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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政治性

郝方昉
2020-04-09 08:35: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审判制度是国家政治架构的组成部分,天然地具有政治性。纵观古今中外,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政治制度的审判制度。具体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从摸索创立到探索前进,再到日臻完善,离不开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绝对领导,离不开党中央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首要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持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无所不包的。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定方向、稳立场、解难题、管队伍、优环境等五个方面。

  (一)定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

  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道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稳立场

  党的领导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意识形态安全。党领导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党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干扰渗透,切实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党的领导确保了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最根本体现;只有依靠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才能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三)解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独特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之一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集中力量办大事、解难题。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破解执行难、司法救助、处置涉法涉诉信访等涉及多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都有赖于党组织领导各部门各方面,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统筹协调见成效。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最大的体会就是:党的领导只能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缺位。

  (四)管队伍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审判制度能不能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有没有一支过硬的队伍是关键。党组织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筑牢理想信念根基,增强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强化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确保审判水平能够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培养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判队伍。

  (五)优环境

  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敬畏法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决破除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营造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带头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审判划出“红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依法保障法官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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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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