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国”的法律风险-中工理论-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读书娱乐旅游绿色城建社区打工

理论

法治

“带病回国”的法律风险

乔新生
2020-04-20 09:00:14  来源:北京日报

  近一段时间,国际疫情形势严峻,一些海外留学生希望回到祖国这个安全避风港,享受中国医疗服务,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这些要求都不过分。但前段时间出现了自知是确诊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通过吃大剂量退烧药而有意隐瞒病情的人员进入中国境内的情况,这不仅给同机乘客带来风险,也给中国控制疫情带来困难。

  因此,不少舆论认为,应该从快从严对“带病回国”案例进行法律惩处,加强严厉处罚瞒报行为的宣传力度。我国除了加强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执法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委专门就控制疫情把好国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对那些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隐瞒病情回国人员应当了解可能的法律风险

  当前,中国驻外使领馆正采取一些措施,协助留学生有序回国,但他们要积极配合民航口岸和地方检疫部门开展工作。回国之前,应当补上我国刑法第一课,了解隐瞒不报等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果违反中国刑法,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提出的健康申报、提问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采取不如实申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传染性疾病,或者伪造有关检疫单据的,以及其他拒绝执行海关提出检疫措施的,构成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

  已经确诊的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限未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重大疫情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寻衅滋事罪或者侮辱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回国人员在观察隔离期间,所有费用都由自己承担。如果认为传染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条件不符合自己的要求,耍特权,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归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法律,维护祖国来之不易的防控局面。如果为了一己之私,擅自行动,导致病毒传播,不但自己受罚,也会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控制疫情扩散应当把好三个关口

  当前,控制疫情蔓延,必须关口前移。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想从根本上防止病毒输入,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做好信息搜集归纳整理工作。我国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和外交部门通力合作,将准备回国人员的信息转交给我国驻外使领馆,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乘客的基本情况,最好能在驻外使领馆进行病毒检测。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统一安排,向准备回国留学生提供有关卫生用品,确保他们在飞行航班上不会交叉感染。如果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发现部分留学生不适合回到国内,那么,应当通过劝说、教育等方式,让他们暂时留在住地。如果他们采用非常措施比如吃大剂量的退烧药回到国内,不仅会给自己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也会给其他乘客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另外,非确诊人员乘飞机回国,也有可能面临被同机“带病”乘客传染的风险。

  其次,应当严格依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边境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多起行为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和刑法规定被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只有从重从快从严惩罚“带病回国”人员,才能防止病毒扩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有关刑事判决书的副本通过外交渠道,分发给我国驻外使领馆,让驻外使领馆转送给准备回国的留学生,让他们充分意识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应当制定风险自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归国人员如果携带新冠病毒进入中国境内,应当接受卫生检验,遵守隔离规定。所有费用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现在一些海外留学生希望回到国内,免费享受医疗服务。这是不现实的。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以及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已经发出号召,希望那些已经感染病毒的留学生,在当地接受治疗,因为这样可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同时也减轻回国风险。驻外使领馆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相信广大留学生能积极响应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号召,配合当地政府采取隔离措施,在当地接受医疗救助。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迟语洋

书库

工运

  • 【问题探讨】完善民生保障机制助推劳动力社会性流动

    劳动力的社会性流动是不断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人才、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工作高度重视。2019年底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劳动力、人才合理有序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 【热点思考】落实稳岗返还政策 促进就业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严峻考验。稳岗返还作为失业保险制度防失业功能的重要政策抓手,在疫情防控期间成为稳定就业的重要措施选择。落实稳岗返还政策,要坚持就业优先,在地区层面综合决策;适当授权,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具有属地性质的专项落实行动;加强制度建设,保持政策可持续性。

  • 【前沿观察】让社保降费更好服务就业

    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就业的全力配合, 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风险防范机制,理应为就业保驾护航。多年来,我国政府充分重视社会保险和就业的关系,在社会保险与就业的协调性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 【工作研究】工会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路径思考

    工会作为部分公共职能的承担者,要在深入调查职工状况和生活需求基础上,科学论证、精准施策,引导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深化改革,力所能及为广大职工提供公共服务和改革产品,为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凝聚起职工的智慧和力量。

访谈

文献

  • 周恩来与南方局干部教育

    从1939年开始,周恩来领导中共中央南方局在重庆红岩开展了8年工作。在这段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时期,周恩来特别重视干部教育工作,其间举办了党员干部训练班开展党性教育,干部在红岩村的学习蔚然成风。

  • 伟大的跨越:西藏民主改革60年

    一、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三、彻底废除封建农奴制十、西藏发展进入新时代2019年是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按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六十年一甲子,是值得纪念的日子。六十年前的民主改革,对西藏地方和西藏各族人民而言,是一次新生,意义非同寻常。

排行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