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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接触的是繁杂的社会事件,随时都有可能矛盾升级。执法者既要带头守法,也要依法表现出应有的强制力和严肃性。
“教科书式执法”是这两年的一个网络热词。该词源于2018年5月上海某民警街头执法案例,在该案中,执法民警既严格依程序办事,表现出对执法对象的尊重和文明对待,又不被恶意挑衅的当事人阻挠,表现出强制力和严肃性,这样的执法被认为具有正面的参考价值。“教科书式执法”之所以受到公众的称赞及好评,不仅仅因为它契合了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更因为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逻辑。
从实体逻辑来看,执法者应当坚持事实与规范相结合的判断逻辑。一方面,这要求执法者要准确、充分地判断和确定是否存在应当执法的客观事实。例如,被执法者存在何种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该项事实是否已经造成危害结果或已经造成何种危害结果等等。一切法律行为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只有确定了这些事实要素,才能以此为据进行执法,否则基层执法必将丧失民众的信任。另一方面,这还要求执法者要准确、具体地判断和确定是否存在应当执法的规范依据。例如,客观事实应适用于何种法律规范,是否违反了法律条文及其背后的规范目的。
基层执法必须“于法有据”,这里的法不仅包括条文本身,还应包括执法者以及一般民众对法条的一般理解。这要求执法者应当注意到,确定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并非相互孤立的。对事实的认定必须注重规范目的,对规范的解释也应当审视事实本身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被执法者行为的特定法律属性,及其所处的法律地位。这构成了执法的必备前提和实体逻辑。只有具备了这一要素,基层执法才可能“师出有名”。“教科书式执法”案例中,民警之所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其基本前提便是对被执法者“拒不配合”这一行为性质的准确判断。
从程序逻辑来看,执法者应当充分保障被执法者的程序权利,“按部就班”执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由于执法数量众多、执法事由繁琐等众多原因,基层执法中,程序缺失的现象仍然较多。现代法治思想中,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地位。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也无法落地生根。因此,基层执法必须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而言,基层执法应当严格遵守特定场所的特定程序,例如必备的警告程序。在“教科书式执法”的案例中,从最初警告到最终武力制服,警方在每一环节所做的,都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执法对象和公众都能信服。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通过程序确定了行为人的性质,贯彻了执法的实体逻辑;另一方面为进一步采取程序性措施奠定了依据。
与此同时,基层执法还应当遵循基本的行政逻辑。对于基层执法者来说,其行为性质在大多数场合下属于行政行为。这要求基层执法者在坚持一般法律逻辑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逻辑。也就是,基层执法一方面应当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当坚持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即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基层执法人员首先应当审视自己具有何种性质、何种幅度的行政执法权。例如,城管应当明确自己是否有开具罚单的权力,交通警察应当明确所开具罚单的金额限度等。只有准确充分理解行政执法权的所有内容,才不会导致对依法行政的突破。其次,基层执法人员还应当注重执法的效率。例如,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注重事故对交通状况的影响。此外,基层执法人员应当警惕的是,行政逻辑容易走向只重效率、只重形式的极端,这往往会挤压执法时公平和正义的空间。总之,只有规范的执法,才是文明、占理、有力量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