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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

刘卉
2019-11-27 09:45:16  来源:检察日报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具体目标和任务,为检察工作包括民事检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在此背景下,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云南省检察院承办的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于11月7日至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论坛的主题是“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检察院、法院、律师界等实务界的100多位代表参加论坛,与会人员围绕新时代民事检察创新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基础理论问题、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完善与保障、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新时代民事检察如何担当新使命

  民事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十年来,民事检察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道路,为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作出了应有贡献。进入新时代,民事检察如何积极反映新时代内涵,如何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职责担当?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蔡虹认为,新时代,民事检察的基本使命没有变,仍然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它又被注入了新的内涵:一是民事检察已被注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素。二是民事检察的法治化、体系化水平仍需不断提升。三是民事检察需及时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新的司法需求。为了更好地承担新时代新使命,民事检察创新发展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充分发挥多元监督的作用。尤其要重视民事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功能与作用。二要强化精准监督,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效益。三要完善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四要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和民事检察人才培养。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民法典编撰作出明确要求,按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将于2020年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从民法学者视角,阐述了民法典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意义。他表示,民法典体系化,民法教义学上强调请求权基础,民法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等,都要求民事检察思维要与时俱进。

  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民事检察官以何种新思维来实现履职能力的现代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提出“以法的融合性适用新思维”构想,即检察官在承办大型法律监督“项目”时,必须将其纳入到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之中考量,追求在大专业化的范畴内提出最佳的综合性法律监督方案。对检察官如何应用“法的融合性适用思维”做好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师安宁提出十八项建议,包括重视党中央各项“深改”精神在检察监督中的融合贯彻,坚持体系性与融合性相结合的法律研究思维等。

  新时代民事检察理论要有新突破

  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历程表明,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是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支持和动力。新时代如何找准民事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加强对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是今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在深入反思民事检察实践不足后提出,希望今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以下四方面理论问题给予更多关注:一是加强对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审判人员违法监督三项办案职能的研究。二是加强对案件受理及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研究。三是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研究。具体包括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机制的健全完善、规范完善跟进监督机制等问题。四是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商事领域重点问题与检察监督配套跟进的研究。

  “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已在许多领域达成共识,如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民事检察权与民事审判权、民事执行权的关系,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检察监督包含支持之意等方面;与此同时,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化的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进一步阐述:一是检察监督与传统诉讼构造理论的深化。传统民事诉讼构造是原告—被告—法院的等腰三角形构造,它服务于私权利保护的目标。民事检察监督可以解决传统民事诉讼构造无力应对的虚假诉讼等问题。但在传统民事诉讼构造之上又嵌入检察监督关系,会引发一些疑问。如果我们能把这些疑问解决好,那真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世界级贡献了。二是民事执行监督理论的深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将是未来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增长点,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协调复杂利益冲突中的作用,发挥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执行难中的作用,科学设定参与执行审查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并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新增的诉讼类型保持关注。

  广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王栋从理论贡献、本体立场、研究方法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建议。第一,要拓宽民事检察研究的领域和范围。加强对民事检察实务中遇到的实体法问题研究。第二,在研究立场上应深入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保持理性的克制。第三,应有科学的研究方法。须以更加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站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大格局中来理解和审视民事检察工作和制度。

  民事检察基础理论问题与热点疑难问题

  (一)民事检察基础理论问题

  准确总结民事检察权特征,能够加深对民事检察权的把握与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杨会新从实践性、复合性、程序性三方面勾勒出中国民事检察权的特征。实践性上,民事检察权更多体现实践的理性,对民事检察权理论研究客观上要求更多植根于中国的检察实践。复合性体现为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的复合性,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民事检察权的运行应有收有放。程序性指民事检察权本身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通过民事检察权的行使启动一项程序,但并不决定实体结果。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效力更多地需要从程序保障上来考虑。

  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凌云从民事再审功能出发,探讨了民事再审和民事检察监督之间关系。他认为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问题。除了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性标准外,还有再审必要性标准。二是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的审理不能超出原审的诉讼范围,超出的由当事人另行起诉。三是依职权监督问题。要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范围,把握好尺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这一新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思博认为,这类监督还存在一些难点,例如,民事诉讼相对比较封闭,民事违法审判行为案件线索从何而来?如果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主,如何解决申请人不会申请、不敢申请监督的情况?胡思博还强调,要重视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纠错措施的完善。

  构建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不仅能有效提升民事检察部门办案工作的整体效能,而且对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佳琦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整合内部资源,实现民事检察专业团队一体化、检察数据信息共享一体化、多学科跨部门一体化、案件质量评价一体化、办案流程一体化;二是完善专业辅助制度,包括建设民事检察智库,建立检察联络员制度及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等;三是外部协作聚力,包括拓宽法律监督交互渠道,构建违法犯罪线索互通平台,推进互联网的技术应用。

  (二)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民事诉讼异象,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是诚信社会建设的破坏力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虚假诉讼监督是不是民事检察的独立职能?湖北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周清华认为,从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不难看出,虚假诉讼监督并不是民事检察新的独立职能。虚假诉讼监督的结果,分别转化为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的成效。可以说,虚假诉讼监督是为了加强三大法定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一个抓手。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王振友根据教学调研发现,因民诉法第112条、第113条对虚假诉讼定义过窄,仅仅限定于双方恶意串通的范围内,实践中不利于对虚假诉讼进行打击,建议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边界进行明确界定。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兰楠则从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和类型化视角探讨如何发现和认定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她认为,无论是双方恶意串通,还是单方恶意提起,只要民事诉讼存在虚假性,且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就可以将其归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项,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依职权进行监督。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卢义颖着重分析了当前虚假诉讼监督的客观困境和主观困境。客观困境包括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法律追责难;主观困境包括法院受案数与结案率的博弈,公安机关对构罪条件与追诉启动的考量,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与刑事追诉的衔接。基于以上困境,卢义颖提出构建覆盖公检法司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立体化联动协同办案机制。她认为,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形成真正震慑,才能从诉源上解决法院长期受虚假诉讼困扰之痛,这也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与支持的最好体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副检察长易志斌提出,检察机关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工作,包括工作规范、考评引导、“拓宽入口”、调查核实手段等内容。尤其对于虚假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问题,因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调查核实的手段、程序、保障措施、违法惩治规定等,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会专家强烈呼吁,确有必要增强和保障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律刚性。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与法院形成合力,有助于破解“执行难”问题。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巍针对现阶段“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痛点,从律师视角提出,新形势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重点关注五大新型问题,具体包括法院之间案件移送、滥用执行权力、终结本案执行不规范、转移资产逃避执行、软暴力对抗执行演化升级等问题。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肖正磊和检察官助理刘小艳在对全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应转变工作理念,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一是由对数量规模的追求转变为对监督质效的关注。二是由对事监督向对人对事监督并重转变。三是由个案纠正到类案监督转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云霞

  认为,增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须从四方面入手:一是从线索发现入手,增强分析研判,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度。二是以实务为导向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完善执行监督规范体系。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多渠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构建法律共同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尚豪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还需注意反思以下问题:一是要了解并理解民事执行思维,二是深挖检察建议的潜力,三是法院能办的事情就尽量让法院去办。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在总结中表示,从今年开始,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聚焦“四大检察”热点难点问题,分别针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轮流举办,本届论坛是筹办机制改革以后的第一次论坛。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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