清溪约和十五都奇峰约三约人,以“锄种苞芦为害,复立(合同文约)公禁”。(嘉庆十八年《讯详洪大由控郑目卿等讹诈送县私押并录递解后复来踞种缘由稿》)

  三是乡绅乡贤和儒生积极发挥驱棚禁山理讼报官和巡查禁伐作用。嘉庆十六年(1811年),“原任河南灵宝县卢宦偕各都绅士公同具禀”。称“租山情弊,苞芦之外,渐至开煤”,呈请知县永远示禁。(嘉庆《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禁开煤烧灰示》)曾任杭州知府的黟县西川胡元熙还乡后在道光二十四、二十五年(1844、1845年)曾四次发动该县绅士上书呈请禁止棚民开挖,并号召“将该处产煤之山契买归公请禁”。在其感召下,“合邑绅士爱集各山主,晓以利害,劝将产煤有分法之山,割税输公,仍立承字承去蓄养树木,交租供粮,永远不准挖煤”。(同治《黟县三志》卷十五《艺文志·政事类》,胡元熙《碧阳书院收输产煤各山业公议记》)

  四是官民通力合作,落实各项逐棚封山举措,切实保护生态资源。起初,朝廷对于棚民政策鉴于迁徙徽州等地棚民人众面广,考虑社会稳定而采取按契约年限概令驱逐措施。后由于民众不断上告事态加剧加之当地官府不断请禁才改为概令驱逐的政策。嘉庆十九年(1814年)时掌浙江道监察御史的休宁人汪梅鼎,积极奏请朝廷督办逐棚回籍。他在《为请申明安徽前议章程饬令地方官勒令棚民回籍事奏折》中历数棚民对当地危害“是以占地侵山,动成讼案”,以及地方官并未按照部定章程分年饬令棚民回籍,造成近年来棚民“斗殴抢夺之风叉炽”,奏折中提及“窃恐酿害藏奸,势将日甚”引起嘉庆皇帝重视遂御批下旨“核查具奏”。

  在嘉庆皇帝的旨意下,安徽各级官府以休宁县耆民程元通“京控”棚民案为契机,对徽州及整个皖南山区的棚民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查整治。各府县也在当地各宗族组织协助和当地绅士联名请禁下,积极开展逐棚禁山。黟县官府应宗族、绅士、文会的要求9次颁发封山护林禁示。嘉庆十六年(1812年)祁门县府开展缉捕棚民的行动,县府还在善和六都程氏宗族与棚民官司裁判后,“不惮陟冈阜,越险阻。亲临督拆,各棚成敛迹就退,期年而境内肃清。”(光绪《善和仁山门程氏宗谱》卷一《村居景致》)值得关注的是杨懋恬、高廷瑶等在处理休宁耆民程元通“京控”棚民案中没有照本宣科,在“吊齐程元通控案内各棚民召约”后,客观公正认为棚民“均系照约耕种”,“并无谋租强占”,明断“违禁滋事,其咎不尽在棚民”。因而处理此案时并未采取“一概驱逐”的措施,在改定棚民章程和清查棚民时亦“以契约为断”(《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九《户律·田宅》),订有契约者“以租种山场契约年限为断,限满退山回籍”;而“不立佃约者,概行禁逐”(《清仁宗实录》卷三十兰,嘉庆二十一年十月甲辰)。尽可能兼顾土棚双方的利益,同时通过“官批民调”的方式积极发挥地方各民间组织积极协调其他棚土纠纷作用,妥善处理好棚民退山回籍,成为可借鉴诉外调处纠纷典范。经过官方与民间共同努力,徽州地区棚民现象“偃旗息鼓”,当地生态环境得以整治和恢复。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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