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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引领新时代检察办案活动的风向标

董桂文
2020-05-27 08:47:09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案-件比”评价指标,被各界比喻为“司法办案质效的GDP”,成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重要指标。本文以刑事检察为例,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为什么提出“案-件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办理一起犯罪,一般会经历刑事侦查(含审查逮捕活动)、起诉、审判三个大的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为了确保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法律还规定了若干业务活动,如公安机关可以对不批捕案件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可以对移送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等。其中有些业务活动是非必经的、在特殊情形之下才需要开展的,而如果能够将工作做到极致,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比如检察机关如果前期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做得好,就不必再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比”的价值就在于,引导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努力在每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案-件比”是什么

  “案-件比”,简单说就是“案”的数量与“件”的数量形成的一个对比数。这里的“案”,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有一个案子在法院、在检察院等。这里的“件”,是司法机关在统计上作为案件数量统计出来的“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针对同一个“案子”,一般会根据该案所经历的诉讼环节、业务活动情况而统计为多个“案件”。也就是说,“件”数一般都远远多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在司法机关的那个“案子”。就检察办案环节,法律规定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不批捕或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撤回起诉等20多项业务活动。如果一个案子经历了这20多项业务活动,就会统计20多个“案件”。比如张三故意伤害这一个“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则原本的一个案子在统计上就成了审查起诉加上复议、复核的三个“案件”。而复议、复核就是多出来的非必经环节。“案-件比”将1:1设定为理想状态。之外的“件”数越多,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相对越差。

  “案”的基准数和“件”的基准数如何确定呢?目前是将一个时期内受理的刑事案件作为“案”的基准数,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等16种业务活动与“案”数之和作为“件”的基准数,两者相对比形成刑事检察的“案-件比”。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李某盗窃张某2万元钱,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本院维持后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院复核后撤销原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之后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上级院复核后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决定提起公诉。综合起来,李某这一个“案”,在检察环节先后经历了不批捕的复议、复核、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不起诉的复议、复核等7项业务活动。该案中的“案-件比”就是1:7,一个案,在司法统计数据上变成了7件。从办案时间上看,如果都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走,可能要经过10个月甚至1年以上。但从工作质效上看,并非每一个“件”都是必经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时释法说理、解释沟通等各项工作都做到位,可能也就没有后面的复议、复核等环节,“案-件比”可能就是1:1,在不到1个月内就可能案结事了。无论对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以及国家社会,后者无疑都会产生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三、“案-件比”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提出“案-件比”评价指标,就是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以求极致的工作要求,做好每一个办案环节的各项工作,减少非必经环节,提高检察机关整体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是“案-件比”成为“多余”业务活动的“挤压器”。1:1为“案-件比”理想状态,这必然会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努力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活动次数,积极降低“件”数,缩短办案周期。

  二是“案-件比”成为业务管理的指挥棒。“案-件比”指标既包含对办案时长活动的评价,也包含对办案质量活动的评价,因此可以用来反映一个检察院、一个部门、一名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势必会成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对办案人员加强业务管理的指挥棒。

  三是“案-件比”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助推器”。“件”的集合中将贯穿刑事检察的多项业务活动纳入其中,内含公安、法院、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必然引导办案检察官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释法说理和沟通能力,强化对侦查工作的引导,有助于发挥检察主导作用。

  四是“案-件比”成为反映各层级司法办案质效的“风向标”。“案-件比”既可以对整个检察系统或者一个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评价,也可以从微观上对于个案、个体进行评价,还可以从宏观上反映整个政法机关办案活动质效甚至整个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情况。

  五是“案-件比”成为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的新抓手。通过“案-件比”的引领,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少讼累,让被害人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弥补创伤,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惩治犯罪的预警、教育和引导功能,从而推动检察机关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四、“案-件比”的引领效果如何

  最高检2019年1月提出“案-件比”后,2019年刑事检察工作“案-件比”为 1:1.87,“件”比 2018年同期减少了0.02个点。尽管看上去减少的点很微小,但与2018年的办案质效相比,0.02个点相当于减少非必经的办案环节3万余个,相当于为当事人减少了3万余次“讼累”,也相当于减少了3万余次业务活动的司法投入。

  一线检察官对“案-件比”指标高度关注,积极适应、跟上新的司法理念。比如,在“案-件比”指标引导下,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更加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减少低效退查,并建立“捕后跟踪、边审边补、案件分流、风险防控、业绩考核”等一整套工作机制,今年第一季度‘案-件比’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再比如山西省检察机关,对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求列明退查目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和继续侦查的方向,一句话退查、借期限退查基本杜绝,第二次退查数量大大减少,同比下降49.5%。

  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比”的引导价值和对自身带来的益处更有切身感受。黄某是一起危险驾驶案中的嫌疑人,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他说没想到案件会不起诉,更没想到不起诉决定来得这么快,因为检察机关的高效率,他的生活、工作没受到大的影响。以往不起诉案件办理环节较多,期限相对长。而本案只用了7个工作日,检察官在“案-件比”指引下,在审查起诉时同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许多事实、证据问题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案-件比”指标,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工作方式改变、效率提高。通过“案-件比”引领,检察机关减少的业务活动,节约的办案时间,对社会、企业、个人而言,就是减少了劳累奔波,让社会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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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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