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投放和管理,体现出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与文明程度。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垃圾分类是“新时尚”,希望上海向国际水平看齐,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全国其他城市和地方作出表率。日前,他又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如何在垃圾分类上作好表率,成为摆在上海面前的一道重要考题。
首先,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垃圾分类?
数据显示,2018年上海每日生活垃圾清运量接近2.6万吨,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900万吨。这给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提高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效率,从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水体污染,并降低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对土地的占用,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城市生态。
推行垃圾分类管理,还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公德意识。这不仅是优化城市环境的需要,而且是提升居民文明素质的有力抓手。
其次,如何打造全覆盖的系统工程?
垃圾分类从投放到处置,各个环节必须配套衔接,才能形成高效顺畅的系统。
其中,分类标准直接决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效果。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确定,既要坚持科学性,又要兼顾可操作性。上海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历经几次变化,到2011年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并在2014年的政府规章中予以固化,可谓“约定俗成”。
近段时间以来,各类媒体对垃圾分类知识进行了广泛宣传和科普。例如,湿垃圾未必都是湿的形态,湿巾纸就是干垃圾。事实上,所谓湿垃圾特指易腐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为了加强可操作性、降低市民分类投放的辨识难度,《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种类的列举采取了化繁就简、先易后难的原则,并明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等对分类标准予以细化调整。这为实践中完善这项工作预留了一些空间。
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看,上海力争做到全程分类、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并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综合治理、全社会普遍参与”理念。以往屡被吐槽的垃圾收集运输混装、混运情况,有望一去不复返。
再次,怎样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赏罚分明?
谁是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本着“谁生产、谁负责”的宗旨,《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了多类主体,即垃圾产生者(单位和个人)、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居民区、村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业委会)、旅馆餐饮快递物业等行业单位、垃圾收运处置行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
光有责任还不行。为确保垃圾分类到位,还进一步规定了三大类监督:社会监督方面,建立混装、混运的监督举报平台,在社区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行业监督方面,组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对驳运、收集、运输开展第三方检查,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和评议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方面,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条例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同时,还明确“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原则,即收运、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可以拒绝接收。责任主体违反规定进行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也出台了不少正面鼓励手段。比如,明确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最后,如何实现全民参与?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应支持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切忌用“一刀切”的方式生硬套搬域外经验。从根本上说,垃圾分类是一种行为习惯。习惯的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形成适合本地实情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