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规制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等行为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禁止的是“生产、经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建议在修法中,采取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原则,将长期以来已经形成有效监管措施的,比较成熟的人工饲养、繁殖的可食用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过食品安全评估的可食用野生动物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采用“白名单”的管理方式,名单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对于列入清单的可食用野生动物等同于肉类食品予以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修改刑法,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修改为“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修改现行《刑法》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规定。现行《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建议将该犯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其条文可做如下设计: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非基于国家认可的生态原因或其他原因,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基于生命伦理方面的考虑,可以增加“虐待野生动物罪”作为该条第3款,以增强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周全性,令人们对生命保持基本的尊重,维护人们的善性与文明。具体建议如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非必要情况,公开或非公开地虐待、伤害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严格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执法,提高执法效果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都对野生动物交易和检疫作出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交易,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得销售。但是执法不严造成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屡禁不止,法律修改中应着重在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杜绝违法行为等方面设计更有效的制度。
大力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体系建设
人畜共患疾病是人和动物都得的同一种疾病或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人畜共患疾病有90多种。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人畜共患传染病大流行,如鼠疫。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再加上全球气候的变化,人类与病原体自然携带生物的接触越来越多,逐渐打破了病原体宿主的中间屏障,使新发病毒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展形势越来越严峻,全世界有60%-80%的新发传染病是人畜共患的,如埃博拉、非典、禽流感、猪流感等等。野生动物商业养殖、大量囤积、跨省运输、同类和多种野生和圈养野生动物堆积售卖时,疾病交叉传染、病毒变异,野生动物业者从身上或呼吸道感染变异病毒,传给他人,变成跨境疫病,给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加强预防控制尤为重要。
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建立了人畜共生疾病防治的部分制度,但是还远未实现以风险治理为导向、以预防原则为基础、以全过程监管为支撑的防治人畜共患疾病的过程控制制度。从行政管理实践看,该工作涉及农业、林业、卫生多部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尚待完善,对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疾病的日常监测和预防相关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撑、专家咨询网络都有待加强。未来国务院可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条例》,对管理体制、管理手段、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